作者:沈琪 印明昊 | 2025.05.28
「正文共计约3200字,阅读全文约需13分钟」
现代社会,人们已经几乎离不开网络生活了。很难想象长时间断网会使人们陷入怎样的不安。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每笔消费都会建议消费者申请会员,而个人信息作为其中的核心内容,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公众的隐私权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在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一旦被非法获取、传播或滥用,不仅会对个体造成严重损害,也可能引发广泛的社会信任危机。刑法所规范的公民个人信息,其重要特征在于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和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比如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和交易信息除能够反映公民的基本身份信息外,还能够指向公民日常活动的深层要素,反映出特定公民在特定时间段内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活动信息。2025年5月发生的“顶奢品牌某奥信息外泄事件”便是一个典型案例。据报道,该事件中涉及数万条客户的个人信息被非法访问和泄露,内容涵盖姓名、联系方式、消费记录等敏感数据。此事件不仅引发公众对网络平台安全性的强烈质疑,也促使监管机构加大了对网络运营者合规责任的审查和执法力度,反映出在新时代背景下加强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在某奥客户信息外泄事件中,某奥官方称该次个人信息泄露是未经授权的外部访问导致的,也就是俗称“外部黑客攻击”;另外一种比如某市大数据中心“随某办”的天量信息泄露事件则是由于内部员工非法出卖导致的,本文将分别分析这两种情形导致的刑事责任。
通过外部黑客未经授权非法侵入其计算机系统窃取信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可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若黑客进一步窃取、出售或提供所获取的用户信息,则应依据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电信诈骗多发的当今,为了更好发挥刑法的保护机能和预防作用,若犯罪分子将窃取的个人信息用于电信诈骗、精准诈骗等行为,则量刑从重处理。
若该起泄露事件是企业内部员工利用权限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其行为不仅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尤其在企业运营中,客户信息被纳入企业的重要数据资产,一旦泄露,不仅损害公司利益,还可能危及消费者的隐私权。在2023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快递企业内部员工利用工作便利泄露信息案”中,检察院对快递企业内部员工付某等8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付某等8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判决付某等8人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共计二十余万元。法院发现,某快递公司作为快递行业龙头企业,虽然已采取多种安全保障措施,但在硬件设置和管理流程风控上仍然存在改进空间,企业需要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培训,增强保密意识。
信息泄露事件中,被侵害企业虽然也是受害者,但也可能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责任:
在民事方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企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企业需要对被侵害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如被侵害人因信息泄露导致的财产损失(如账户被盗、诈骗损失),被侵害人遭受严重精神困扰(如隐私被公开、骚扰电话频发)等。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商家因差评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中,商家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未经客户同意公布了客户在包间内的活动及客户的个人微信号,侵犯了包间的私密性,法院支持了消费者对于商家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行政方面,《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四条明确要求网络运营者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若企业未设立内部安全机制、未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或未履行信息泄露报告义务,监管部门有权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乃至责令停业整顿。
在刑事方面,在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中,虽然企业多数是受害方,但如果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未履行法定义务,甚至存在主观故意、放任信息泄露、参与违法行为等情形,其相关负责人乃至企业本身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下从两个维度展开说明:
1.企业未履行法定义务构成重大过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企业作为网络运营者或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建立完整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制度。如企业因长期未履行相关保护义务,导致数据系统存在明显漏洞,仍未及时整改,最终酿成重大信息泄露事件,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2.数据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时,企业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在2019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方某某进入了某招聘软件,负责向招聘企业提供招聘信息发布账号销售服务,随后方某某结识了陈某,将公司内部重要企业客户及简历出售给陈某,数量多达5万余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负责人方某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公众层面,公民和企业均要提升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个人作为信息权利的主体,应增强信息保护意识,主动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强法律意识,明确权利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每位公民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包括知情权、决定权、访问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和拒绝处理权。广大民众应当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谨慎签署网络服务者提供的协议,不盲目点击同意,如果平台未经允许采集信息或超范围处理,用户有权要求其停止、删除数据,甚至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二)采取技术手段保护信息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民众应利用技术手段提升自我保护能力,构建多层防护机制。对于涉及财产、隐私的软件,要使用强密码策略,不连接公共Wi-Fi进行敏感操作,定期清理APP权限和缓存,还可以启用双重认证技术,防止他人窃取账号登录。
(三)依法维权与参与监督举报
当公民发现自己信息被非法收集、泄露或滥用时,应果断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维权途径包括:1.向信息处理者主张权利,要求其提供信息处理目的、方式及范围,发现违法行为可要求更正或删除信息;2.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并向监管机关投诉,向网信办、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举报违法信息收集行为;3.提起民事诉讼或公益诉讼,对于个人信息泄露造成财产或精神损失的行为,可依法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若属于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大规模泄露事件,可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在企业层面,企业作为个人信息的主要收集和处理者,必须将数据合规和网络安全建设作为核心治理内容来系统布局。
(一)建立完善的数据合规制度
2025年5月23日,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六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于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在互联网服务中需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可以使用网号、网证依法进行登记、核验。减少个人身份信息的采集、留存,实现身份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效果。根据此办法规定,企业应建立以“最小化收集、分级分类、全过程保护”为核心的数据合规制度,明确数据处理目的、范围、期限和存储方式。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指定负责人,制定包括数据访问权限管理、员工保密协议、第三方数据共享审查在内的内部操作规程,并落实岗位责任。
(二)强化技术防护体系
在技术层面,应采用多种安全手段,如数据加密、访问控制、日志审计、入侵检测与漏洞扫描等,提升整体安全防御能力。
(三)构建事件响应与应急机制
企业还应构建事件响应机制与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信息泄露、系统入侵等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评估影响范围,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监管机关和受影响用户报告事故情况。企业应定期组织网络安全演练和员工培训,强化全员数据合规意识,实现“人防+技防+制防”的三位一体防护体系。只有将信息保护制度化、流程化、常态化,企业才能在合规压力与安全挑战下稳健运营,树立公众信任,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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