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范某某涉嫌假冒专利案中,经原一审法院判决构成假冒专利罪、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在重审一审庭审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至此,我所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范某某作为北京市某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该企业与中科院某所签署了相应的专利技术推广合作协议。后因涉案专利由中科院某所与第三方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进行了备案。在专利使用过程中,第三方认为范某某所在的北京市某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了未经许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案发。
本案的疑点在于:1、刑法意义上,专利技术推广合作协议是否具有专利许可的法律效力;2、单位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未起诉单位时,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0条;3、是否存在借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我所律师介入后,结合法治营商环境的政策和假冒专利罪的司法实践,多次会见当事人,研判案卷材料,整理出假冒专利罪的本质特征,明确了假冒专利罪中“未经许可”的刑法涵义,将范某某与北京市某高新技术开发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两个主体在本案中的行为进行了区分。经过与人民法院多次沟通,我所律师的辩护观点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可。最终,在本案重审一审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作出了撤回起诉决定书。
本案的意义在于:一是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通过法治思维来发展壮大、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在个案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梳理、法律的准确适用,为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提供合理、合法的价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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