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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青年律师谈如何与公检法进行有效沟通

2022年2月16日,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张麦昌律师应邀为刑辩早鸟计划第十四期作《如何与公检法进行有效沟通》的专题分享。邢超、张玉笛、刘云芳、王峰清等律师到场聆听。此为四位青年律师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结合讲座主题整理出来的一点办案心得。

要有短话长说和长话短说的能力——邢超律师

所谓“短话长说的能力”的意思,是指作为执业律师要有良好的论证能力以完成必须的书面表达和说理。比如,以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为例,作为律师,你认为你的当事人应予取保候审,但是你不能仅仅告诉公安机关,或者告诉审查批捕的检察院,说:你看,我的当事人不应逮捕,应予取保候审。如果你真这样说了,那不是在开玩笑,就是在玩闹。

那么应该怎么做?应该“短话长说”,就是结合获知的案件事实,依据法律,具体地、条理分明地、有逻辑地对你认为的“当事人应予取保候审”这个观点,用论据加以充分地论证,并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说到这里,“短话长说的能力”,我认为相当于良好的逻辑论证能力+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对法律的娴熟掌握+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掌握。

所谓“长话短说的能力”的意思,指的是作为律师要有将较长篇幅的详细书面论证,迅速简化为篇幅较短的书面论证的能力,以及用尽可能少的文字,传递同样多的意思的能力,这涉及的其实是书面文字的表达效率问题;另一方面,更要具备将长篇的书面论证,迅速地简化为简洁明了、重点突出的口头语言和表达的能力,以高效的说服沟通对象,这其实涉及的是口头表达的效率问题。就沟通而言,这后一方面尤为重要。因为这意味着,能否在有限的面对面沟通时间内,以最少的语词,承载最大的信息量,将尽可能多的观点,以不遗漏要点的方式,最有效率的传达给沟通对象,让其费时少、听得多、易理解、愿采纳。

如果把表达效率简化为公式,我认为书面的文字表达效率=观点数/语词数,即语词越少,观点越多,表达效率越高,反之则效率低;口头的语言表达效率=观点数/沟通时长,即耗时越短、观点越多,表达效率越高,反之则效率低。

总之,“短话长说的能力”,应更多关注分析论证能力的培养,更多地以系统性为标准;“长话短说的能力”,则更多应侧重概括归纳能力的养成,更多地以简洁明了、直截了当为标准,两者统一于更好地促成自己观点的有效传递、接收及接受这一根本目的。

刘云芳律师(右一)、王峰清律师(右二)、邢超律师(右三)

沟通过程中情绪稳定很重要——刘云芳律师

有些同仁常常抱怨,与公检法沟通会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这个时候,很容易就会产生负面情绪,对办案人员产生不满,觉得他们是“官老爷”作风。对于所面对的事情,由于双方站位不同,看待问题的角度也会不同,我们可能非常着急,但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因为经常遇到,所以难免觉得我们“大惊小怪”、“小题大做”。两方对于案件的意见也很容易不一致,双方都很容易就情绪失控,导致本来很简单的沟通内容,因为情绪失控,该说的没说,不该说的却说了一堆,事情反而往更坏的方向发展。

因此,情绪不稳定,不会及时化解负面情绪的人很容易吃亏。我们在与公检法人员沟通的过程中,要明确自己的目的和立场,但顾及他人的感受,不给他人难堪,表达自己的观点时态度温和且坚定,既无需卑躬屈膝,也不用刻意逢迎。如果可以,适当给他人提供情绪价值对于双方也都是有好处的。沟通之前,舒缓自己的情绪,面带微笑,以愉悦的口吻与对方交流。若事情不顺利,也不要立马摆脸色,看看能不能提醒自己和对方,共同探讨得出其他有效的办法,“买卖不成仁义在”,切不可给自己“树敌”。情绪稳定的人在沟通中首先想到的是“怎么办”,而不是抱怨。因此往往更容易想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方也更愿意跟我们沟通。一次不成,可以多去几次,说不定就会有“意外惊喜”。 

张玉笛律师(左一)

沟通不仅是法律观点的输出——张玉笛律师

找准时机。这个合适的时机一方面是法定情形,比如刑拘后的黄金救援期、被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等,另外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案件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新的法规等影响案件发展的情况。这些都是律师需要及时沟通的时机。

确定沟通双方状态。一是在与公检法沟通前,我们要确定自己沟通的目的是什么,确保自己的精神状态和表达能力能够阐述清楚沟通内容。二是在真正面对公检法办案人员的时候,要确定我们的沟通对象处在一种什么样的状态下,如果他手头一堆事情,眉头紧锁,又或者到饭点着急去吃饭,此种状态下显然是不适合沟通的,即使你说了一大堆,但对方不能够有效接受,相当于做了一大部分无用功。

多次沟通才能达到沟通目的。许多同行都会遇到办案人员刚开始有抵触或者不理睬的情形,所以我们刚开始的沟通工作不见得只说案件情况,我们应该首先要做的是建立信任,让办案人员愿意和你交流,其后才是输出观点并让办案人员吸纳你的观点,这需要多次沟通才能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不要重复观点。办案人员和我们一样都是学法律的,大家都清楚的事实和法律构成要件、规定,只要表达到了即可,不必反复陈述,惹人反感。后续沟通可就双方认识的不同点进行沟通、出现的新情况进行沟通,每次都带去新观点或者新情况。

时刻复盘,及时调整步伐。沟通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公检法对案件的判断,便于律师及时调整辩护策略或者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多次沟通中,每一次的沟通过后,我们都要复盘,一个是复盘案件事实和证据,二是复盘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处理的思路,多次复盘,反复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沟通需要随着案件的进展而不断跟进——王峰清律师

沟通无处不在,生活中有效的沟通能让我们更轻松愉悦,而在律师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效的沟通更是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良好的沟通需要察言观色,而选好沟通的工具也是大有裨益的,因为它可能是律师与公检法沟通的桥梁,而这工具可能是新的法规政策,可能是一本案例集,也可能是一篇沟通对象感兴趣的论文,还可能是律师的公文包,当然我们还可以针对具体案件选择特定的沟通工具。可谓是小小的工具,巨大的助益。

专业的技能、流畅的表达是律师必备的技能,然而真正坚持有效的沟通才能达到我们沟通的目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序是变动的,一次良好的沟通只是沟通的开始。

在一次办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在侦查阶段案件的办案机关就历经了3个,沟通的次数更是不胜枚举,沟通难度也显而易见,但经过我们坚持不懈的沟通,最终获取了办案机关的认可,当事人得以重获自由。因此,不因沟通难、沟通不畅、沟通繁杂而放弃沟通,是我们达到我们沟通目的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我们的沟通需要随着案件的进展而不断跟进,我至今记得一幅挖井的漫画,挖井人扔下铁锹转身离开,但实际上只要他再多挖一铁锹,泉水就会涌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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