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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过后关系每个人的第一件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作者:霍进城 | 2020.02.18


疫情期间,大家曾讨论:疫情过后,最想做的第一件事,大家当然有各自答案。但有一件事几乎关系每个人:2020年3月1日开始,每个人都要下载“个人所得税APP”,都要开始申报个税、做2019年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简称国税19年44号公告),对2020年3月1日开始的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文做概要性分析。

 

问题一:每个人都需要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答:每个人都要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填写资料,但不是所有人都要综合汇算清缴国税19年44号公告第2条[1]规定了“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人员范围”,第3条[2]规定了“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人员范围”,简而言之如下:(一)需要办理的人员:1.年综合收入(四项收入之和)大于12万元“”需要补税的金额大于400元的;2.无论是否具备上述第1项情形,向税务局申请退税的。
(二)不需要办理的人员:1. 年收入超过12万元(比如100万元、1000万元),但需要补税金额小于等于400元的(但平时未预缴所得税的除外,即如平时未预缴所得税,就仍需要汇总清缴);2. 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3. 多交了税款不申请退税的。 


问题二:所有的收入都要综合汇算清缴?

答:不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9项所得,需要申报综合汇算清缴的是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上述9项所得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2款[3]规定,其中第1-4项作为综合收入需要汇算清缴;第5-9项分别计算,无需参加本次综合汇算清缴。需要特别关注的就是:

第一、工资、奖金、年终奖等,需要综合汇算清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1月1日)》第6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二、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务报酬,需要综合汇算清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1月1日)》第6条规定“(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三、经营所得(比如合伙人的分红)、股息红利所得,不需要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1月1日)》第6条规定(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问题三:哪些支出可以扣除抵税?

答:主要是:多抓教育、买房要贷款、多买保险。

国税19年44号公告明确了汇算清缴的公式,具体为: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其中,可享受的税前扣除的项目与我们密切相关,国税19年4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上述可扣除的项目,金额较大的是“教育费用”‘“住房费用”“保险费用”。就是鼓励大家:多抓教育、买房要贷款(首套+首贷才可抵扣)、多买保险。
 
问题四:每个人要亲自申报、亲自汇算清缴吗?

答:自主选择“个人办理”、“要求所在单位办理”、“中介机构代办”,但个人对真实性负责

国税19年4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了三种“办理方式”,且“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具体如下: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


上述仅是对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括性分析,至于其中详细内容:如收入额的计算、具体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具体申报方式等,再另行详细分析。



注释:

[1]国税19年44号公告第二条: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2]国税19年44号公告第三条: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2款: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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