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霍进城 | 2026.09.15
「正文共计约5100字,阅读全文约需20分钟」
本文就一些律师的工作方法进行分析,并就下述具体问题进行讨论:
律师的专业水平有无差异,差异体现在哪里?
依赖对案例的数据检索,能否解决问题,能否成为大律师?
借助AI寻找答案和方案,能否取代律师?
上述问题背后,其实是关于对律师“专业”的认知。很多人的意见可能是:律师水平有差异但可能也没有那么重要,律师的大小也没那么重要,或者说律师的大小也不是靠专业水平区分的。尤其是在AI时代,大多法律问题AI都可以给详细专业的答案,律师的专业就更加不重要了。上述答案可能是大众的,也可能适合很多案件,但却可能未必为真。
无疑,AI的发展为工作、生活带来了机遇与挑战。所谓的机遇,不仅就“提供便利”“提升效力”而言,更为重要的是似乎打破了一些“壁垒”。比如在某一陌生的专业领域,一位“新手(包括律师甚至不懂法律的委托人)”,可以借助AI,在较短时间内获得基础知识,甚至悟性高者可以瞬间成为在该领域看似老练的“专家”。对于“新手”而言,学习新知识、拓展新领域、解决问题,当然是机遇;而对于深耕某领域的“专家”而言,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笔者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经历了自“案例大数据的崇拜者”到“法教义学”的转变。亲身体会,法教义学是关系律师制定解决方案、关系案件胜败及委托人目的实现、关系律师成长的重要内容,也可以对上述问题进行一些回应。
首先,需要明确本文采用“法教义学”这一名称的原因。法教义学,是对德语法学术语Rechtsdogmatik的翻译。在中国以及非德语的世界其他地区,对Rechtsdogmatik该如何翻译不无争议,“法解释学”“法释义学”等都有提出。但对于法教义学与法释义学是否是同等概念,哪个概念更符合中国的自主法学体系,哪个名称更符合当前法学界的通常称谓,均非本文关注的内容。本文之所以称为“法教义学”,仅仅是因为本人第一次接触这一概念是“法教义学”。
第二,法教义学在理论上的争议,并非本文讨论的对象。法教义学是德国法律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无论在德国、中国,以及世界其他各地,关于法教义学都有诸多争议。一种争议是“法教义学”与“法社会学”之间的关系,部分意见认为法教义学过多关注实体法,具有封闭性,无法解决社会发展的问题。一种争议是“法教义学”与“中国自主体系”的适配性,认为法教义学植根于德国历史传统,具有局限性。但上述争议,亦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第三,法教义学在本质与功能上的共识。2025年4月,王利明教授与德国著名法学家罗尔夫·施蒂尔纳教授曾就法教义学与数字法学等问题进行讨论,并随后各自发表了文章。两人对于“法教义学”也不无争议,但也有很多共识。首先,对法教义学强调体系化功能具有明确的共识。谈及法教义学,不能忽略体系化,即通过将法律概念与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实现各部门法及每个部门法之间各部分的衔接协调,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其次,法教义学注重精细化功能。罗尔夫·施蒂尔纳教授指出,“德国发展出了一种作为中间层(Zwischenschicht)的精细体系(Feinsystematik),介乎于个案决疑(Einzelfallkasuistik)与法律规则以及基本规则、基本原则之间。”王利明教授也认可,法教义学作为一种方法论,法律适用的精细化,“通过将法律规则分解为法律概念,并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从而实现法律涵摄”。最后但也非常重要的是,二人对于法教义学的本质具有明确的共识,即“以现行法为基础,将个案体系化地涵摄至基本规则与基本原则”。强调现行有效的法秩序,增强法律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第四,中国司法实践的表达与法教义学。中国司法实践中,鲜有法教义学这一概念。但本文也关注到,近期出现了很多关于“体系”“系统”的研究。例如《受压制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体系逻辑与规范解释》《关于股东出资责任体系问题》《关于民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统一与系统思维》《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系统性思维与体系化建构》等。上述内容未提及法教义学的内容,本文无意将其与法教义学强行关联,但其体现的内在要求及逻辑与法教义学并无二致。此外,请求权基础及其检索顺序与法教义学也有相关。王泽鉴老师将请求权基础明确为“系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原告)向他方当事人(被告)有所请求的法律依据”。邹碧华法官按照更符合中国大陆习惯将“请求权基础”称作为“权利请求基础规范”,二者均是指向“具体法律条文”。请求权基础的确定后,需要拆解“构成要件”,同时更要关注“请求权基础体系”,前者的拆解与法教义学中的精细化功能、后者的请求权基础体系与法教义学中的体系化功能,均具有相同的内在一致性。
