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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电池质量索赔 ——以某新能源电池生产商诉某新能源汽车生产商为例

作者:马树立 吴小阳 王夕星 | 2020.12.23


前言

当下社会中,汽车作为代步工具,小到家用汽车大到公共交通系统,其储备量已经远远大于若干年以前。随着时代及经济进步,汽车作为燃油用具其排放的污染气体造成大气污染及温室效应等现象逐渐引起重视后,如何减排、保护大气环境等,成为了汽车产业的主基调。在此大背景之下,“新能源汽车”以节能、减排、环保为卖点,应运而生。

新能源电池汽车品牌数不胜数,当下有受到消费者所追捧的特斯拉model3、特斯拉modelX、蔚来、小鹏,以及各类走在新能源汽车开发前列的品牌诸如荣威等;同时一众外国品牌例如奔驰、宝马、奥迪等,也在近年相应推出混动力汽车。除了行业内百花齐放,国家及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以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开发与发展。

虽然新能源电池汽车市场是一片欣欣向荣之景,但是今年来因新能源电池存在质量良莠不齐、续航能力不够等问题,导致新能源汽车生产商陷入与电池供应商的诉讼、与消费者的诉讼之桎梏。本文旨在从新能源电池种类、国家补贴标准等方面探讨当新能源电池供应商提供的电池存在质量缺陷或者不能够达到新能源汽车生产商要求时,新能源汽车生产商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


新能源电池种类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电池则是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动力装置。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从广义上讲可分为化学电池、物理电池和生物电池三大类,其中化学电池和物理电池已经应用于量产新能源汽车中。

铅酸电池

铅酸电池作为相较于其他电池而言比较成熟的技术,因其成本较低,而且能够高倍率放电,依然是唯一可供大批量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电池。但是铅酸电池的比能量、比功率和能量密度都很低,以此为动力源的新能源汽车无法拥有良好的车速及续航里程。

镍镉电池和镍氢电池

镍镉电池和镍氢电池虽然性能好于铅酸电池,但含有重金属,使用遗弃后对环境会造成污染,也较难契合环保的主题。镍氢动力电池刚刚进入成熟期,是目前混合动力汽车所用电池体系中唯一被实际验证并被商业化、规模化的电池体系,现有混合动力电池99%的市场份额为镍氢动力电池,商业化的代表是丰田的普锐斯。在我国,长安杰勋、奇瑞A5、一汽奔腾、通用君悦等品牌轿车已经在示范运行,他们采用的也都是镍氢电池,不过电池主要向国外采购,国内镍氢电池在汽车上的运用仍处于研发匹配阶段。

锂电池

越来越多的汽车厂家选择采用锂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因为锂离子动力电池有以下优点:工作电压高、比能量大、体积小、质量轻、无污染等。当前许多知名的汽车制造商都致力于开发动力锂电池汽车,例如国内汽车制造商比亚迪、吉利、奇瑞等车企也纷纷在自己的混合动力和纯电动汽车中搭载动力锂电池。而目前阻碍动力锂离子电池发展的瓶颈是锂电池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寿命问题:因为锂电池必须由多个电池串联而提高电压,但电池难以做到完全均一的充放电,因此导致串联的多个电池组内的单个电池会出现充放电不平衡的状况,电池会出现充电不足和过量放电现象,从而大大影响电池的使用寿命和可靠性能。


新能源电池补贴

新能源电池汽车的迅猛发展离不开国家在这片市场的大力推进。为了全面发展新能源电池汽车,国家针对不同的情况给予了不同的补贴政策及力度。

2020年,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2年底,原则上2020-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

一)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及补贴标准

1、纯电动乘用车工况法续驶里程不低于 300km。

2、根据纯电动乘用车能耗水平设置调整系数。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门槛条件:当m≤1000时,Y=0.0112×m+0.4;1000<m≤1600时,Y=0.0078×m+3.8;m>1600时,Y=0.0044×m+9.24。比门槛提高0%(含)-10%的车型按0.8倍补贴,提高10% (含)-25%的车型按1倍补贴,提高25%(含)以上的车型按1.1倍补贴。纯电动乘用车单车补贴金额=Min{里程补贴标准,车辆带电量×500元}×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调整系数×车辆能耗调整系数。

3、对于非私人购买或用于营运的新能源乘用车,按照相应补贴金额的0.7 倍给予补贴。

4、补贴前售价应在30万元以下(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官方指导价等为参考依据,“换电模式”除外)。

(二)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

1、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kWh);快充类纯电动客车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为(900元/kWh);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为(600元/kWh)。

2、中央财政单车补贴上限:其中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6~8m为2.5万元,8~10m为5.5万元,10m以上为9万元;快充类纯电动客车6~8m为2万元,8~10m为4万元,10m以上为6.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6~8m为1万元,8~10m为2万元,10m以上为3.8万元。

(三)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

1、纯动力货车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为(315元/kWh);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为(450元/kWh)。

2、中央财政单车补贴上限:纯动力货车N1类为1.8万元,N2类为3.5万元,N3类为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N2类为2万元,N3类为3.15万元。


质量鉴定的论证

在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知目前新能源电池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问题,而当这些电池出现质量问题时,新能源汽车生产商则无疑成为了众矢之的。一方面新能源汽车生产商需要承担对电池供应商要求继续付款的诉讼风险,一方面如果因为电池质量问题造成了新能源汽车自燃等问题,其商业信誉也较易受到极大负面影响。那么,新能源汽车生产商该如何在电池质量存在缺陷时,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电池质量的鉴定首当其冲。新能源电池汽车生产厂家在与电池供应商签订《零部件买卖合同》的同时,通常也会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与《技术协议》等文件,对电池产品的质量要求作出进一步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能够在新能源汽车上使用。同时以上协议还会约定质量不合格时的违约责任问题,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厂家若要基于电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电池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前提是需要证明该电池产品确实存在质量瑕疵,这就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对电池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判明,如何申请司法鉴定就成了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

