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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整治新规解读——封堵灰色渠道与完善合规出海体系

作者:彭一博 | 2026.07.30


「正文共计约6500字,阅读全文约需26分钟」

摘要


2026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同日证监会对某虎证券、某途证券、某桥证券三家境外互联网券商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2026年6月1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该行政法规成文日期为2026年5月5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搭建境内主体境外投资顶层监管框架。两周内密集落地的监管文件引发市场两大片面误读:一是监管出台政策仅为应对美联储加息、防范资本外流维稳人民币汇率;二是重罚境外机构系财政增收手段。


本文立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外汇管理条例》《反洗钱法》及涉外投资法规,结合三家机构违法事实与两年集中整治周期(2026年5月22日至2028年5月21日),厘清非法跨境投机活动与合规有序对外投资的法律边界,拆解全链条协同监管的制度逻辑,从券商合规、资管展业、个人投资者、涉外投融资法务四类主体出具实务合规指引,论证本轮整治并非收紧海外投资渠道,而是封堵不受监管的灰色资金通道,完善跨境证券、外汇、税收协同监管闭环,为中长期规范化、法治化资本出海筑牢制度基础。


【关键词】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持牌展业;跨境投资合规;八部门整治方案;对外投资监管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市场认知偏差澄清

(一)政策密集落地时间线与核心事件

1.5月22日两项核心监管举措

第一,八部门联合发布《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设定两年集中整治周期(2026年5月22日至2028年5月21日),确立“坚决取缔非法、稳妥清理存量”总基调,覆盖境外机构营销引流、远程开户、交易指令处理、境内中介合作等全链条违法环节。


第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监管公告,认定某虎、某途、某桥境内外经营主体未经境内监管核准,未取得证券经纪、融资融券、基金销售、期货经纪境内经营牌照,面向内地居民开展港美股营销、交易服务并获取收益,拟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严厉处罚;本次处罚尚处于事先告知阶段,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尚未作出。


某途证券拟罚没总额折合人民币18.5亿元,对应香港业务违法所得约4.72亿港元,罚款金额约为违法所得三倍;某途创始人、CEO李某拟单独处以人民币125万元个人罚款。


某虎证券拟罚没总额折合人民币4.112亿元,对应违法所得约1.031亿港元,罚款金额约为违法所得三倍;某虎董事、CEO巫某某拟单独处以人民币125万元个人罚款。


某桥证券为非上市主体,监管未对外单独披露其拟罚没金额及责任人员处罚信息。


2.6月1日配套顶层行政法规出台

国务院于2026年6月1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成文日期2026年5月5日,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对外投资专项行政法规,文件统一覆盖居民个人、境内企业两类境外投资主体,明确国家保护合法海外投资权益、建立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形成“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规范合法对外投资”一堵一疏配套制度体系。


(二)市场两大主流误读的法律层面反驳

【误区一】政策出台是为应对美元加息,单纯限制居民境外投资、稳定汇率

本次跨境证券整治是经国务院统一部署的中长期制度安排,监管层自2021年已启动对某虎、某途等境外券商的规范约谈,2022年底即明确“遏制增量、化解存量”整改思路,政策筹备周期远早于本轮美联储加息周期,短期汇率维稳仅为附带治理效果,二者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从实操渠道来看,合法境外投资路径均保持正常开放,包括沪深港通、QDII基金、跨境理财通、企业合规境外实业投资;监管打击对象仅为无牌境外券商境内引流、地下钱庄违规换汇的灰色投机通道,不存在全面限制海外资产配置的立法导向。


【误区二】对境外机构巨额拟罚没款项是财政创收手段

  • 其一,行政处罚罚没收入依法全额上缴国库,与监管部门经费、财政分成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创收逻辑;

  • 其二,罚没金额严格依据违法所得规模法定测算,《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固定罚款区间,监管无随意调高处罚标准的裁量空间;

  • 其三,监管专门设置两年过渡期,仅限制新增入金、新开仓,允许存量投资者自由卖出持仓、提取资金,优先保障普通投资者财产权益。若监管以收取罚款为核心目标,无需设置柔性存量处置规则。


二、本次非法跨境证券业务的法定定性与违法边界拆解


(一)涉案机构主体双重身份前置定性

某虎证券、某途证券、某桥证券具备香港持牌、境内无资质双重主体属性:某途持有香港证监会1、2、4、5、7、9号牌照,某虎持有香港1、2号牌照,某桥持有香港1、4、9号牌照,三家机构在香港本地经营证券业务具备合法资质;但三家机构均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境内证券、基金、期货经营牌照,不得面向内地居民开展营销、开户、交易服务。其中某虎、某途为纳斯达克上市主体,某桥证券未上市。


(二)三家涉案机构违法事实与对应法律依据

证监会事先告知书列明三类核心违法行为,分别对应证券、基金、期货领域强制性法律规定:


1.非法经营证券经纪、融资融券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除证监会核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外,任何主体不得从事证券经纪、融资融券业务。