二、法教义学的体系化功能及应用
第一,法教义学体系化功能的主要内容。区别于纯粹法条罗列、个案决疑与社科经验判断的核心特质,法教义学立足于现行实在法秩序,对零散的法律规范、概念制度与裁判规则进行逻辑整合、价值统合与漏洞补全的规范化作业,也是司法体系化、系统化审理的学理根基。体系化要求以精准的法律概念为基石,依据规范位阶、逻辑关系对所有有效实在法规则进行分类梳理、层级排布与逻辑校验,消解法条之间的显性冲突与隐性矛盾,搭建起逻辑自洽、边界清晰、层级有序的法律规则框架。其核心要求是摒弃孤立、碎片化的法条适用模式,确保每一项单行规范、个案裁判规则都能被纳入整体法秩序的逻辑脉络之中,实现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安定性与统一性。
第二,民商事争议实践中的若干体系。《民法典》的颁布,对律师实务工作中的体系化思维提出了更明确、更高的要求。但因为我国基本是“民商合一”模式,立法上尚无商法典,因此一般而言,《民法典》可以理解为中国民法中的“一般法”,此外还有《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特别法”。因此,在体系构建中,第一层应首先区分一般法和特别法,例如是公司法问题还是民法典问题。此外,在民法典体系下,则需进一步区分总则和分则。而在各分则中,又需要进一步区分民商事争议解决中两个核心内容“物权”与“债权”。当然,民法典体系博大精深,本文仅仅列举。此外,具体到民法典、公司法等具体规范中,也有更具体的体系。例如合同效力体系中包括合同未成立、合同成立未生效、合同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例如公司法中的股东会决议效力体系,包括决议未成立、无效、可撤销。公司法中的股东责任出资体系,包括股东出资责任(公司设立时及公司成立后)、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股东抽逃出资责任、股东失权制度、股权转让中受让人出资责任、违法减资情况下股东责任等。
第三,体系化功能在律师工作中的应用。体系化功能对律师工作的具体意义是什么,如何落地,是一个更具体的问题。具体而言可体现于两个大的方面,一是方案众多时的选择,二是无方案时的创新。为便于理解,举一个案例进行说明。股东1(30%)和股东2(70%)出资成立一个公司A,公司A又成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B在股东2的控制下,通过委派的董事及财务人员,将一笔1亿元资金通过虚构交易合同方式转移至股东1的关联方甲公司,甲公司无力偿还后,股东1的关联方乙公司签署还款承诺。股东1应如何主张权利,就存在诸多方案。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1至少存在如下救济途径:(1)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2以及委派的董事、财务人员为被告,主张赔偿给公司B所造成的损失;(2)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关联方甲公司为被告,主张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或者对公司B不发生效力;(3)提起侵害股东权益诉讼,以股东2以及委派的董事、财务人员为被告,主张赔偿给股东1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股东1存在如下救济途径:(1)以关联公司乙为被告,要求乙承担债务加入的还款责任;(2)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股东2、委派的董事及财务人员、关联方甲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上述方案如何选择,需要结合各方偿付能力等因素,权衡利弊,做体系化的考量。

第四,小结。体系化思维落实在律师具体工作中,可以概括为:(1)先确定某一问题所涉的法律体系,该体系尽可能完整;(2)确定该体系中每个分支(方案)对应的请求权基础;(3)按照请求权基础检索的顺序(详见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思维》),初步确定方案;(4)根据案件事实及实际情况,最终确定方案。
三、法教义学的精细化功能及应用
第一,法教义学精细化功能的主要内容。法教义学的精细化功能,是其体系化功能的微观落地与技术延伸,如果说体系化旨在实现整体法秩序的逻辑融贯与价值统一,精细化则聚焦于规范适用的精准化、规范化与可操作化,是衔接抽象法律体系与具体个案裁判的核心技术范式。其核心内容与作业要求可概括为:在恪守现行实在法秩序、不突破立法框架的前提下,通过对法律概念、构成要件、裁判案型与解释论证规则的分层拆解、边界厘清与类型化塑造,消解成文法固有的模糊性、开放性与滞后性。具体而言,该功能一方面要求对抽象法律概念进行语义提纯与层级细分,甄别相似概念的适用边界,杜绝司法适用中的概念混同与语义偏差。此外,从裁判者的角度,精细化功能还体现在法律适用与论证的规范化上,通过细化法律解释、漏洞填补的适用顺位与边界,将法官的实质价值判断嵌入标准化的教义论证流程,让主观裁量转化为可说理、可审查的客观裁判逻辑。因此,法教义学的精细化本质是对法律适用精度与裁判论证质量的双重优化,既依托体系化秩序守住法的安定性与统一性,又通过微观技术细化适配个案正义需求,为我国司法体系化、系统化审理提供了具象化的方法论支撑。
