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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停窝工损失定性及优先权适用分析

作者:任自力 韩娇 | 2022.11.01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停窝工损失是诉讼中一个重要部分,占相当大的比例,但是对于该部分费用是否包含在建设工程优先权范围内,实践中存在争议,各地法院裁判案例也有不同。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例[1]认为承包人不应当就停窝工损失部分行使优先权,但重庆市五中院相关判例[2]对此持相反观点,法院对相同问题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给办理案件带来困扰。本文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原理出发,结合停窝工费用的实际构成进行分析,认为停窝工损失实际上属于工程价款范围内,应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范围的法律分析

有关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从创设以来,一直都是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中讨论的重要内容,从此前的《合同法》《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到《民法典》第804条、第807条、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3](下称《建工合同解释》)等对建设工程优先权适用范围、定性等问题的是不断变化的,但就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范围内,仍没有明确。


(一)《民法典》对工程优先权的规定
1、《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基础法源。本条规定承包人可请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但工程价款的范围多有争议,而第八百零四条规定的停窝工损失和实际费用是否属于“工程价款”的范围,也没有明确。

(二)《建工合同解释》对工程价款优先权范围的规定

1、《建工合同解释》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工程价款”的范围需要通过转致条款确定,依据国务院有关规范确定。


2、该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实际上是对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界定以排除法的方式做了规定,明确损害赔偿等不属于优先权的范围,但对于804条规定的停窝工期间的损失与费用是否包含在优先权范围内仍未涉及。


(三)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4]第一条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包含工程设备)、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具体而言:


1、人工费用包含的范围既包括所雇佣的工人工资、奖金等,还包括因停工、假期等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材料费既包括材料原价,也包含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

3、施工机具使用费包含因工程施工所需而使用的机械摊销及维修、折旧等费用;

4、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而获得的盈利。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含上述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并没有区分该部分费用是发生在正常施工期间,还是停工期间。


(四)住建部与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第9.1.1条规定,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⑫误期赔偿;⑬施工索赔;该文件也将施工索赔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之一,认为索赔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


(五)财政部与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6]第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根据本办法本条文,本“工程价款结算”仅包含工程施工价款中的实际工程款项,不包含对于合同违约责任及赔偿金的约定。

二、《民法典》第804条规定的停工、窝工的损失和实际费用的内容

根据上述文件释明,造成实践中对于停窝工损失是否计入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争议焦点在于,停窝工损失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还是应当归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从“停窝工损失”字面上理解似乎是损失赔偿的范围,故实务中[7]会直接按照《建工合同解释》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判,认为该款项不包含在建设工程优先权范围内,但这其实是对停窝工损失与司法解释的错误解读,是不符合停窝工费用实际情况的,将停窝工期间的费用从损失中剥离出来更符合其特征。具体分析如下:


(一)停工期间的人工费用

1、工程项目停工期间,承包人无法立刻将施工班组全部解散,需保留施工班组,无非是时间长短问题。若工程短期停工,产生全部工人的窝工费,长期停工可能要承担部分工人工资,该部分支出是不可避免的。


2、在工程停工甚至烂尾的情况下,施工合同尚未解除,施工单位尚未撤场,承包人仍然需要保留一部分管理人员,保证施工现场的管理秩序和工程的安排,门卫、巡逻等依然需要保留,该部分人工费用的支出是实际发生的,和工程正常施工期间所支出的费用性质没有区别。


(二)材料费用、积压的构建以及调迁费用

承包人为施工所采购的工程材料,在工程停工情况下难以立刻另行处置,还有部分工程材料,例如幕墙玻璃等,均是根据工程具体要求而定制加工,并运输至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该部分材料承包人无法另行处置,且该部分材料款可以确定,是承包人必须支付的。


