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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合同诈骗罪案检察院撤回起诉,被羁押870天后无罪释放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被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当事人在被羁押870天后终于重获自由。同时,本案对保安、保洁等以提供人力服务为内容的公司在履行合同中风险防范具有广泛借鉴意义。


【案情回顾】

当事人系S保安公司保安队长,案发时为K公司自有写字楼W项目保安经理。2024年4月24日公安机关以当事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25年1月10日检察机关在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以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当事人在2023年3月至11月间,通过“空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K公司钱款35万余元,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2025年4月10日,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将犯罪金额变更为50余万,并给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建议。


【代理难点】

(一)介入时间晚,委托人文化水平低导致初始供述不理想且检察官态度强硬

首先,我所律师介入本案时当事人已被批捕,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事实上错过了取保的最佳时机;二是本案当事人仅具有初中文化程度,面对公安机关的提讯没能准确陈述,给案件办理带来巨大被动;三是律师多次和案件的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认为本案在案证据不足,建议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承办检察官不但坚持认为当事人构成犯罪,并将指控罪名从职务侵占变更为合同诈骗,涉案金额从33万提升至50余万元,律师压力巨大。


(二)广泛取证,还原真相

为准确还原事实,律师在多次会见基础上,分别向S公司及多位证人进行调查取证,从而准确还原了案件事实。K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将W项目的保安、保洁等业务委托给C公司负责,C公司在扣除20%服务费后将其中的保安业务转包给S保安公司,S保安公司在扣除15%的服务费后,以项目承包的方式将该项目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该项目自负盈亏,当事人的社保缴纳单位为S公司,其同K公司之间无隶属关系。在执行W项目保安合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雇佣未成年人、已退休人员、无保安证人员、临时保安及延长上岗时间等方式压缩人力成本,并通过虚报花名册的方式,在套取项目合同款后以现金方式向上述人员发放工资,从而实现获利。


(三)顶住压力,坚守信念,有效抗辩

面对承办检察官的强硬态度,我所律师顶住压力,立足案件证据,据理力争。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认为当事人和K公司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因此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在了解到检察院可能变更罪名的情况后又再次提交了当事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以期能够实现不起诉。其次,在审判阶段,律师一方面向法院提交了调取到的证据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另一方面在庭审中,律师从多个角度对当事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进行了辩护。主要集中在:

(1)办案机关混淆概念。合同显示双方结算依据为“岗位”而非“人数”且双方并未对每个岗位的人数作出具体规定,当事人虽“虚报花名册”但不等于实施“空岗”行为。

(2)定性有误,案件属于民事违约,相关指控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从合同内容来说,提供场地保安服务为合同主义务而非提供足额的上岗保安人数,即便当事人虚报的人名就是其空的岗位数,那么当事人空的岗位也仅占合同约定的12%,当事人完成了合同大部分,案件属于合同纠纷而并非刑事犯罪,并引用了理论前沿法学家的相关论述作为支撑。

(3)在案证据不足。根据合同、当事人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W项目中K公司和S公司都会对保安上岗情况进行检查,但案卷中并没有显示当事人存在“空岗”行为的证据。


(四)查找关键证据,持续有效和法官进行沟通

本案在审理阶段历经三次庭审,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在此期间我所律师针对案件中没有K公司和S公司查岗人员证言这一问题,主动出击,打消了S公司证人H的思想顾虑,其向法院出具了证明其任职期间未发现当事人有“空岗”行为的证言,并在后续公安机关的询问中坚持了这一事实。我所律师基于该补充证据向法院提交了补充辩护意见。在法院审理阶段律师累计6次向法院申请对当事人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及意义】

2026年9月10日,法院作出裁定,允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被告人于当日被释放。


压缩人数、延长岗位工作时间,甚至聘用未成年人、退休人员、无证人员在保安、保洁、物业等以提供人力服务为主的公司中并不鲜见,但在完成合同主义务的前提下,因服务人数、人员资格等引发的纠纷应始终属于民事争议范畴,不应由刑法进行规制。本案的结果既是刑法谦抑性的具体表现,也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积极的借鉴。



本案代理律师

马博豪 王钦颢 马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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