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荣登“2025 ALB China争议解决业务排名”榜单
康达刑事辩护技能培训暨无罪辩护沙龙在西安分所顺利举办
康达名列《商法》创业板IPO项目五强优秀律师事务所
康达律师参加全国律协破产清算和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业务交流会并做主题分享
康达律师参加“2025 ALB中国争议解决论坛”并就法律热点议题发表演讲
1月13日,康达与北京建筑大学(简称“北建大”)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学实践基地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大兴校区举行。北建大副校长陈红兵,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党委书记孙冬梅,法律系主任石磊、教授孙景仙、副教授杨长更等,与康达管委会执行主任廉高波,党委副书记孟丽娜,公益和社会责任委员会副主任杨红卫、副主任张伯阳,房地产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治国共同出席签约仪式。在观看北建大宣传片后,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孙冬梅书记介绍了北建大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及法律系,并对康达对北建大、北建大法律系的支持表示感谢,希望双方在教学实践基地签约后,能开展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合作,共同为培养应用型、实践型、复合型的法学人才而努力。廉高波律师介绍了康达历史、业务领域,并表示,通过观看北建大宣传片以及听取孙冬梅书记的介绍后,进一步加深了对北建大及北建大法律系的了解,康达愿意参与北建大法律系的实践教学工作,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践机会,通过教学实践基地这一平台,促进理论与实践更好地结合。在陈红兵副校长的见证下,孙冬梅书记与廉高波律师分别代表双方签署教学实践基地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后,双方就后续工作的开展进行了深入交流。孙景仙教授表示,北
More康达与北京建筑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学实践基地合作协议签约仪式成功举行
今日,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 (Chambers and Partners) 公布了《2025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Chambers Greater China Region 2025 Guide) 榜单,康达5个领域、14位律师载誉榜单,较去年新增4位上榜律师,5位律师排名提升。
More康达荣登《2025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
1月9日,第五届金线奖获奖名单正式公布,经评审团专家严格评选,我所凭借杰出的法律案例、优质的法律服务荣获一项“金线奖”大奖、一项提名奖及三项入围奖。
More康达荣获第五届金线奖五项大奖
新年伊始,由康达民商事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主办、康达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协办的关于新《公司法》第88条的餐叙分享会,青年律师们积极响应、热情参与。新《公司法》出台后,第88条一直是司法实践的热点。本次餐叙分享会分享人裴红娜律师以《穿透100+案例,揭开新〈公司法〉第88条的谜团》为主题,围绕着新《公司法》第88条从有溯及力到无溯及力的过程,分享了新《公司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认缴未到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以及通过研究新《公司法》施行后半年时间内的100多个案例,给出新老股东如何应对新《公司法》第88条的法律建议。会后,裴红娜律师与青年律师共同讨论新《公司法》第88条的实践经验。通过本次餐叙分享会,康达青年律师们共享了一段充实的午餐时光,紧跟司法热点,增加了实务经验。
More康达民商委成功举办新《公司法》第88条分享会
1月6日,一场内地与香港在跨境破产案件中的合作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康达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彭伟律师应邀参加。此次会议汇聚了来自内地、香港及国际法律界的多位专家,旨在探讨跨境破产中的法律挑战与合作机遇。会议指出,在当前全球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内地与香港在破产管理方面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香港作为普通法体系的一部分,在跨境破产方面面临着法律法规的挑战。彭伟律师指出,由于内地与香港在法律体系和破产程序上存在差异,双方在处理跨境破产案件时需要加强沟通与交流,深入了解对方的法律思维和操作模式。可通过定期举办类似活动的方式,促进两地法律界在破产领域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为后续的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律所之间可以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跨境破产案件业务,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从而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高效的法律服务。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加强内地与香港在破产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将有助于提升双方在国际破产法律服务领域的竞争力。此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为内地与香港法律界在跨境破产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相关法律服务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方向。
More康达律师应邀参加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案件合作研讨会
随着新一轮中国企业开展全球化布局,国际纠纷的数量和复杂度不断上升。面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制度环境及交易纠纷带来的挑战,企业如何在混沌中把握胜机?针对这一热点问题,近日,康达合伙人芮刚律师在知名双语法律杂志《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2024年10月刊的“热点解读”栏目中,分享文章《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的争议探析》。对赌协议在PEVC(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并购等领域得到广泛运用,在相关争议解决中,涉及股权回购权的法律性质及行权期限认定尤为重要。针对该焦点问题,芮刚律师在该文章中指出:首先,对赌协议的股权回购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往往是在融资方未达成约定目标的前提下,投资人有权要求融资方回购其所持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对其进行补偿的条款,该回购条款本质上是赋予投资人在特定条件下以单方意思表示形成股权转让关系的权利,因此属于形成权。其次,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行权之后,形成权转化为债权请求权,其诉讼时效从发出请求次日开始计算。最后,权利人发出股权回购通知时应做到及时、合法、有效才产生行权
More康达律师于《商法》发表专家策略文章《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的争议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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