(三)机械设备租赁费用

承包人使用的大型设备如塔吊、机车、架管等大多是向第三方公司租赁的,按照施工时间计算租金,在停工期间租金可能会有所调整,但停工与否和出租人无关,所以一般租金不会免除,该部分费用在停工期间的支出与正常施工期间的支出也并无不同。


上述因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均是实际发生,且要实际支出的工程款项,并不因停工与否有所区别。

三、停工、窝工损失的法律定性及适用

停工、窝工损失和费用被简单称为损失,但该部分费用并不属于可期待利益[8],而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这和违约赔偿的损失是有实质性区别的,不应混为一谈。


(一)应将停窝工(费用)损失与违约损害赔偿相区分

1、违约损害赔偿具有补充与惩罚性

因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体现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至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金和赔偿金是最为常见的两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也是最为典型的“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不具备工程价款的特殊债权性质,因此不具备优先受偿的理由。


2、停窝工损失与建设工程更具紧密性

根据前述,停窝工一旦发生,承包人因停窝工而支出的费用并没有超出工程价款直接成本的内涵,其与建设工程的联系更为紧密,完全不同于《施工合同解释》第四十条中所规定的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性质。


(二)确定工程价款优先权范围的核心是“工程价款”

1、依照国务院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确定工程价款的范围

根据《建工合同解释》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因最新司法解释并未具体解释优先权的范围,而是指引认为根据相关行政规定确定工程价款。故根据前述,应当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等规定确定“工程价款”范围,即人工、材料、设备等停窝工费用属于“工程价款”范围。


2、参考法理精神确定工程价款的范围

最高院出具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9]第3条指出,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也在《建工合同解释》第四十条中得到了印证,即“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该《批复》现已废止,但按照体系解释与历史解释[10],可反推排除,得出人工、材料等费用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三)停窝工损失应当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1、停窝工损失纳入优先受偿范围有利于建筑工人利益保护原则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本质仍是保护承包人及建筑工人利益[11],对于因停工期间承包人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的实际支出,就涉及工人利益和实际成本,应当纳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

四、司法实务案例中对停窝工损失定性和适用的实际问题

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中与停窝工及优先权有关的判例进行分析,法院对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诉求处理大致包含以下三点裁判思路:


(一)停窝工损失是工程施工的成本及内容

工程停工期间的人工、材料等费用是工程施工的成本及内容,并未超出工程造价的内涵,该费用也并非承包人因履行合同对第三人的违约损失赔偿以及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预期可得利益,而是属于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如(2018)皖民终238号民事判决书、(2014)新硕民初字第0248号民事判决书、(2011)桂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等均持此观点。


(二)对于停窝工损失的具体内容应综合考虑停工原因及工程情况确定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于对工程情况的了解程度,面对工程停工,承包人应该合理配置机械设备和班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能盲目等待,尤其是在工程长期未复工时,承包人更应如此,而不是放任停工状态一直持续。因此法院会综合考虑工程停工的原因及工程的实际情况确确定停窝工损失,确定的该部分损失归属于工程价款范围,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如(2021)皖102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防止出现承包人在停工以后停窝工损失的过分扩大,当然这是具体内容问题,需要结合证据等进行认定,已经不影响对于优先权的适用。


综上,法律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考虑保护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投入了人力、物力,认定停工、窝工期间(费用)损失适用优先受偿权的思路不仅利于建筑工人与承包人的利益保障,也更加符合优先受偿权的初衷,有必要在实践中早日予以明确,并统一适用规则。





注 释:


[1](2013)鲁民一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泰隆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青岛华泰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富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25号。

[4]2013年3月21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5]201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2013年3月1日施行。

[6]2004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印发财建369号。

[7]天津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8]《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违约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2月31日废止。

[10]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第2版),王利民,2017年6月出版,位于第一编第三章第四节与第八节。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12]2018年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3]2014年江苏隆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明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4]2011年广西明宏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陈伟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

[15]2021安徽天强建设有限公司与黄山市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文已发表于《陕西律师》2022•02月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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