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广州
广州

《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证券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被提高至15年,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最高刑期被提高至10年,同时对个人判处罚金的上限被取消。这些修改将于2021年3月1日生效施行。


造假代价过低是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公认的弊病,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推进,提高证券违法成本的呼声高涨。《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证券期货犯罪的打击力度。


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主要对应《刑法》中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两个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一方面提高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和罚金上限,另一方面将幕后违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打击范围。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现行《刑法》160条的规定,个人犯此罪,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将被判处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判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法定刑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突破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原先的量刑幅度,增加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总则,单一罪名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为15年,这一修改意味着在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量刑上,原先有期徒刑5年封顶的刑期,被提高到有期徒刑15年。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则在过去3年有期徒刑的最高法定刑基础上,增加“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


在罚金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压实了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与《证券法》修订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毅达”)信息披露违规案件作出判决,4名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该案由上海证监局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系上海市首例提起公诉并判刑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


上海中毅达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A股代码:600610),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7月,上海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与江西中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中包含已由其他企业完工的约80%工程量),后因未支付保证金等原因,合同未生效,由厦门中毅达承接的工程量未实际开展。


2015年10月,上海中毅达为虚增业绩,由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某决定将上述项目中已由其他企业完工的约80%工程收入违规计入公司三季报,具体由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某2、公司财务经理秦某某、厦门中毅达副总经理盛某实施。盛某安排厦门中毅达提供虚假的工程、财务数据,秦某某依据上述数据编制上海中毅达三季度财务报表,交林某2签字确认。2015年10月28日,上海中毅达将该三季度财务报表对外披露。经鉴定,上海中毅达共虚增主营收入人民币72,670,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占同期披露主营收入总额的50.24%;虚增利润10,638,888.00元,占同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9,166.00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上海中毅达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严重情节;被告人任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2、盛某、秦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