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原创
原创 年报 期刊 出版物

跨境诉讼域外证据公证认证规则司法实践分析

作者:岳丽萍 江莉婕 | 2022.06.01


一、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概述

域外证据是涉外案件不可回避的因素,大量涉外案件的审理难点除了法律适用外,往往集中在事实查明及证据举证规则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第十六条确立了域外证据的举证规则,相较于原证据规则大幅限缩了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范围。对于域外证据而言,目前的规则仅约束公文书证、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进行公证或公证认证,对其他证据不再强制性约束。

二、域外证据公证认证规则

对于域外证据规则的适用,首先要明确何种证据属于域外证据。跨境诉讼证据分为两大类,域外形成的证据与域内形成的证据。对于域内形成的证据,不论该证据的做出身份为何,只要在域内形成,无需另行进行公证认证。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其他国籍的当事人把在中国大陆地区境内签署的相关文件作为证据。对于此类证据,法官无需审查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


新《证据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等并未对域外证据的内涵与外延进行规范,因此,对域外证据范畴的研究,司法实践便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目前司法实践证明,只要完整的证据形成流程,即证据的接受、取得、到达、完成等全部发生在域内,则该类证据属于域内证据。对此已经有相关实践案例,“二审中,范晶等又称法国艾格集团函未经公证认证。经查,该函在法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进行了MARCLEGRIS的签名认证,显然该函形成于上海,而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对境内形成的证据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故一、二审法院对该证据的采信符合法律的规定。”[1]对于不具备完整证据生成流程的文件,如部分在域内形成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也视为域内证据。譬如,在域外形成,送达至域内的相关文书,属于域内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相关判例,“相关信件寄到国内收信人后已为在中国境内形成的证据,二审判决据此认定相关事实符合证据规则要求。请求驳回庄志钦的再审申请”。[2]反之,亦成立。在域内形成,送达至域外的相关文书,也属于域内证据。譬如“陈彬和提交的电子邮件,均是舒涛在中国境内发送,系在中国境内形成的证据,不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3]

若证据形成地点存在争议,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份争议证据是在域内形成的,常见的证据形成判定要点一般体现在合同的签订地点、邮件的发送域名、对账单等证据的形成过程中。除此以外,如果上述情形并未明显体现证据的形成区域,可以从证据的国籍国、证据的主体经常居住地是否在域外、证据形成的文化背景、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地域、证据是否约定域外的争议解决以及其他因素,综合判断证据的形成区域。但,若上述判断方式均不能对证据的形成区域得出唯一清晰的结论,当事人无法证明相关证据是在域内形成,使得法官对于证据形成地点存疑,那么法官有权对该争议证据不适用免除公证认证之法律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出现过类似实践操作,“周六福公司认为《确认书》系在深圳市罗湖区签署,系境内形成的证据,无须公证认证,且被诉侵权行为系持续侵权行为,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确认书》系香港周六福公司单方自行出具,是否系在境内签署,没有证据证明,故该份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一审法院采信该份证据系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4]

三、域外公文书证认定司法实践

目前法律条文中并无明确规定何种证据属于公文书证,从理论角度分析,公文书证应当由具有职权的国家职能部门在权限范围内作出的书面文件,如国籍证书、结婚证等。并且,制作和发布公文书证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5]目前,新《证据规定》实施时间尚短,该概念还尚需实践检验。笔者就新《证据规定》实施至今的司法实践进行梳理研究,研究表明,法院认为“公文书证”包含以下几类。


第一类为公权力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譬如海关、税务、检察总署、法院等机构,此类属于最典型、最核心的公文书证证据类型,不乏判例支持。如,“安鑫公司提供的美国海关指令、参考文献等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安鑫公司未提交针对美国海关指令或参考文献的公证手续,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要求。”[6]和“可变资本公司没有提交墨西哥公证机关对墨西哥检察总署出具的官方确认文件的公证材料。因此,可变资本公司提交的证据不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要求。”[7]以及 “对于地中海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该组证据系法院命令,属于公文书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规定,该组证据应当办理公证证明手续,因其未经公证,且无其他在案证据予以印证,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8]