配套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某虎、某途、某桥依托境内自媒体、社群、线上平台面向内地居民推广港美股账户,远程接收开户申请、处理交易指令、收取交易佣金、提供杠杆融资服务,全程未取得境内经营资质。


2.非法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九十七条,从事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信息技术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证监会规定注册或备案,未经核准不得开展基金销售。


违法行为:未经许可向境内投资者推介、代销境外公募、ETF产品,赚取销售分成。


3.非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公布)第六十三条,设立期货公司须经期货监管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配套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二条,非法设立期货公司或未经核准从事期货相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面向境内用户开放境外股指、商品期货交易通道,开展期货招揽、代客交易服务。


同时,机构配套地下资金划转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购汇、跨境资金流动监管规则;隐匿客户资金流水、未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客户尽职调查、大额交易报送要求。


(三)整治覆盖的全链条违法主体范围

本次整治实现上下游全链条管控,四类主体均纳入执法核查范围,券商、自媒体、科技服务商需重点自查:

1.境外无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某虎、某途、某桥为典型案例);

2.境内合作服务商:为境外机构开发运营交易APP、架设境内服务器、提供客服、线下营销推广的企业;

3.网络自媒体、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港美股开户引流、返利推介内容,诱导内地居民开立境外证券账户;

4.地下资金中介:协助投资者分拆购汇、通过地下钱庄完成资金出境,配套非法跨境证券交易。


(四)两年集中过渡期存量处置实操规则

《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区分增量、存量,保障存量投资者财产权益,避免一刀切处置引发纠纷:

1.增量全面禁止:2026年5月22日至2028年5月21日整治周期内,境外机构不得新增境内投资者,不得为存量客户提供入金、买入、新开仓服务;

2.存量单向离场通道:仅允许存量投资者卖出持仓、全额转出账户资金,两年周期预留充足平稳处置时间;

3.整治期满硬性要求:2028年5月21日后,涉案境外机构必须关停境内全部宣传网站、运营APP、境内服务器,彻底终止面向内地居民的非法展业活动。

三、监管体系深层逻辑:堵灰色漏洞,搭建合规出海双层法制闭环

本次系列监管举措形成递进式两层治理逻辑:第一层补齐跨境资金、涉税申报配套监管短板;第二层划分合法投资与非法投机边界,搭建跨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一)第一层漏洞弥补:跨境资金与涉税申报双重监管短板补强

CRS(共同申报准则)在全球众多国家和地区落地,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双向自动交换;美国未加入CRS体系,单独实施《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仅单向要求全球金融机构向美国报送账户信息,无需对等交换数据。


即便境内居民境外券商账户信息可通过CRS、FATCA回传国内监管部门,灰色跨境证券渠道仍存在两项核心监管漏洞:其一,投资者依托地下钱庄、分拆购汇完成资金出境,资金流转全程脱离国家外汇管理局监控,无法核查购汇行为合规性;其二,多数投资者取得境外股票分红、资本利得后,未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全球应税收入,滋生常态化跨境逃税空间。


本次整治封堵无牌券商灰色开户渠道,强制个人境外资产配置转入沪深港通、QDII等阳光通道,资金汇兑、持仓收益全程留痕,外汇监管数据与 CRS 涉税信息双向印证,补齐跨境资金、税收双重征管短板。


(二)第二层边界厘清与长效机制升级:区分投机与合规出海,搭建八部门协同监管框架

1.两类跨境资金行为监管边界清晰划分

市场普遍混淆个人灰色投机与合规资本出海,两部核心法规明确差异化监管导向:

(1)严格限制:散户无牌跨境证券投机

无监管兜底、无投资者保护、资金无序流动的地下港美股交易,极易滋生外汇违规、平台跑路、跨境逃税风险,属于本次整治核心打击对象。

(2)立法鼓励:两类合规对外投资行为

  • 一是企业实体对外投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专章支持企业开展合规海外产业并购、项目投资,配套完整权益救济机制;

  • 二是个人标准化合规资产配置:境内持牌券商、基金公司发行的 QDII、沪深港通、跨境理财通产品,全程纳入证监会、外汇局监管,资金汇兑、收益申报流程标准化。


监管底层逻辑并非禁止资本出海,而是杜绝脱离监管的无序资金外流,引导资本通过法治化渠道参与境外市场。


2.八部门跨部门协同常态化监管框架落地

此前非法跨境证券业务存在监管割裂问题:线上营销归网信部门、资金划转归外汇管理部门、证券业务归证监会、违法犯罪线索查办归公安,多头监管存在执法真空。


本次《整治方案》建立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网信平台下架引流账号、电信部门关停非法APP、公安查办地下钱庄、证监会实施行政处罚、外汇局核查违规购汇,实现营销、开户、交易、资金、追责全链条闭环监管,构建长效治理机制。