本文在质量鉴定的论证部分以某新能源电池生产商诉某新能源汽车生产商为例。本案中,某电池生产商诉请某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给付货款,某新能源汽车生产商则主张在货款中扣除索赔额部分。想要主张索赔额就需要对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在本案中,申请鉴定可以从以下角度入手:

1、审查协议中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条款。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里约定了质量保证期的条款,因此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计算质保期。依据本案中买卖合同的约定,质保期限的计算以车辆销售至终端客户时开始计算,质保期限为5年或20万公里。因此需要对车辆是否销售至终端客户、何时销售至终端客户进行统计,若无法明确具体销售至终端客户的时间,则可以通过对电池入库时间、车辆出库时间等推断车辆是否仍处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同时也需要对汽车表盘中标注的里程数进行统计,看车辆是否超出以里程为标准的计算期限。若能通过以上证据证明该车辆仍处在质保期中,则可以据此要求对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2、审查协议中的产品质量异议期条款。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里约定了在期限内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条款,异议期起算点以初验合格后开始计算,到汽车的三包期限期满为止。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因此此时也需要对车辆是否销售至终端客户、销售至终端客户的时间以及车辆行驶的具体里程数进行统计,具体统计内容与上述质保期的统计内容一致。若能证明车辆仍处在产品质量异议期内,则也可以据此提出司法鉴定的请求

3、审查合同中的质量鉴定相关条款。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当双方对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隐蔽性瑕疵产生争议时,可以申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进行鉴定,依据该条款同样可以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4、关于申请司法鉴定时进行初步举证证明产品质量问题存在的依据,可以从以下三点入手。首先,若厂家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或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履行跟踪观察义务,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进行召回时,则应当视为同批次所有车辆都存在与之类似的安全隐患,此时应认定厂家已经初步完成举证责任。其次,对因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而进行召回的其他车辆而言,复现出现的产品质量事故较为困难,同时对于产品可能存在的隐蔽性瑕疵或缺陷也很难进行举证,因此则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来判明具体的隐蔽性瑕疵出现在何处。再者,因为电池产品的工业化生产,即使完成装车,其具体的构造、参数等数据也不会因此改变,故同样的质量问题大概率也会存在于同一批次的其他产品之中,可以以此为由主张进行司法鉴定。


索赔金额的计算

在实践中,如何计算向电池供应商索赔的金额也是此类案件中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本案中某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由于某新能源电池生产商供应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某新能源电池生产商则基于合同约定请求某新能源汽车生产商支付其应付货款,某新能源汽车生产商在诉讼中使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抗辩,主张因某新能源电池生产商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某新能源汽车生产商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同时某新能源汽车生产商也以某新能源电池生产商供应的电池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其索赔。这样一来,即使最终确认某新能源汽车生产商应当支付货款,某新能源汽车生产商也可以主张在货款中对索赔部分进行扣除,以尽量减少某新能源汽车生产商所遭受的损失。

对于索赔金额的具体计算规则,可以从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的两个角度进行考虑。

从合同约定的角度来看,若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和相关协议中约定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后厂家主张索赔的计算方法,则厂家可以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对产品质量责任索赔金额进行计算。本案中合同双方在《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中约定了索赔金额的计算标准为:

索赔金额=索赔件数量×采购价×1.5+返修零件数×返修工时×返修工时单价(50元/小时)+连带零件损失费+能源辅料损失

其中,返修零件数、返修工时等内容因暂未举证而无法计算,因此某新能源汽车生产商主张索赔金额为索赔件数量×采购价×1.5,采购价某新能源汽车生产商以从某新能源电池生产商中购入的总电池数量除以总电池价格计算出电池的均价作为采购价的计算标准,以此来对索赔金额进行主张。其次要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金条款,若电池供应商提供的电池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则厂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向电池供应商主张违约金。本案中合同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合同总价款的30%,对此部分的费用同样也可以作为索赔金额款项进行主张。

同时也要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其他可以主张的索赔条款,如仓储服务费、保管费、违约金等,对这些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样可以进行主张。

从法定角度上来看,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1、从侵权损害赔偿角度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若因电池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致人损害的,厂商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电池供应商进行追偿。在本案中由于未提供是否出现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情形,故此部分不作考虑。

2、从产品质量责任角度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缺陷电池已经完成装车,则厂商可以主张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拆卸电池所损失的人工费等必要费用。在本案中,由于买卖合同中约定缺陷产品装车后按照报废处理,因此可以就因车辆报废所造成的车身等损失向电池供应商主张损害赔偿。

3、从产品跟踪观察义务角度看。厂家履行跟踪观察义务,对因电池供应商供应的电池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对市场流动车辆进行召回时,厂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电池供应商承担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因车辆召回所花费的人工费、运输费及其他为了消除缺陷而应承担的必要费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否存在车辆召回的情形,故此部分亦不作考虑。

本文以某新能源电池生产商诉某新能源汽车生产商为例,论述了新能源汽车厂商在因电池供应商供应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时,如何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能源汽车属我国的高新技术领域,因此需要国家政策上的扶持和法律上的保护,对此类案件进行研究可以为高新技术公司与零部件供应商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案件提供一个大致的参考思路,为保护高新技术公司的合法权益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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