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原创
原创 年报 期刊 出版物

影视类合同中存在的风险点及规避方式【上·民事风险方面】

作者:牟茜 王科栋 | 2022.11.08


前言

近年来,我国对影视类项目的管控趋于规范化,但在影视类合同中依然存在很多风险点,包括民事风险和刑事风险两方面。民事方面的风险诸如投资款使用去向、发行收益、播放渠道的不透明,在影视投资中投资款项的投资模式、投资款的支付、投资款的结算成为影视投资业务需要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笔者结合团队服务经验,首先介绍一下在审查影视类合同中民事风险所需注意的事项。


影视类常用合同包括影视投资类合同、剧本创作类合同、宣传发行类合同及主创人员聘用类合同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近年来中国大陆地区发生的多起影视类合同纠纷案例中,笔者通过整合影视类合同的常见的几大类争议,结合案例分析并给出风险的规避方式。

一、投资款返还争议

投资款返还争议的发生往往因为制作方没有按期制作或者制作的质量不符合其期待的标准而发生争议。因此,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也是投资方要求返还投资款的主要理由之一,如未按约定集数制作、未按约定主演拍摄、未按期拍摄等都构成根本违约,投资方可要求退还投资款并解除合同。


相关案例

在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某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依据协议约定,原告在履行完支付投资款义务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完成剧本创作、筹备工作,现被告明确表示该影片的剧本尚未上报给广电总局,且因资金不足,已暂停对该部影片的拍摄,导致原告投资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主张解除投资协议并全额返还投资款,并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诉请,本院均予以支持”。


风险点及在合同中的规避方式

资金不到位及如何处理资金问题是投资款争议的规避核心。如要规避此类风险,首先要约定清楚总投资预算,在合同中用补充协议详细约定总投资预算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剧本费用、完成电影片立项、摄制、制作、送审报批等直至影片原始普通话版数字拷贝印妥并取得《影片公映许可证》期间所需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另外,关于资金的管理与建账,应严格控制电影片的各项费用预算。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影片实际支出成本超过本合同投资预算的,经各方协商并书面确认后,超出总投资预算【X%】的部分由各方按照本合同第X条约定的投资比例分担,超出总投资预算【X%】以上的部分由X方承担。并且资金的支出应事先获得其他出品方代表的签字确认。最后,对于超过预算的情况,需要提前做好条款约定,可以约定如果拍摄停滞则引入新投资方,新投资方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总投资预算【X%】。

二、投资合同性质争议

影视联合投资协议被认定为投资合同还是借贷合同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因为对于纯粹意义上的投资人,其投资影视项目在于获取相应收益分成,因此此种返还方式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46条“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的规定,尤其在影视联合投资协议收益分配方面,如果约定“保底+固定回报”的方式只获得收益而不承担风险的,司法裁判实务可能将其认定为实质上的借款合同进行处理,理由为:根据《民法典》第969条、972条的规定,若投资人之间构成合伙关系的,其支付的投资款是合伙财产,在合伙关系未终止前无权请求分割,且在影视项目无法达致预期收益的情形下,不仅无权要求返还投资款,还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亏损。因此投资人在影视联合投资协议中约定此种返还方式的,明显违反合伙合同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其法律效力会被认定为无效,则投资人无权要求返还全部的投资款及相应的比例收益。


相关案例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投资意味着投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主要表现为投资人按约定方式共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亏损。借贷的特点在于利息回报是确定且固定的,至于亏损则无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投资即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借款为固定回报,不担风险。涉案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书虽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两公司之间系属投资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承诺投资为固定回报的保底投资,无论电视剧制作费用、发行收益结果是何种情况,均无条件返还全部投资款及18%收益。据此认定案涉合作投资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并认定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


风险点及在合同中的规避方式

总结法院的判决来看,通常有两种情况下联合投资协议会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在合同约定中值得审慎约定。第一种情况为:固定收益条款会明确约定投资本金以及收益的支付不以影视剧是否完成拍摄,是否取得发行收入为条件。第二种情况中通常只约定投资本金和固定收益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却未能明确约定该笔款项的支付未附加任何条件,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参考投资者之间的分工来认定是借贷合同还是有效的投资合同。如果固定收益投资者不参与任何电视剧创作工作,也不享有任何权益,则联合投资协议通常会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如固定收益投资者不参与任何影视剧创作的工作或只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等活动,但是却享有部分权益,如署名权、著作权及其衍生权利,法院通常因该种权利义务不符合借贷的特征,不会将该种投资行为认定为借贷关系;但是出于投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该投资协议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主控投资方需要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投资本金的返还以及固定收益的支付义务。综上,在影视剧联合投资协议涉及固定收益约定的纠纷中法院更倾向于保护固定收益投资人的利益。在此,在签署联合投资协议时一定要慎重约定收益分配的条款。

三、著作权归属争议

著作权的权属系影视类合同的常规条款,一般适用在委托创作合同、合作创作合同等合同中,常见的影视剧制作、剧本改编事宜均需要由投资方与创作方签订著作权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高质量的著作权归属的约定是现代文化创意产业顺利发展的助推剂,也是相关从业者不可获缺的“法宝”。尤其在剧本创作类合同中至关重要。一般在此类条款中需要明确完成期限,交付方式、验收标准等等,此外还要约定编剧的违约责任以及约定合同解除权和署名权。


相关案例

某动画片由上海某电影制片厂与某电视台合作制作完成, 其中,动画片中的人物设计是由上海某厂美术设计创作,人物设计师并没有和电视台签订相关合同来约定三个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归属权。2012年,设计师把卡通形象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某公司。2015年2月,某公司将某电视台告上法庭,主张电视台2013年翻拍的新动画引用了人物形象,构成侵权,要求央视动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60万元。法院认为,因人物设计师并没有和电视台签订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则设计师对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杭州某公司通过受让获得作品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该转让合法有效。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在2013版动画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了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据此获利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同时认为,新版动画获得广泛认知度、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如判决停止播放,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故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替代方式,故判令电视台赔偿原告126万余元。“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使作品能够尽可能地被公之于众和得以利用,不停止上述作品的传播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同时,刘某为该动画片创作了人物形象的草图,但该作品未进行单独发表,没有任何知名度的积累,而电视台创作团队最终完成了动画角色造型的工作和整部动画片的创作,对该动画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贡献应当得到充分考量。”法院最终判令电视台不停止侵权但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结案系综合考虑当时的创作背景、本案实际情况、平衡原作者、后续作品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判定的。


风险点及在合同中的规避方式

首先,针对著作权利人“一女二嫁”等风险,对委托创作合同为防止原作品权利人“一女二嫁”,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权利保证条款,权利人违反保证内容而重复授权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明确要求著作权人提供原始稿件、创作过程文件、创作支出凭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用于证明其为真实创作者,明确是排他、独占还是可以转授权以规避著作权人“过度使用”。第二,针对影视会产生大量的周边权利要同时约定清楚:按双方出资比例享有;还是共同共有;或者其他方式。对署名的约定应尽可能细化,对于诸如出品方、出品人、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制片人、总监制等重要署名的顺序排列、格式、字体大小等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第三,还有注意在创作合同中验收标准的约定应当尽量具体化、可检验,因为在实务中难以检验的主观验收标准是不能作为认定交付内容一方违约的依据。最后,一旦合同解除赔偿数额在实务中经常存在争议,一般需要结合违约发生的时间、合同履行的程度和成果完成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受托方是应当否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而不能仅未完成全部成果交付而全额返还。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