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我们参与办理了一起在陕北某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青少年犯罪法律援助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新修订并发布,结合本次援助实践我们对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进行了一些思考,与大家分享。
一、案件概况
2018年10月某日,杨某女、贺某女、白某男商量组织他人卖淫赚钱,贺某女以逛街为由将同学吴某骗出学校殴打并强迫其以2000元对价卖淫,后嫖客以吴某非处女为由拒付嫖资,杨某女遂产生教训吴某的想法,纠集白某男、张某男等以扇巴掌、抽皮带、拍砖等方式对吴某进行殴打,致吴某于次日死亡,杨某女等人发现吴某死亡后,联络李某男对被害人尸体进行肢解、掩埋。案发后上述犯罪人均未逃,继续在本镇活动,期间又进行抢劫、盗窃,直至被害人家属将他们悉数带至公安机关归案,杨某女、贺某女、白某男、张某男犯罪时未满16周岁,李某男犯罪时未满18周岁。
2020年5月,陕西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指派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对该案被告人张某男进行法律援助,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指派本所律师对张某男进行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我们接受指派后,详阅案卷并第一时间会见张某男,会见中张某男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造成的后果没有悔意,态度冷漠。
证据显示,被告人等在殴打结束后有“将被害人扶到沙发上,盖了一床被子”的行为,讯问中被告人说:“第二天早上九点多快十点吴某光着身子在床边(靠门这边的床边)趴着了,我准备给吴某盖一件衣服时,摸到吴某身上是凉的”,显然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出乎被告人意料之外,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我们提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后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持放任态度致被害人死亡,没有采纳辩护意见,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较长刑期有期徒刑。
二、所感所思
我们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最大的感受就是荒唐离奇、不近情理,阅卷过程十分压抑,被告人、被害人的处境和我们日常生活环境似乎是两个空间,被告人对生命、对同学、对父母、对社会甚至对想帮助他们的人表现出的冷漠和敌意让人难以接近、难以接受,同时我们也对他们感到非常同情和惋惜,以下事实或可管窥他们的生存状态:
1.杨某女不知道爸爸、妈妈的住所和电话,被告人父母多在外务工,他们自幼独自生活或由亲戚照看。
2.本案被告人年龄均在十四至十八岁之间,因各种原因失学、失业,大多没有固定住所和收入来源。
3.杨某女、贺某女多次被他人逼迫卖淫,后渐以卖淫为业,讯问中陈述自己第一次卖淫是因遭到“朋友”殴打、逼迫而为。
4.杀人场所在杨某女男友家中,该男因他案被刑拘,其父母在外地打工家中无人居住。
5.被告人肢解被害人尸体后迷信农历十五不宜埋人,没有当即掩埋,次日购买烧纸、面包等物后掩埋尸体。
6.因嫖客称被害人不是处女,被告人等认为被害人做人不实在,产生教训被害人想法而引发本案,嫖客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7.被害人家属听说杨某女等杀害其女,询问被告人,被告人将事情经过给被害人家属一一陈述,并跟随被害人家属去派出所投案。
诸如此类事实让人匪夷所思又发人深省,总结造成本案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1.个人原因
青少年处于人的身心发展期,身心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责任感、好奇心、模仿力强是他们的共性,生活需求、个人尊严亟需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满足,他们一旦不被外界理解和尊重,容易冲动引发越界行为。
2.家庭原因
“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由于青少年成长的阶段性特点,家庭教育很重要,父母是他们学习、模仿的第一对象,遗憾的是我们所提供援助案件被告人的家庭教育是缺失的,该案其他被告人有的自幼独自生活,不知道父母处所,有的寄养在亲戚家里,疏于管教,有的父母明知子女在外品行不正,但没有进行管教。
3.学校原因
本案被告人均处适学年龄,因学习差、品行不正等被学校开除而“浪迹江湖”,遭受侵害或侵害他人是他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他们中多是校园欺凌的受害者,后演变成校园欺凌实施者,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4.社会原因
被告人失学后常年游走于网吧、酒吧、歌厅等场所,呼朋引伴、叫嚣喧闹、奇装异服、穿孔纹身,具有明显的问题少年特征,但政府、社区、村组没有对其形成有效监护、管理,社会组织没有及时提供有效的矫治约束,他们常年处于无人关心、任意生长的状态。
我们可以看到,社会问题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青少年犯罪涉及家庭教育、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监护、教育机构学籍管理、家庭社区未成年人监护衔接、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等诸多问题,预防青少年犯罪仅依靠刑罚惩治是亡羊补牢,为时晚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深切地感到,随着上述问题中的矛盾日益尖锐,重新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机制进行制度设计已刻不容缓。
三、心怀希望
所幸本案判决作出不久,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生效,新法着眼于预防,旨在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规定了各级政府、教育机构、公检法司、社会团体、父母家庭等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职责,定义了何为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对家庭、学校、社区如何干预、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规范,对家庭、学校、社区在未成年人的监护衔接上进行安排,严格明确了各方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意图将青少年犯罪遏止于将萌未萌状态,我们认为这是一部主体多元、内容细致、权义明晰、及时可行的好法,践行本法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大有裨益。
青少年可塑性强,近朱则赤、近墨则黑,教育得当可做祖国花朵、栋梁之才,教育不当则可沦为犯罪分子危害社会,希望我们一起积极践行这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好法,在青少年人遭遇成长危机时“拉一把”,让青少年在阳光下更加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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