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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律移送”到“并行原则”,浅析民刑交叉案件规范的历史沿革及体系

作者:刘军 | 2026.09.22


「正文共计约2300字,阅读全文约需9分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5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及其配套答记者问已发布。该规定系民刑交叉规范之集大成,使得民刑交叉规则40年的碎片化供给终结,这一“救济和秩序”并重的体系将“如饥似渴”的运行于未来一个个鲜活的疑难复杂之刑民交叉案件。本文将以时间为绳,准确梳理法释〔2026〕19号规定的历史沿革,解析现行有效之多个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间关联,以体系化思维构筑起准确适用该规定之基石。

一、1985-1997:“先刑后民”的绝对化阶段

随着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的多层次发展,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开始交织出现,“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1985年,“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法〔研〕发[1985]17号,2013年1月18日失效)1,并据司法实践“移送难”的问题,1987年,“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法〔研〕发〔1987〕7号,2013年1月18日失效)第(二)条2、第(三)条3,该两部司法解释,确立了“发现即移送、先刑后民”的绝对立场(参阅前述司法解释之脚注),其规范逻辑在于: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不清时,优先查明犯罪事实,在犯罪事实“搞清楚”前,民事程序整体让位。

二、1997-1998:并行原则的奠基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发布,2020年修正,现行有效)第3条4,就“先刑后民”立场首次松动(案件虽牵涉经济犯罪事实,但存单纠纷部分法院仍可继续审理),开了”区分处理”之先河。


1998年,法释〔1998〕7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发布,2020年修正,现行有效)是第一部涉民刑交叉规则的专门规范。其核心条款结构为:

第01条:同一主体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嫌疑的,分开审理;

第10条:与本案有牵连但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11条: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

第12条:同一法律事实审查,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移送刑事处理;确属经济纠纷的,继续审理。并同时确立了相互“函告”制。


该规定首次以“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是否同一”作为程序分流标准,澄清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织时一律移送”的误区。但此时标准表述为“不同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且对涉众型犯罪未作特别安排。

三、2014-2015:涉众型犯罪的特别规则

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现行有效)第7条5,对涉众型犯罪采取“同一事实”标准(就同一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不予受理,已受理的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民事救济让位于刑事追缴退赔)(本文不涉及刑附民及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救济差异)。其规范表述由此前的“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简化为“同一事实”。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2020年两次修正,现行有效),将上述标准具体化为双轨结构(特定案件下)(现法释〔2026〕19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基本延用该结构)。

(一)【同一事实】第5条6: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

(二)【关联事实】第6条7:与借贷纠纷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犯罪线索,应当继续审理并移送线索;第7条8: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案未结的,裁定中止诉讼。

四、2019-2023:并行原则的巩固与“先刑后民”的限缩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九民纪要”)第十二章以三条文完成体系整合:

第128条【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分别审理,并列举五种典型情形(担保人责任、名义缔约人责任、职务行为责任、保险金请求、行为人以外其他主体责任);明确对“以涉嫌犯罪为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错误做法应予纠正;

第129条【涉众型经济犯罪】:同一事实的涉众型犯罪,民事程序让位刑事程序;

第130条【中止审理】:民商事案件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中止诉讼;反之应当继续。


上述纪要,基本确立“先刑后民”仅是审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而非基本原则,其适用以“同一事实、同一主体、同时涉诉”三要件为前提,不可扩张至具有牵连关系的事实。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5号,现行有效)第22条9,进一步明确:非“同一事实”的应分别审理;民事案件无需以刑事裁判结果为依据的,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或未审结为由拖延民事诉讼。

五、2026:统一司法解释的诞生

答记者问明确指出,1998年、2014年、2015年、2019年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等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实践中“以刑阻民”、“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现象仍然突出。法释〔2026〕19号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且第24条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完成了民刑交叉规则从分散规范到统一司法解释的系统升级。


【附件小结】




注释: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最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有不少经济犯罪行为。为了保证及时、合法、准确地打击这些犯罪活动,特通知如下: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按照1979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

[2](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发现有经济犯罪事实的,即应及时移送。

[3](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果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分案审理的,或者是经济纠纷案经审结后又发现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

对于经公安、检察机关侦查,犯罪事实搞清楚后,仍需分案审理的,经济纠纷部分应退回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4]第三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受理与中止

存单纠纷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均应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5]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8]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9]22.公正高效办理民刑行交叉案件。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内部工作机制,统一法律适用,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的民商事纠纷、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交叉案件。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沟通协调机制,解决多头查封、重复查封、相互掣肘等问题,促进案件公正高效办理。

依法受理刑民交叉案件,健全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工作机制。如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非“同一事实”,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分别审理;民事案件无需以刑事案件裁判结果为依据的,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或者尚未审结为由拖延民事诉讼;如果民事案件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中止诉讼期间,应当加强工作交流,共同推进案件审理进展,及时有效保护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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