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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办理某外贸公司企业主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监督撤案成功

近日,我所律师办理的宁波某外贸公司企业主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在侦查阶段获检察机关撤案监督成功,侦查机关决定对案件终止侦查,解除当事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并将暂扣款全额退还给当事人。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某系宁波某外贸公司企业主,2023年10月,张某的A公司作为销售商,与伊朗客户Abedi建立了买卖通信设备部件的国际贸易关系,由于伊朗被剔除在SWIFT国际结算系统之外而无法用美元结算货款,伊朗客户Abedi只能委托伊朗境内的结算公司将伊朗货币里亚尔结算成人民币,再指示结算公司将货款汇入委托人张某的账户中。2024年2月28日,某市公安机关以张某收到的其中两笔共计50余万元货款来源系诈骗所得为由,对其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传唤。张某到案后,被取保候审,并被责令将涉案的50余万元作为暂扣款打入公安机关专户进行扣押。


【案件难点】

本案难点有三:一是当事人张某以个人账户接收外贸企业的货款,存在不规范之处,且货款来源已被公安机关定性为诈骗的赃款;二是当事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的高强度讯问中,不得已之下承认了对货款来源“有所怀疑”;三是案件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以案件正在侦办为由谢绝沟通,辩护人只能谋求通过同级检察院对该案启动撤案监督程序。


【辩护过程】

案发后,当事人张某随即委托我所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经详细了解案情,结合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认为张某与伊朗客户的发货记录齐全,贸易系真实发生,且其收到伊朗客户支付的货款后没有做任何逃避司法追究的特殊处理,因此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行为来看,张某都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本案刚被侦查机关刑事立案,辩护人认为短期内说服侦查机关撤案的可能性不大,遂做两手准备:一方面准备提请撤案的法律意见书,向侦查机关提出交涉;另一方面准备提请同级检察院启动撤案监督程序的法律意见书。同时,辩护人积极指导张某收集其与伊朗客户相关贸易往来的证据,如电子邮件、海运提单、空运面单、向国内销售商采购的清单等。


在向检察机关提请启动撤案监督程序的法律意见书中,辩护人主要从以下方面阐述了启动监督撤案的理由:

  • 首先,张某的客观行为系其从事国际贸易的对价交易行为,其所接受的资金系伊朗客户支付的货款,为善意取得,并非掩隐犯罪的非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分别从掩隐罪的上游(诈骗罪)有关涉案财物的追缴和执行的角度,规定了涉案财物如是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应予以追缴。

  • 其次,伊朗客户寻找人民币结算商结算进行货款结算,并非出于逃避监管的目的,而是伊朗被美国制裁之下无奈之举,其指示结算商支付货款给张某,如无特殊情况,张某没有审核每笔货款来源合法与否的义务,其据此接收对价货款的行为不具有可责难性。

  • 最后,张某收到伊朗客户给付的货款后,转账至本人名下银行卡购买理财,而非转入多张他人银行卡,亦没有频繁在多张银行卡之间划转,这不仅符合其日常交易习惯,也说明其未刻意隐藏、转移,足以证明张某并没有逃避司法机关追诉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向同级检察院提请启动撤案监督程序。检察院经受理、审查,认同辩护人的上述法律意见,并责成公安机关撤案。因该案的立案系XX被诈骗案,无法走撤案程序,只能终止侦查,公安机关遂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解除对张某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将扣押的50余万元涉案款全额退还给张某。据此,本案辩护获得圆满成功。




本案代理律师

邵核念 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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