四、分主体实务合规操作指引

(一)境内持牌券商、基金、资管机构合规要点

1.宣传业务红线:不得在官网、短视频、投顾服务中导流、推介境外无牌券商,禁止员工私下向客户推荐某虎、某途类境外开户渠道,严禁从业人员收取境外券商引流佣金、返利;

2.跨境业务精细化规范:严格执行QDII产品额度管理、跨境业务事前合规审查,宣传QDII、港股通产品时完整披露境外市场波动、外汇汇兑、税务申报多重风险,清晰告知客户仅可通过本机构合规渠道配置海外资产;

3.内部管控机制:建立从业人员跨境业务专项合规培训,定期开展员工自媒体、客户沟通记录合规抽查,留存业务宣传物料、客户沟通记录备查。


(二)金融诉讼、跨境合规律师办案提示

1.民事纠纷处置:投资者通过境外无牌券商交易产生亏损、提现纠纷,因机构境内展业行为违反国内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关交易合同存在无效风险,投资者缺少国内司法直接保护,代理案件时需提前提示客户维权局限性;

2.行政案件全流程路径:协助客户应对外汇局非法购汇、证监会非法证券业务调查,完整梳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全流程操作要点,区分个人单纯投资行为与协助引流中介行为,二者行政处罚幅度差异显著;

3.刑事风险提示:为境外机构批量引流、运营交易平台、搭建地下换汇通道,分别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企业与个人均需提前做好业务风险隔离。


(三)境内企业、投融资法务对外投资风控指引

1.区分实业投资与金融投机边界:企业合规海外并购、建厂等实体投资,可依据《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完成备案、安全审查流程;禁止企业以对外投资名义,变相为股东、员工办理境外证券开户、资金出境;

2.新规核心救济条款释义:

  • 第二十条:国家依法为在境外投资的中国公民、企业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维护海外正当投资权益;

  •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在海外遭遇歧视性投资壁垒,国务院可依法采取对等报复措施;

  • 第二十四条:任何国家对中国投资实施禁止性歧视,国家统一保护投资者海外资产安全,配套国际投资争端救济渠道;

3.资金出境合规底线:全部境外投资资金通过银行合规购汇汇出,杜绝通过地下钱庄、分拆购汇规避年度购汇额度监管。


(四)普通个人投资者合规路径、禁止行为与法律后果

1.三大合法个人境外资产配置渠道:

①A股账户开通沪深港通,合规交易港股标的;

②通过持牌银行、券商申购QDII基金,布局美股、海外债券、海外商品;

③粤港澳居民通过跨境理财通配置境外低风险理财;

2.绝对禁止行为及对应法律风险:

  • 下载境外无牌券商APP、通过自媒体引流开户、找地下钱庄分拆购汇炒股、隐瞒海外股票投资收益不做个税申报;

  • 违规行为将触发多重法律责任:《外汇管理条例》项下高额罚款、税务机关税款追缴+滞纳金;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若构成偷税、抗税、骗税情形,税务追缴不受期限限制。

五、政策长期定位:规范化对外开放的制度铺垫

结合《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与《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两套文件体系,本轮密集监管举措具备清晰的中长期顶层设计逻辑:

  • 短期层面,通过两年集中整治肃清非法跨境证券灰色产业链,化解地下资金无序流动、投资者权益受损、跨境逃税三大现实风险;

  • 中长期层面,先补齐跨境证券、外汇、税收协同监管制度漏洞,搭建统一、清晰的涉外投资法律框架,在守住金融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有序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管住非法投机、放开合规投资”的治理目标。


市场无需陷入“政策全面收紧海外资产配置”的恐慌,监管核心导向始终是法治化、规范化,区分无序灰色投机与合规资本出海,为未来境内居民、企业多元化境外资产配置提供稳定、可预期的监管环境。

结语

八部门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方案、《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同步落地,是我国跨境金融监管体系走向成熟的标志性事件。本次对某虎、某途、某桥出具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并非简单的短期市场调控手段,而是监管层落实证券持牌准入、完善跨境资本治理、衔接全球涉税监管规则的系统性安排。


对于金融法务、券商合规、涉外投融资从业者而言,应当准确把握政策“堵疏结合”的核心逻辑,厘清非法跨境展业与合规境外投资的法律边界,落实全流程业务自查;对于市场投资者,应当摒弃地下港美股交易渠道,选择持牌机构标准化跨境产品开展海外资产配置,规避行政、民事乃至刑事多重法律风险。长远来看,监管漏洞补齐后,我国资本有序“走出去”的法治化通道将持续拓宽,实现金融安全与高水平对外开放双向平衡。



参考文献: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八部门。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Z].2026-05-22 发布.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严肃查处某虎等机构非法跨境展业案件 [EB/OL].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2026-05-22 发布.

[3]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837 号)[Z].2026-06-01 公布,2026-07-01 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Z].2019-12-28 修订公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Z].2015-04-24 修正公布.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Z].2022-04-20 公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Z].2019-03-02 修订公布.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 修订)[Z]. 现行有效.

[9] 汉坤律师事务所.《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深度解读 [R].2026-05-2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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