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内蒙古某县政府为扩大养牛规模进行招商引资,该公司创始人以公司名义与某县政府签订协议,约定由某县政府提供养殖用地,负责通路、通电,并协助办理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等工作,某牧业公司负责建设基地和养殖工作,共同推进该项目的进行。签订协议后,公司创始人便开始建设牧场,分别雇佣了多个建筑公司进行施工。之后,某牧业公司注册成立,创始人为法定代表人,正式开始运营。
2012年至2020年,该公司先后获得县发改局同意建设示范牧场项目的审批;镇政府同意公司在某村建设的批复;县环保局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县建设规划局同意牧场项目的选址;市环保局同意该项目建设;县林业局同意牧业公司使用相关林地;国家林业局同意该牧业公司使用集体林地;公司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公司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
公安机关认为该牧业公司及原法定代表人为了建设奶牛养殖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该县的林地内,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公安机关认为该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律师的辩护工作
郭利娜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委托人联系沟通,了解本案的详细情况,对委托人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梳理,并第一时间赶赴乌海调取卷宗,带领团队成员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因本案涉及到较多关于土地的专业知识,郭律师围绕土地问题展开广泛的法律检索、案例检索和学术文章检索,查找到大量无罪判决、不起诉案例和相关学术文章,安排团队成员对以上材料进行梳理,最终形成了详实、有力的辩护意见、大事记、无罪案例汇编、相关法律规定汇编,并将以上材料递交给承办检察官,方便检察官查清事实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最终对本案的结果产生了积极影响。
郭律师主要从六个方面开展辩护:1、当事人平整林地时该公司尚未成立,因此牧业公司没有实施毁坏林地的行为,不应成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主体。2、占用林地是政府行为,不应追究牧业公司的刑事责任。3、当事人在建设牧场时不知相关土地性质为林地,认为土地使用是合法的,因此其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4、本案中的项目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没有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该牧业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的所有手续。5、2012年,国家林业局作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该牧业公司牧场建设项目使用该县集体林地。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