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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的票据追索权与工程款债权请求权竞合纠纷案取得胜诉结果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然而实务中,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兑付情况下,承包方能否继续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存在一定争议。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全面胜诉。


【案件事实】

2019年9月16日,我方客户与发包方签订《某房地产项目一二期合同》,随后双方就该项目签订了《维修工程合同》。2020年12月31日,发包方以我方客户为收票人,开具了两张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10月11日;后因其他原因,发包方未能如期承兑汇票。随后我方客户多次向发包方索要合同款项,但均无果。


【争议焦点】

1.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兑付,承包方能否继续向发包方主张款项。

2.剩余款项应按照基础法律关系主张还是按照票据法律关系主张。


【办案经过】

接到客户委托后,本所律师结合客户提供的证据材料,客观、全面地证明了案涉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并进一步证明客户要求发包方支付案涉合同欠款具有正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合同总额均已达到支付条件。回到本案争议焦点,发包方向我方客户出具了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以支付案涉合同款,但该汇票承兑人并未如期承兑,我方客户的票据权利并未实现。


首先,我所律师认为发包人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的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发包方出具的商业汇票仅是一种支付方式,而双方间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兑付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效力。


其次,双方在合同中也并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合同债权就消灭”等内容,此种情形中意味着债权人放弃了通过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而本案中,案涉汇票未达到支付合同款的目的,即我方客户于汇票到期前未能实际获得兑付的,并不影响其后续向发包人主张继续支付合同项下工程款的权利。


至此,在我所律师不懈努下,在较短的周期内为客户取得了最理想的判决结果,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评价与肯定。


【办案小结】

商业承兑汇票是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在商事交易中广泛应用。与此同时,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效果不同于其他形式的支付,只有在付款人足额支付票据款项后,出票人的付款义务才算履行完毕。


在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承兑,且双方未约定出具或交付票就后原合同债权便消灭等内容时,持票人享有两种请求权。一是基于票据关系而产生的追索权,另一个则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以上两种请求权发生竞合,此时,持票人有权选择其一主张权利。


因此,本案中我方客户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债权请求权的权益一致,我方客户具有选择权,在商业汇票到期未兑付情形下,持票人仍可依基础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代理律师

聂洋城 钟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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