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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和监管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防线

一、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

202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显示,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5379人,受理审查起诉73998人(其中14至16周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816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7208人,提起公诉35228人。2021年受理审查逮捕、受理审查起诉人数较2017年分别上升30.6%、24.2%,受理审查起诉14至16周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较2017年增幅57.4%(详见下图)。

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趋势明显,犯罪低龄化问题突出,一个个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更是隐藏了无数个悲痛的家庭。

二、典型个案剖析

(一)案情简介:

     20201月,陈强(以下均为化名)等人在小区玩耍期间认识了居住于同一小区的被害人莹莹,并互相添加了微信。20202月至6月期间,陈强、王东、刘洋等6人在陈强、王东家中及附近旅馆先后多次对莹莹实施强奸、轮奸,并聚众对莹莹实施猥亵行为。陈强还多次以恐吓、威胁、暴力等手段向莹莹索要钱财。在多次强奸、轮奸过程中,除实施性侵者外,还有同龄女生“见证”。

涉案时,陈强、刘洋、李航17周岁,王东、周阳16周岁,张泽15周岁,均系初中文化。其中,多人辍学无业,父母离异由单亲监护。被害人莹莹12周岁,初中学生,亦父母离异由单亲监护。

(二)犯罪特点成因分析

1.团伙化犯罪突出

本案的未成年人由于其生活、学习、交友圈子相对局限,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都集中居住于同一小区,便于他们每天有充足的时间聚集在一起,小小年纪讲究哥们义气,年纪稍大者往往成为“娃娃头”,出入成群、拉帮结伙,彼此助势壮胆,在从众心理的驱使下共同犯罪便成为常态,甚至如果谁不参与进去,就会受到同伴的排挤。这也是为何本案多人多次性侵行为均共同参与的原因。

2. 家庭教育、监护缺失严重

本案中的各被告人及被害人,父母几乎全部处于离异、再婚状态,孩子要么由一方抚养,要么就是由爷爷奶奶抚养,父母的以身作则以及日常教育监管无从谈起,部分家长只管给孩子生活费,对于学习、夜不归宿等状况几乎从不过问,甚至有个别家长在自己孩子带女孩回家过夜时,也没有过问一句,更不要说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

3. 辍学、无业导致缺乏日常经济来源

     这些未成年人由于过早辍学或成绩不佳,毕业后无法妥善就业,日常生活消费来源主要依靠父母,但是父母给的零花钱根本无法满足他们的“高消费”。而且,本案中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条件普遍较差,无法满足他们青春期的各种虚荣、攀比心理,所以他们不得不向同龄人“揩油”,强拿硬要、敲诈勒索,甚至抢劫。

4.不良习气的养成均是日积月累的结果

本案中,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他们都普遍存在经常逃学、离家出走、酒吧打工、夜不归宿、吸烟、酗酒、浓妆艳抹等不良习气,没有哪一个孩子是学习一直很优秀的。如果再刨根问底,就会发现他们在小学期间就已经出现了“叛逆”,没有及时得到管教,继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加之“青春期”的到来,晚回家变成了不回家,偷着抽烟变成公开抽烟等等,小毛病也演变成违法犯罪。

5.未成年人“开房”没有监管

本案中,多名未成年人曾多次到小旅馆开房,性侵行为也主要因此发生。但没有一家宾馆的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开房时询问、注意他们的年龄,也没有查验入住人员的身份证,更没有关注他们在客房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他们也经常在饭店聚集酗酒,餐饮店面墙上张贴的“未成年人不得饮酒”也成为了摆设。

6.对“性”没有正确的认识

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我们的家长还无法正确面对这一话题。涉案孩子的家长没有在适当的时间、采取有效的方式去告诉他们应该怎样面对性成熟,导致他们对性的认识普遍是借助色情图片、视频等信息,他们的微信群内充斥着很多的类似信息,很容易在好奇、懵懂心态的驱使下,使身边的幼女成为他们满足性好奇的对象,他们因此认为很刺激的性侵行为,对常人来说只能用残忍形容。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未成年犯罪案件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比犯罪本身更值得反思总结,虽然犯罪的原因是多层次、多方面造成的,包括自身因素、学校教育因素、社会因素等等,但是如果深究溯源的话,我们认为家庭教育监管的缺失难辞首责。办案中,我们曾经不断的感慨“孩子都是好孩子,就是没有教育好。”

三、家庭教育监管已被写入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成为家长的法律义务之一

202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而且,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同时,202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住宿经营者的询问、报告、联系义务,并将“强制报告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要求各部门、各机构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

2022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6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也彰显了国家打击怠于履行强制报告制度的坚定决心。

结语: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关系万千家庭的幸福安宁,更关系社会稳定、国家未来。没有一个孩子是带着罪恶来到这个世界的,作为父母必须要承担好教育监管的首要责任,而如何做到以身作则、高质量、有效的陪伴、沟通更需要家长的智慧。否则,眼泪永远无法洗刷你内心的愧疚和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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