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北京
北京

康达律师代理的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案获胜诉判决

近日,我所杭州分所律师代理的确认出租方发出的《租房合同终止通知书》无效案获法院胜诉判决,并获赔违约金28万元。


【案情概要】

2020年6月5日委托人杭州某管理公司(承租方)与某咨询公司(出租方)签订了一份《办公楼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十年,年租金110万元,承租方逾期30日未交付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历次租金支付节点均有不同程度的逾期。承租方本应于2023年1月19日前向出租方支付上半年租金55万元,截至2023年2月19日承租方仅支付15万元租金。2023年2月22日出租方向承租方发送了《租房合同终止通知书》,称因承租方迟延支付租金超过30日,双方的租赁合同终止。随后出租方委托律师向承租方寄送了《律师函》,要求承租方限期清退。承租方杭州某管理公司欲继续履行合同,遂向杭州分所律师咨询并最终办理委托。承租方向法院诉请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案件争点】

1、本案第一争点系出租方是否已获得单方解除权。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以及协议解除。本案涉及的是约定解除,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方认为承租方已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其已获得单方解除权,且其已向承租方送达了《租房合同终止通知书》,双方的租赁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本所律师从承租方虽迟延付款,但均与出租方协商并取得同意的角度论述逾期天数的起算点应予以顺延。

2、本案的第二个争点是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应受到限制。本所律师认为解除合同对合同双方均会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只有在出现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应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破局。在违约程度显著轻微,未对守约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


因案件立案至开庭间隔数月,出租方已将承租方清退并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承租方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租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最终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出租方发出的《租房合同终止通知书》无效,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后判令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28万元。


【案件启示】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重视通知、催告的作用,在行使权利之前先行催告,给对方预留合理的履行期限,如此既能体现宽仁的合作态度,又能确保自身行使权利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合同双方的信赖利益,谨慎行使合同解除权。




本案代理律师

陈筱崖 戴小川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