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仁汉 梁正群 | 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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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一条正式确立刑破并行司法规则,厘清长期以来破产程序与刑事追缴程序的衔接难题,为涉刑企业主体救治、财产处置、债权公平受偿等提供清晰裁判指引。
刑破并行规则,又称刑破并行司法规则,系刑民并行原则在破产司法领域的具体化适用,是规制单位刑事追诉与破产概括清偿冲突(又称“刑破交叉”)的程序协同规则。其核心内涵为:单位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均不阻却破产受理,符合破产受理要件的,破产程序即可独立启动,与刑事程序并行推进,统筹衔接。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因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1998年通过,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七条等规定,将单位涉刑等同于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进而对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或长期中止、搁置破产程序,形成“先刑后破”的惯性。但相关规定规范对象为普通民事经济纠纷,不应直接适用于破产程序。
以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2021年被报道出现债务危机,2026年8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及许某某等涉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次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从陷入危机到破产程序正式启动,中间历经数年。从中也能窥见“先刑后破”的惯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同时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及“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项要件,即可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该规定系对企业清偿能力的事实判断,企业涉嫌犯罪既不改变其资产负债状况,亦不使既有的破产原因消灭,故涉刑本身并不能阻却破产案件受理。先刑后破规则未能区别单位违法犯罪事实与合法经营事实,未能甄别犯罪所得财产与合法经营资产,致使债务人财产长期无法进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刑事被害人与债权人权益均难以获得实质性救济。
《规定》第十一条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并行确立为统一适用的司法规则。该规则概括为三层:
第一,单位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有关当事人申请该单位破产,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别进行,并统筹做好刑事诉讼程序中违法所得追缴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清收的衔接,依法一体、协调保护刑事被害人与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依法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当事人申请该单位破产,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上述规则与《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民事案件与有关的刑事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案件受理情况、审理进展、裁判结果等信息”相衔接,为财产处置、债权分配环节的程序协同奠定了基础。
“刑破并行”是近年来的基本共识。2026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6〕137号,以下简称“《纪要》”),其中第六条率先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领域明确可适用刑破并行规则。但该《纪要》属于司法政策性文件,不能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援引,仅可用于裁判说理。《规定》第十一条则将“刑破并行”规则上升为可直接作为司法裁判援引的司法解释,成为普遍适用的司法规则。同时,《规定》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规定》第二十三条亦明确规定了“刑破并行”规则的具体适用的特别规定,即对于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处理法律、行政法规等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专门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刑破并行规则下,财产如何甄别、债权如何清偿,广受关注。对此,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财产分类甄别规则。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追缴、退赔的一般规定,并结合《纪要》第六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的规定,财产甄别的路径是:1.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且能够与债务人其他合法财产相区分的,不属于破产财产,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统一登记、依法发还;发还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就不足部分在破产程序中按普通债权受偿(受害人损失并非破产债务人造成的除外)。2.赃款赃物与债务人其他合法财产混同、无法区分的,被害人依据刑事裁判确定的损失,作为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受偿。3.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二)债权清偿顺位规则。刑事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劣后于普通债权,在债权人全额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执行。刑事被害人退赔请求权的清偿路径与财产状态挂钩:财产特定化的,通过刑事追赃优先受偿;财产混同无法区分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与分配。
(三)禁止双重受偿规则。依据《规定》第九条,当事人请求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对方主张在民事裁判中相应扣减已经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等方式返还或者获得赔偿的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民事裁判生效后,被执行人主张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相应扣减的,人民法院同样予以支持。破产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概括执行程序”,也应适用该规则。刑事被害人已通过刑事退赔获得清偿的部分,不得在破产程序中重复申报;即使申报的,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也应依法予以扣减;反之,在破产程序获得分配的金额,亦应在刑事退赔中相应扣减。
刑破并行规则通过重构刑破交叉案件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实现纠纷实质化解:
一是行为性质区分。将单位合法经营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规范切割,避免因单位涉刑而否定其全部商事法律关系效力,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与商事主体存续基础,防止刑事程序对合法经营资产的不当牵连。
二是纠纷终局化解。依托破产概括清偿机制,将涉刑单位的全部债权债务纳入统一清理框架,避免债权人通过个别诉讼、执行程序反复争夺财产,减少当事人讼累。
三是破产功能协同。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充分释放破产制度市场出清、危困主体拯救、资源优化配置的核心功能,避免涉刑企业因程序阻却而丧失重整或清算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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