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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法律风险解读

作者:i医法律服务团队 | 2023.09.27


「正文共计约4200字,阅读全文约需12分钟」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科技部于2022年9月30日印发了《“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其中,在强化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部分指出,全面提升企业在研究制定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科技计划、创新政策和技术标准中的参与度。发挥企业“出题者”和“阅卷人”作用,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国有企业布局建设原创技术策源地,提升原创技术需求牵引、源头供给、资源配置和转化应用能力。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那么,国有企业该如何发挥自身在商业和市场参与中的优势,合法合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在此明确了国有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时可以作为成果完成单位对外转化。此外,国有企业还因具备商业化和生产能力,常作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承接单位,上述两种方式对国有企业提出不同要求。因国有企业与科研院所和高校相比有一定的独特性,因此康达i医法律服务团队基于对科技成果转化领域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大量实务经验,本文中重点对国有企业作为成果完成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法律风险和合规要点予以分析,以期为相关从业者开展成果转化提供参考。

一、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概述

为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我国从中共中央政策性文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各部委规范性文件和地方立法四个层面颁布了相关政策及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等指导性文件,我国于2015年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21年修订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并于2020年修订了《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这些重要法律及相配套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不同角度对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框架内,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等机构存在管理体系上的本质差异,因此就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激励方面有特别规定,如《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和《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对国有科技型企业的激励分配机制予以规定,以调动国有科技型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此外,需要提示的是,国有企业在管理和处置科技成果这类资产时,应遵守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法律风险提示

为合法合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实务工作中存在多种法律风险应予以配防范,从国有企业视角出发,下文就转化方式选择、激励和奖励以及尽职免责等方面予以重点分析。


1.转化方式的选择

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首先,就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方式而言,通常情况下,这种方式对自身资金实力、市场化和产品化能力,以及产业链成熟度由较高要求,高校院所和事业单位采取自行投资转化的较少,但是对于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开展自行实施转化具备一定的优势。采取自行转化方式时,知识产权无需转移,可以依靠企业自身将收益最大化,但是也将承担全部的商业风险。此外需要提示的是,对于自行转化的方式,国有企业如果没有制定明确可执行的奖励政策,或者内部管理流程不完善,或将引发后续关于收益分配和激励问题的法律纠纷。


其次,就向他人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开展成果转化而言,应关注国有资产出让时的资产评估和公开市场挂牌交易等合法合规性要求,同时应关注合同风险,尤其是关于商业条款、后续改进技术归属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然后,就常见的作价投资方式而言,该方式不仅涉及成果转化,还是投资行为,国有企业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应与企业无形资产投资管理制度保持一致性,关注投资前的流程合规、投后风险管理及国有资产保值等方面的问题。


最后,对于与他人共同实施和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而言,在具备灵活性和多种选择性的优势下,参与双方的责权利也更加复杂,尤其是开展新方式探索时可能涉及法律、政策和市场等多方面的不确定性,给国有企业决策带来风险,具体开展工作时应谨慎评估。


总之,国有企业在选择成果转化方式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在目前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发挥市场化优势,推进成果转化。


2. 激励与奖励

为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获得感,切实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我国发布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和《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其中指出,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具体包括:(一)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四)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五)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就项目分红激励而言,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一致,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企业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企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在本企业公开相关规定。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4)转让、许可净收入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许可的,转让、许可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此外,《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还对实施岗位分红和股权激励等方式进行了规定,国有企业在开展成果转化工作时,应合理选择激励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坚持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只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的基本原则,稳步推进激励实施。


3. 尽职免责

在科技成果转化实际工作中,单位领导的决策风险是很多单位关注的要点,也是目前存在的重要堵点。为了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创新,国家出台了相关免责条款,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第(十)条指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此外,将尽职免责与容错机制结合是一种有益探索。例如,《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第(七)条指出,“应建立尽职免责机制,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各地方、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尽职免责既明确划分了职责范围和权限,又能在执行过程中建构一定风险承受的空间,从而鼓励和保护相应人员担当作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总结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周期长、风险大、流程复杂的事项,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充分考虑到国有企业与事业单位和高校院所等机构存在的差异,在现有政策法规框架内,合法合规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对于肩负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和风险防范的国有企业来说,完成成果转化的基本制度建设能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行为有法可依,同时应配套拟定项目常用的模版合同和法律文书,将制度落实在实处。对于许可转让和作价入股等不同转让方式的实施方式和流程,以及知识产权评估和第三方风险防控等方面,逐步总结符合自身发展的流程,进一步迭代优化转化工作细节,稳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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