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专业中心举办《如何界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的“重大失误”》的案件研讨会。专业中心王晓莉主任、李志旭、谢静副主任,张军、李丽霞等律师以及西北政法的实习生共同参与。本次案例研讨会就重大失误的定性、谈话笔录性质、公司制度合理性的边界以及破产程序中计提养老金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大失误”问题,康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专业中心的各位律师具有多个方面的见解,分别从对用人单位的损失、公众影响力、员工过错程度、后续工作态度等方面提出具有实务意义的法律观点。
在企业人事管理中,管理人员与员工进行面谈并形成谈话笔录,是用人单位固定证据的常用方式。对《谈话笔录》的证明效力问题,专业中心的律师提出了不同意见,李志旭副主任表示《谈话笔录》不是当事人的“自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谈话笔录》形成于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前,不构成自认。
康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专业中心,开展针对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讨论会,可以充分发挥专业中心的优势,集聚专业中心律师的不同理解,促进律师服务质量和代理效果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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