第二,精细化功能与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的拆解。前述对精细化功能的具体阐述,本身并不足够“精细”。对于具体律师工作而言,法教义学中的精细化功能,与请求权基础构成要求的拆解,具有同质性。进一步而言,精细化的具体操作,可理解为对请求权基础、抗辩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要素式拆分,明确各要件的司法判断标准与事实涵摄规则,将抽象法条转化为可检视、可落地的裁判标尺。同时,精细化作业还包含对司法个案的类型化梳理,依据规范保护目的区分外观相似、实质有异的案件类型,为差异化裁判提供规范依据,破除机械司法与恣意裁量的双重困境。
第三,精细化功能在律师工作中的应用。如前所述,精细化功能的表现之一是对请求权基础规范构成要件的拆解。在此,本文举一个真实案例进行分析。根据公开信息,广州市某人民法院就某美药业诉马某、许某、邱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及某美药业诉某会计师事务所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邱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文仅通过拆解该案请求案基础对该补充责任进行分析。同样根据公开信息,康美要提起本案诉讼的基本事实为,广州某院作出的(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美药业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892.85万元,马某、许某、邱某、某会计师事务所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美药业承担责任后,向马某、许某、邱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法院确定案由为“追偿权纠纷”。连带责任人内部追偿的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178条规定的“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拆解该请求权基础,要件至少包括“某美药业已实际对外承担”“实际承担超过自己份额”“其他连带责任人承担自身应分担金额”,上述要件中无“补充责任”的要件。即使《民法典》第519条规定的“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亦不能等同于补充责任。对构成要件拆解的分析,可以对很多案件有较为清晰的理解,也更可以制定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四,小结。精细化思维落实在律师具体工作中,可以概括为:(1)对某一案件或问题的实体法律规范(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进行拆解;(2)运用以文义解释为起点的解释原则,使构成要件的具体概念进一步清晰化;(3)借助实务案例分析,进一步验证构成要件在实务中的应用范式及边界;(3)将个案事实及证据与构成要件,做来回穿梭的验证。

谈及法释义学,大多是以裁判者的视角。雷磊教授曾明确提出“法释义学的最终目标,是为法官的案件判决获取规范”。但这并不影响律师借助法释义学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相反,从裁判者的思维去制定方案,使律师思维和裁判者思维更加吻合,更利于检验方案的有效性。
本文所述体系化、精细化功能,绝非法教义学的全部,而是仅就该两项内容对律师工作意义作出说明。体系化与精细化构成法教义学相辅相成的双重方法论维度,二者辩证统一。体系化侧重于规范层面的宏观整合,通过自上而下的逻辑统合实现整体法秩序的协调融贯;精细化则立足于司法适用的微观拆解,通过逐层细化规范要件与裁判标准,保障法律适用的精准妥当。
深刻理解并运用法教义学是一项理智与经验相融合的工作,这需要系统的法学教育、持续的学习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的积淀。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律师与AI有本质区别,律师间水平也有较大差异。法教义学,让作为律师的我们,更加努力去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更加敬畏我们自己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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