第二类为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或鉴定类报告以及公证书,亦属于公文书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域外形成的鉴定报告、定损报告均应当进行相关证明手续,否则不予确认其真实性。“原告提供的俄罗斯相关部门于2019年7月17日出具的鉴定报告第037号显示,被检查的汽车整体上可以描述为合格……原告主张涉案中华汽车受损,经俄罗斯某评估机构鉴定,损失金额为1968901.22卢布并提供评估报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调查报告、定损报告均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就域外证据办理了公证手续或履行了相关的证明手续,调查报告、定损报告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9]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域外公证书亦应当进行认证手续,“上述公证书系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律师公证协会制作并经我国驻西班牙大使馆认证,符合形式合法性。”[10]

第三类为外国主体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文件,比如外国公司为员工出具的材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中部分证据系国外公司开具的证明,应由我国使领馆进行认证及提供相关收入的交税情况……张琳娟提供的国外形成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11]对于该类证据,其他法院具有不同意见,有些法院认为,对于域外普通民事主体出具的非涉及身份关系的文件,不属于公文书证,无需进行公证认证程序。“因涉案提单并非公文书证,未经公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乔治公司对涉案提单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其效力,并无不当。”[12]和“该三份销售合同和付款凭证非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和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不需要公证、认证。故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无不当。”[13]以及“株式会社The Flying Company的开户银行出具的崔忠光和赵小松投资汇款流水记录。证明赵小松向该公司投资了4亿韩元,约合40万美元。崔忠光投资6.26亿韩元,约合62.5万美元。赵小松对上述补充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上述4份证据均经过了韩国公证机关公证,虽未经过我国使领馆认证……该4份证据不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无须使领馆认证,故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可。”[14]

以上为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类型,实践中尚存在其他类型,不再一一赘述。笔者认为,域外公权力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属于应当公证认证的范围,此类也是最典型、最核心的证据类型。具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出具的文书亦可进行公证认证。但是,若域外普通主体出具的证明材料,比如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或为其他公司及员工出具的材料等,也适用“公文书证”范围,会无限地扩大域外证据公证认证适用范围,削弱新《证据规定》修订意义。

四、涉及身份关系的域外证据司法实践

涉及身份关系必须履行公证认证证明手续的域外证据一般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文件,譬如护照、公司营业执照材料等。前述列举类型是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需要具备的材料,在特殊类型案件中,对于第三人的身份查明,法院也有办理公证认证的要求,比如涉及婚姻关系的案件。“第三人孙春阳主张其与被告熊晓耕离婚,尚待有明确的在域外形成的公证及认证的法律文书证明,其对“离婚事实”这一身份关系的自认不构成诉讼中的自认。”[15]


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去世的主体,在域外身份证据不具有公证认证条件的情况下,也有部分法院根据在案事实与法律逻辑,对涉案身份予以认可之情形。“郭宗闵提交的张秀兰的护照与户籍证明显示的台湾地区身份统一编码一致,可以认定美国护照中的郭秀兰与台湾地区护照中的张秀兰系同一人。张秀兰先于郭音伟死亡。郭音伟于1952年11月16日出生,于2013年8月20日在台湾地区死亡。郭音伟生前同时持有美国护照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上述事实由相验尸体证明书、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张秀兰护照、台湾地区法律意见书、李恕珍提交的212、613、614号证明书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法院审查,可以认定。”[16]

五、结  语

跨境诉讼域外证据公证认证规则是涉外案件的重要规则,若缺乏规范的主体材料,在案件起始就或会遇到障碍,其在案件事实查明与证据获取领域也占有很大比重。因此,跨境诉讼域外证据公证认证规则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以往司法实践的研究是跨境案件的重要课题。




注 释:


[1] 文书:再审申请人陈友亮与被申请人刘巽坡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民申1591号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 文书:庄志钦与李志亮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668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3] 文书:舒涛、陈彬和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鲁民终1302号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 文书:深圳市国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知民终582号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5]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150页。

[6] 文书:山东安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威海思来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750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7] 文书:PIVEG,可变资本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520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8] 文书: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宁夏万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津民终454号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9] 文书:大连集益物流有限公司与大连浩源集装箱配套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291民初3984号

法院: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文书:深圳市唐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金羽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民终849号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1] 文书:张琳娟与乌鲁木齐市殡葬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新01民终4015号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12] 文书:烟台乔治家纺有限公司、马士基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民终1408号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3] 文书:ICD Alloys and Metals LLC与陕西华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民终524号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14] 文书:赵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民终300号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5] 文书:熊晓耕、孙春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1民终6807号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6] 文书:郭宗闵、李恕珍与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鲁民终2270号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