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代理张某、于某起诉于某某、雷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从2019年8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历一审胜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法院采纳并支持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实现逆转,一审胜诉。之后,经过本所律师的努力,该案获二审维持,并最终取得再审胜诉,全程审理历时3年半。
【案件背景】
张某与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某系二人之女。1996年,张某与于某某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签字的《离婚申请书》中约定:女儿于某归于某某抚养,房屋财产一切归孩子和母亲,男方不要任何财产。后经旧危房拆迁改造,张某、于某某名下各登记一套回迁房屋。2009年6月23日,于某某与雷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于某某将诉争房屋出售给雷某,房屋成交价格为45万元。2009年6月24日,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雷某名下。2009年6月25日,雷某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雷某向银行贷款74万元用于购房,雷某授权银行将贷款转账至于某某账户。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雷某以诉争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担保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当日,银行将74万元转至于某某的账户。次日,于某某将上述款项中的30万元转给了雷某。同年7月20日,雷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7月23日,雷某将其户口迁入诉争房屋。本案中,张某、于某主张二人与于某某之间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二人是诉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且雷某对于某某的家庭关系明知,于某某和雷某在明确知晓诉争房屋实际权利人不是于某某的情况下,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张某、于某的利益,且雷某与于某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也应属无效。
【案件过程】
本所律师代理此案后,对于本案中于某某与张某、于某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以及于某某与雷某之间签订涉案合同是否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对案件证据进行反复研究,并通过大量的案例检索,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发表了全面、充分的意见,并最终被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双方仅签订过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对于付款时间、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均未作出约定;这与房屋出售方最为关注且需要明确约定的付购房款时间,以及购房者必然要明确房屋产权过户时间的交易习惯严重不符;而于某某在未收到购房款的情况下,即与雷某办理了过户手续,更与正常的房屋买卖过程不符;雷某在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后,长达十余年的时间未提出交付房屋,亦不符合正常的房屋买卖过程。结合以上分析,雷某与于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正常。结合雷某关于于某某出售房屋的目的在于筹措资金,以及于某某在一审中所作与雷某签订网签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银行贷款的陈述,法院认定该合同为虚假意思表示,确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结语】
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事实年限跨度大,涉及借名买房、虚假通谋意思表示、合同无效等法律问题,且在本案审理中,还存在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监护人指定以及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去世需要追加继承人参加诉讼等程序的穿插。本所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由于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准确,能够敏锐地发现关键证据和法律要点,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的诉讼结果。本所律师将始终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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