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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成功辩护一起玩忽职守案件获终止审理裁定

近日,我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代理的被告人A涉嫌玩忽职守案件,历经两年零八个月,经二审和发回重审后,最终被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被告人A系某地税务分局局长,公诉机关指控其在办理某房地产公司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过程中涉嫌玩忽职守并造成378万余元的国家税款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该案经审理后被一审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我所辩护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本案,通过研究全案卷宗并与被告人多次沟通后,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所采信的某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案涉土地交易的性质、应纳税种和应纳税额鉴定有误,对国家税款损失的金额认定不准确,进而导致与犯罪构成相关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后二审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期间,法院组织各方召开庭前会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同意再一次组织第三方税务师事务所对案涉事项进行司法税务鉴定。随后某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了(2023)第001号《税务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最终认定本案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金额为370.97万元。


辩护人对该份鉴定意见再次提出异议,主要理由为:1、案涉《联合开发协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系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所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过户是基于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情况下的过户行为,而非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让,但在涉税事项上“以股转地”和“直接转地”二者在应纳税种和适用税率上存在巨大差异并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2、鉴定意见对相关税种、税率的计算依据有误。为证明前述观点,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7组证据并当庭再一次提出鉴定申请。


经原审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针对该焦点问题法院同意了辩护人的申请,从“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联合开发”的角度再一次对本案涉税事项进行鉴定并对相关税种、税率的计算依据进行修正。随后某税务师事务所重新出具了(2024)第001号《税务鉴定意见书》,经本次鉴定后,对国家税款损失的认定金额由原来的370.97万元降低为76.95万元。因该损失金额已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属于三年以下的普通情节且已过追诉时效,据此法院裁定对本案终止审理,彻底终结了被告人长达7年之久的动荡期,让被告人重新回归到了正常、平静的生活秩序之中。


本案意义:司法税务鉴定意见在涉税犯罪案件的侦破、公诉和审判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同时司法税务鉴定意见又是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高度结合的产物,对该类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不仅需要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还需要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掌握相关鉴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如此,才能成功找出其存在的法律和技术问题,甚至在必要的时候需要聘请专家辅助人,以便在质证的时候形成合力,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案代理律师

张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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