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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提单”的物权属性探讨

近年来,在“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下,中欧班列逐渐成为中欧间除海运、空运外的第三种物流方式,开行数量和质量持续稳步提升,以铁路、公路直达运输为支撑的亚欧大陆物流新通道逐步搭建。伴随着“一带一路”的发展,依托于一带一路交易的融资贸易需求也日益增加。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权利主体与占有主体相分离,交易方在途货物出售或通过在途货物进行融资的需求能否通过对运输凭证的物权化约定得以解决成为亟需探讨的问题。

目前通过运输凭证实现在途货物出售及在途货物融资目的的仅有海运提单,其既是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经收到或接管提单上列明的货物;又是物权凭证,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转移货物所有权。那么铁路运输凭证是否可以参考海运提单,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赋予铁路提单“物权凭证”的属性,进而满足在途货物运输、在途货物融资的需求。基于此,2017年12月,重庆物流金融公司以“海运提单”为蓝本,首创了“铁路提单”,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约定谁持有“铁路提单”,谁就拥有提单项下所列货物的处分权。

政策方面,2018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研究和探索,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2019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正式提出“铁路提单”概念,规划“推动并完善国家铁路提单融资工程,使其在国际贸易中更好地发挥作用”。2022年5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推进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第八条要求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引导和鼓励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铁路企业和银行创新陆路贸易融资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赋予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属性的有益实践探索。

银行方面,《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更好支持跨境贸易发展的通知》第二条加强银行服务鼓励银行参照海运提单下金融服务模式进行创新,将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受的单证,为外贸企业提供本外币结算、信用证开立、进出口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等服务。开展其他金融服务时,鼓励银行统筹考虑外贸企业持有的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在业务准入、授信额度核定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发挥跨境服务网络优势,深化同境外分支机构、代理行和客户之间的沟通,拓展铁路运输单证业务空间,也就是参照海运的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创设铁路提单或者赋予铁路运单类似提单的功能。

实务审判方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 渝0192民初10868号重庆孚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案,法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通过约定使用或受让铁路提单的方式,预先确认或认可了一种特殊的交付规则,即,将返还原物请求权与铁路提单对应起来,由缔约承运人签发铁路提单并作出以此为据以交付货物单据的承诺,铁路提单持有人背书或交付铁路提单的行为则视为转让其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这种预设的规则符合物权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既应将其置于现行法律之下进行审查,确保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要注意维护交易安全。该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铁路提单的提货请求权予以认可,是对创新铁路提单及其配套规则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推动中欧班列国际陆上贸易规则的构建。

经过前述探索与研究,我们意识到,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赋予铁路提单物权化属性的约定还未被法律认可,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一方面,在途货物的物权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进行详细规定,尚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另一方面,铁路提单的约定及政策扶持,仅在国内有部分推广,国际铁路货物运输领域仍以《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为基础,仅承认铁路运单的运输凭证属性。铁路提单物权属性的规则化和国际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我们并不否认铁路提单的先进性和现实需求,目前,已有部分银行在融资中将铁路提单做物权化约定,基于实务审判对铁路提单提货请求权的认可,将铁路提单与仓单相链接,辅以保险保障,对在途货物的提货请求权及货物到仓后的物权均以权利质押的方式进行控制,既实现银行从运输到存储的全阶段控货要求,又满足了交易方的融资需求,有力地推动“一带一路”交易的融资贸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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