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育炽 | 2022.09.19
在我国,企业刑事风险有其严厉性和广泛性。严厉性在于,我国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或“双罚制”。但无论是“单罚制”还是“双罚制”,区别只在于是否对单位进行罚款,而对于单位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来说只要被定罪就要遭受刑事处罚。在我国的中小企业中,多数会出现“人企合一”的现象,法定代表人锒铛入狱,对于企业来说就是灭顶之灾。广泛性在于,我国单位犯罪的设立并不局限于企业发展的某一个阶段或者企业经营的某一个部分,而是覆盖企业从设立到破产清算,以及生产经营的每一个行为之中。严厉性决定着企业着力于避免自身被定罪具有必要性,而广泛性则决定着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完全规避刑事风险并不容易。这就使得企业在面对重大刑事风险即“涉案”时具有“出罪”事由变得非常重要。
【办案感悟】
此篇文章旨在通过阐述事前有效企业刑事合规是日后企业“涉刑”时的出罪路径来说明企业建立有效的事前刑事合规机制的重要性,而后结合笔者参与办理的多宗案件中提取最大共性,依据2021年发布的国际标准ISO37301即《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简称《标准》或ISO37301)探讨企业建设事前刑事合规机制的思路与方法。
(一)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界限不清,单位容易受员工“连累”接受刑罚
单位内员工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的区分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界都是一大难题。尤其在员工犯罪时单位也能从中获利时,单位将面临着很大的刑事风险。
例如公司的一个基层领导,为了自身工作业绩,私下以单位名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等,使其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业绩自然水涨船高,不知内情的单位往往还会给予他表扬、表彰。案发后,由于单位行贿罪量刑只在五年以下,而行贿罪的刑罚最高可到无期徒刑,当事员工必然主张是为了单位利益,行贿属于单位行为。此时如单位无法拿出完全不知情或不允许员工实施该行为的有效证据,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默许”员工行贿,从而被定罪,为员工的过错买单。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管理层级、员工数量的增加,企业必然无法对于每一个员工的行为进行方方面面的掌控,此时员工行为将会带来很大的刑事风险。企业急需一个“防火墙”,在涉案时,把单位本身和员工个别行为隔绝开来,成功出罪而不因员工行为而获罪。
(二)有效的企业合规机制表明单位没有犯罪故意,成为无罪抗辩有力武器
【必须证明企业没有相应的故意】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三批合规整改案例,更加体现事后合规整改同样能作为企业案涉时得到“出罪处理”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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