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夏楠 尤松 | 2019.12.17
2019年12月13日,在公布征求意见稿4个月后,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A股境内分拆上市明确了标准和流程,打开了分拆上市的政策通道。
(一)分拆上市适用范围
根据《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实现重组上市的行为。
根据《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来看,《若干规定》出台的契机是科创板的设立和注册制的推出,《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在证监会的新闻发布会上,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孙念瑞表示,《若干规定》不仅限于科创板,将面向整个市场,即分拆上市的适用场景为A股证券交易所各板块。
(二)分拆上市的双方及监管框架
分拆上市涉及上市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除了需要满足《若干规定》分拆实质条件及审议程序外,因分拆行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上市公司需参照重大资产重组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属子公司应符合首发上市或重组上市的各项条件。
《若干规定》参考了《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境外市场经验,从财务指标、规范运作、独立性等多个维度,提出规制标准。《若干规定》明确了分拆条件,设置7项“硬核门槛”,具体内容为:
关注点 | 分拆条件 | 相关解读 |
主体资格 | 1、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已满3年 | 主要借鉴境外证券市场关于分拆上市的规定,意在避免立即分拆上市对上市公司带来不利影响、侵害股东利益;同时也减少不间断纵向分拆的可能性。 |
2、所属子公司 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10%的除外;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 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 为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试点阶段暂不允许金融类业务或资产分拆。 与《征求意见稿》“三年内使用过募资的业务或资产不允许分拆单独上市”相比,允许最近三年内使用募资规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10%的子公司分拆上市。 | |
财务标准 | 1、盈利要求 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 对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及规模体量提出量化要求,主要趋向于多元化经营且盈利能力强的集团化公司;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上市公司扣除拟分拆资产后3年累计净利润指标由三年累计10亿下降至6亿,有利于还处于发展期的中小创公司分拆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内上市。 |
2、分拆资产比例 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 ||
合规运行 | 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与再融资规定相同。未包含尚未完结及已完结的刑事犯罪、正在立案调查中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情形。 |
独立性 |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 重在分拆双方各自独立,同业竞争为红线。业务独立虽未与其他独立性并列规定,但业务独立仍应规范。突出人员独立性的要求。 |
高管持股比例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 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 | 限制持股主体包含上市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管,监事、普通员工不在受限范围内。 注意,国有企业不得存在“上持下”持股;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为股权结构的设置提供了更多空间,可充分激励。 |
为充分保障股东合法权益,《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参照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提示风险,严格执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分拆决议须同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决策机构 | 决策内容 | 表决程序 |
董事会 | 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分拆形成的新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等做出决议。 | —— |
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应逐项审议分拆事项,股东大会应当就董事会提案中有关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等进行逐项审议并表决。 |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作为独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独立董事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该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作为独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充分披露对投资者决策和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所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应披露分拆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拆对各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分拆预计和实际的进展过程、各阶段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方案等。
征求意见稿 | 正式版本修订内容 | |
上市期限 |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已满3年 | —— |
盈利条件 | 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 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
分拆资产比例 | 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 —— |
合规经营 | 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 |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 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 允许最近三年内使用募资规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10%的子公司分拆上市。 |
高管持股比例 | 上市公司及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 | 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 |
独立性 |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 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邮编: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邮编: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地 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66号商务项目(光谷总部中心)1期T1栋17层1710、1711、1712号写字间,邮编:528451
电 话:(027)5926 5991
传 真: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传 真: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