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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一位少年的强颜欢笑,记第一次会见

现在已经是凌晨的十二点四十,我却没有丝毫睡意,吃了片褪黑素也依然不能入睡,脑子里全是小常今天那张带有苦涩、心酸、强颜欢笑的脸……小常是我今天会见的当事人,在案发时年仅十七岁,如今他的案子到了二审阶段,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给我们律所。这是我所参与的第一起刑事辩护案件,好在有一位经验极其丰富的老师指导我。也很幸运疫情已然结束,我们可以进行线下会见,而不再是线上的视频会见。会见的前一天,我一直在想象会见室到底是什么样子,是敞亮的还是昏暗的?面积有多大?环境怎么样?是否有人每天打扫?他们的住所是怎样?即使我明白,住所的环境在会见时问小常不合适,但依然好奇。

等我和老师一起来到了小常羁押的看守所,提交了相关手续,我们被指引来到了一间狭小的会见室,大概是由于原来的会见室不够用,将一间一分为二的原因吧。一种失去自由的压抑感油然而生,四周的水泥墙不停地向我挤来,伴随着浓烈的霉味,让我好想挣脱。这种压抑让我感觉时间仿佛过了很久,小常才被带了过来。他的个子不算很高,瘦瘦的,和案卷中其他人对他的描述“中等身材”完全不一样。我们和他之间隔了一面带有铁网的玻璃,我并不太能看清楚他的脸,但还是能看得出来只有少年才有的稚气。“小常,你好,我们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是你的二审辩护律师……”自我介绍后,老师简单问了小常身体状况,他表示有点抑郁、想家。小常的父亲已经不幸去世,家中有瘫痪在床的爷爷,有年迈的奶奶,还有一个上学的弟弟,小常离开家后,家里的重担全都落在了母亲身上,而他想回家帮母亲减轻一些负担。

老师寻找机会插入轻松的话题,使小常不那么紧张,也拉近了我们与小常的距离,从而让小常愿意与我们沟通,整个会见的过程还是比较顺利的。我做好了做笔录的准备,可能老师觉得我第一次会见,会遗漏关键的信息,并且更多的想让我感受的原因吧,于是由老师记起了笔录。我会抬头观察周围的环境,也会观察小常,我想看清他的脸,看清他的表情,因为我认为通过他的表情能够帮助我识别出他说的话是真是假。小常也会四周张望,我不明白他在张望什么,或许是觉得有人来看自己觉得开心,又或许是因为想得到我们的注意,毕竟他还只是个孩子。有时我们也会四目对望,这时他会冲我笑一下,我也会回他一个微笑,可是他的笑并不是发自真心的,而是一种勉强的、带有苦涩、心酸的强颜欢笑。虽然看不清他的脸,但他的笑深深印刻在了我的脑海中,就像柴郡猫的微笑那般。

老师告诉他有两种辩护方向,一种是缓刑、一种是减刑,并解释了何为缓刑何为减刑。问他选择哪种?他说“能减就减,不能减也没事,自己选择上诉是因为觉得很不公平,想要一个公正的判决”,老师又低头记笔录,他又说:“能减是最好的。”老师表示我们会尽最大的努力的,给他争取减刑。小常的案子是一起涉嫌妨害公务的案件,据他陈述事情的起因是因为警察先对其辱骂、动手,他后动手的,但这些关键内容在执法记录仪的视频中却没有显示,在笔录中也没有记录。他还提出,在自己进入派出所后,他被戴上手铐,几个人一哄而上打了自己,但那是一间没有监控的屋子。在审讯前,警察给了他一个碘伏棉球,让他擦掉身上被打的血迹。

小常最终选择了认罪认罚,并且积极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但一审判决依然判决小常一年有期徒刑,因此他觉得很不公平。此时我才意识到,再做缓刑辩护对于他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案件已经到了二审阶段,剩四个余月小常就自由了,倒不如争取减掉几个月,让他早早回归社会。而我在阅卷后,一心想着无论如何人还是在外面好,哪怕出省需要报告,也比在里面强,起码能吃好喝好,努力的将辩护词初稿往缓刑上靠,现在看来,是我的辩护思路还有待商榷。

会见最后,我们让小常在会见笔录上签了字,此时他问了我们的名字,因为没有纸,只能记在手掌中,并说:“你们真的和我上次的律师不一样”,他向我们表示感谢,我们说不用客气,这是我们的工作,我们一定会竭尽全力为他争取减刑。他又冲我们笑了笑,此时的笑貌似是一种充满期待的笑。而此时的我,眼睛已经有点模糊,他的那句“你们和前面的律师不一样”,是对我们这次会见工作最大的评价了吧。走出会见室,我又专门回头用步伐大概量了一下会见室的面积,大概四平方米左右。我的第一次会见,就这样在一个大约四平方米的会见室里结束了。回来的路上,我的话不再那么多,甚至觉得导航的声音都有点吵,老师打开了车里音乐,大概是为了让我好受一点。

小常案件的起因是一起治安案件,几个学生在打群架,被周围群众报警,小常并未参与其中,在警察到达现场后,小常和两位朋友在路边站着,警察要将他们带回派出所谈话,途中小常表示自己需要上卫生间,警察不让,双方发生口角,后动了手。尽管执法记录仪视频不完整,但在视频的一开始,可以清楚的看到是警察掐着小常的脖子,小常发出警告“你再动手试试”,随后警察就扇了小常一巴掌,小常随即动手打了警察,后经鉴定为轻微伤。我相信小常的话十有八九是真实的,并不是因为感性,而是因为他所描述的细节与执法记录仪的视频能够衔接,能够解答我在阅卷过程中的疑惑。

小常说自己确实不应该冲动打人,现在非常后悔。确实,他动手打人不对,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受到法律的制裁。经此一事,我相信,他以后行事不再会冲动,不再只顾一时痛快。而值得省察的是,我们的民警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竟然存在如此不规范、不文明的行为,执法记录仪未全程开启、辱骂并殴打公民,更有甚者在看守所“私自用刑”。如此种种,那我们所倡导的文明执法,依然任重道远;我们法治社会的建设,依然需要很长的路走。

我不知道我是否能给小常争取到减刑,但我能做的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借力法条、案例,写一份漂亮的辩护词,尽最大的努力为案件争取一个好结果。此时,我的眼睛有点迷糊,在迷迷糊糊中我仿佛看到,小常已经走出看守所,蓝天下,他的笑容是那么的阳光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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