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A公司为上诉人的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在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我所律师自二审第二次开庭前介入,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A公司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成功阻止债务人转移房产逃避债务。
A公司与B公司存在借贷关系,B公司实控人甲约定以名下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甲一方面与A公司接连签订五份借款协议申请债务延期,另一方面先与妻子乙约定涉案房产按份共有,后与乙共同将涉案房产转让给乙父母为股东的C公司,导致在B公司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形下,连带保证人甲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严重危害债权人A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于A公司提起的债权人撤销之诉,一审法院不认可中间四份借款协议系对最初借款的展期和延续,不能确认A公司在甲的保证期间内对其提出了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因而免除了甲基于中间四份借款协议的保证责任。其次,由于不认可中间四份借款协议实为同一笔借款的展期和延续,第一份借款协议和最后一份借款协议之间出现了保证责任的“空档期”,房屋转让则发生在空档期内,因而法院认为房屋转让时A公司对甲并不享有担保债权,一审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债权人情况十分危急。
二审第一次开庭后,我所律师接受本案A公司委托,紧急介入该案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律师带领团队与客户密切配合,在紧张的时间内搜集、梳理大量A公司与B公司、关联公司及甲的账目往来、相关通讯信息,迅速找到新的切入点、补充新的证据,争取了第二次开庭。第二次开庭中,律师向二审法院强调,五份借款协议均为甲对最初向A公司借款的展期,不仅A公司多次催款,而且甲及其关联公司均有还款行为与之对应。甲一面申请展期,一面无偿转让房产,系为逃避债务。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将多份借款协议割裂开来,孤立、片面认定保证期间,认定事实不当,依法予以改判,支持A公司依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实现逆风翻盘。
张二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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