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北京
北京

执行终本八年,康达律师以清算责任纠纷追索股东终获一、二审胜诉支持

【案件背景】

2013年7月,成都某小额贷款公司(下称“小额贷款公司”)与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下称“生物科技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由小额贷款公司向生物科技公司出借款项750万元,借款利率为每月2%,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小额贷款公司与生物科技公司等签署《借款展期合同》,并经四川省某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5年9月,小额贷款公司就上述债权向成都某法院申请执行并经裁定确认债权。2016年8月,因被执行人生物科技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成都某法院终结本次执行。自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陷入僵局长达近八年时间无任何进展。


我所律师在2023年7月承接了小额贷款公司该执行僵局案件,在认真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并重新梳理生物科技公司的全部背景资料后,发现生物科技公司于2021年9月办理了简易注销,但并没有依法通知债权人小额贷款公司(此时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更名为财务管理公司)。我所律师认为作为生物科技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在明知生物科技公司对财务管理公司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形下,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且股东在注销生物科技公司时向登记机关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并承诺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我所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024年3月,财务管理公司以生物科技公司参与清算注销股东李某、刘某为被告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刘某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付财务管理公司的7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难点及经过】

生物科技公司股东李某、刘某并不甘于就清算责任纠纷本身的诉讼,为免除自身责任或转移风险承担人,于是衍生出包括但不限于刑事立案、行政诉讼、民事确认股权转让无效纠纷等案件,试图将原本单一的清算责任纠纷案件复杂化。


(一)行政诉讼案件

李某、刘某以前述注销登记文件中的签名非本人签署等为由,以生物科技公司住所地的成都市某区审批局为被告,向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财务管理公司认为该案审理结果可能影响其自身利益,于是主动申请为该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三人,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依法对李某、刘某申请撤销成都市某区审批局对生物科技公司的注销登记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经李某、刘某申请鉴定,成都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刘某的签名及2017年的股东会决议中刘某签名不是刘某本人笔迹,《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李某签名不是李某本人笔迹,《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生物科技公司印章与生物科技公司印章一致。”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作出行政判决书,认为生物科技公司提交的材料符合简易注销的形式要件,且生物科技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经过了公司全体股东(即李某、刘某)实名认证查验程序,成都市某区审批局已尽到法定审查义务,其据此作出涉案注销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并判决驳回李某、刘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刘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裁定驳回李某、刘某的再审申请。


(二)刑事立案

2025年4月,李某、刘某以生物科技公司的创始股东张某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为由,向成都市公安局某分局进行举报,意图通过对创始股东张某的追责化解自身可能面临承担的生物科技公司巨额债务。成都市公安局某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涉嫌挪用资金案立案侦查。


(三)民事案件: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

2025年10月,李某向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生物科技公司的原股东王某、张某等,诉请确认2017年伪造李某签名的生物科技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无效,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李某自行向法院撤回起诉。2026年1月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四)清算责任纠纷

2025年6月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刘某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李某、刘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简易注销核心特征为“免除全部法定清算流程,无需成立清算组、无需债权申报、无需清理债权债务、无需出具清算报告,仅以股东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的方式,承诺公司无未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进而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具体到本案中,在生物科技公司简易注销业务办理过程中,李某、刘某均由本人完成实名认证查验程序,该行为系李某、刘某本人真实操作,足以证明其知晓并同意办理生物科技公司简易注销全部登记流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认定李某、刘某应当承担清算责任。2026年8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结果】

历经我所律师三年持之以恒的专业研判与务实推进,本案在遭遇对方以刑事立案、行政诉讼等手段所设的重重干扰下,最终迎来决定性转机。在长达八年的执行终本僵局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成功令该生物科技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此案对于破解“执行终本后因公司注销而无法追责”的实务难题,具有开创性的借鉴意义,为同类执行僵局案件开辟了可行的救济路径。



本案代理律师

廖明松 谈丽娜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325号博荟广场A座1206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021)6390 101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湖街道青年大街390号皇朝万鑫大厦C座21层,邮编:110004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238号增1号企业广场6层04室,邮编:300012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昭乌达路宇泰商务广场A座11层1101室,邮编:010041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邮编:528451

电 话:(027)8261 89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凤凰路5055号云泉中心2号楼(工业软件大厦)14层,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昆明More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昌More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电 话:(0791)8678 909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