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以原告“请求”被告为某种给付为典型,据以支持原告“请求权”的实证法规范或法律行为,称为“请求权基础”。劳动争议案件既存在公私(法)融合的一面,也存在可分的可能性,在不同的具体法律关系中自然需要进行必要的区分。这种区分应用于劳动法上的请求权,就产生要求劳动关系另一方主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私法请求权和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或不作为的公法请求权。其中私法请求权在对方疏于履行义务之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而请求另一方给付,如此有对相应的“请求权基础”进行梳理之必要。
【劳动争议案件应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中明确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在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中,部分法院直接会将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具有“请求权基础”作为案件的争议焦点,部分法院会以“该诉请没有请求权基础,不予支持”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诉请主张超出法定年假部分的公司福利年假补偿。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均只对法定年休假补偿标准作出规定,福利年假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特殊优待,在公司已根据规章制度确定的“员工日基本工资的100%”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福利年假补偿费的情况下,劳动者按照法定年休假的补偿标准诉请福利年假补偿差额部分,显然没有请求权基础,无法得到支持。
因劳动争议案件有着较强的地域性,笔者仅针对执业的陕西省,对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的诉请,对请求权基础做如下梳理。
序号 | 项目 | 请求权基础 |
1 | 返还押金等财物 |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
2 | 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3 | 欠付劳动报酬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 |
4 | 加班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
5 | 未休年休假工资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
6 |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差额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7 | 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差额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8 | 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
9 | 代通知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10 |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
11 |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
12 | 用人单位未履行后合同义务的赔偿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
13 |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14 | 防暑降温费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
15 | 高温津贴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二条 |
一、返还押金等财物
【请求权基础】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欠付劳动报酬
【请求权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临时用工约定一次性工作事项的,应当在劳动者完成该事项后即时支付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劳动者的约定按月支付基本薪金。
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的范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欠付工资免责事由】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在30日内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记录保存年限】
1.《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三年备查。工资支付表主要包括劳动者工资的支付项目、数额、时间、领取工资者的签名等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或者查询个人工资收入清单。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四、加班工资
【请求权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的加班费】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如何处理?
答:与用人单位约定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而与用人单位实行较高年薪制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但用人单位已按照行业惯例对收发人员、清洁工、水电维修工、锅炉工、保安、门卫、宿管员、运输员、外勤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主张按照标准工时计算加班报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加班事实的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五、未休年休假工资
【请求权基础】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带薪年休假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年度】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仲裁时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及起算点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应休年休假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跨年度休年休假,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六、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请求权基础】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免责事由】
1.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
非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终止用工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存在明确劳动权利义务的其它书面文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3问: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所签订的入职申请表、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文件内容中仅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部分内容,不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明确了双方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可以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上述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3.补签劳动合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6问: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劳动合同之日的时间差,依法扣减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在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起止时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7问:
答:(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仲裁时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7问:
答:(3)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取得的劳动报酬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用工之日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七、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请求权基础】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仲裁时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7问:
答:(3)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取得的劳动报酬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用工之日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八、经济补偿
【请求权基础】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2.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4.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达成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支付经济补偿—均认可劳动关系解除,但无法证明离职原因】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1.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双方对离职原因的说法不一致时,如何认定?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但各方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8.问:如何确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
答:劳动者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提成、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货币性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月工资基数进行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工资基数无需分段计算。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作为月工资基数进行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未工作且无工资收入,或者用人单位在停工期间向劳动者发放基本生活费,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月工资基数进行计算。
【经济补偿基数上限】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照企业类型作为依据,即城镇非私营单位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城镇私营单位按照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来信的回复
2023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3670元;2023年西安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8007元——西安市统计局官网
参考案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4069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1885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10民终692号民事判决书
九、代通知金
【请求权基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代通知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请求权基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判断】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告知劳动者可以变更请求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同意变更的,人民法院对劳动者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不同意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并告知劳动者可以另行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1)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
(3)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
(4)劳动者的原工作岗位对用人单位开展正常业务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的原工作岗位已被取消或者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5)劳动者已入职新用人单位的;
(6)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或者劳动者虽未明确表示拒绝,但在接到通知后未按要求到单位复工,可视为劳动者拒绝继续工作;
(7)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
劳动者的原工作岗位具有可替代性,且已被用人单位取消或者被他人替代,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抗辩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请求权基础】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不分段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参考案例:(2019)陕民申2661号民事裁定书;(2023)陕01民终13460号民事判决书;(2023)陕01民终19050号民事判决书;(2023)陕01民终19329号民事判决书。
十二、用人单位未履行后合同义务的赔偿责任
【请求权基础】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的范围】
1.工资及附带损失
(1)直接的工资损失。如因原用人单位未履行后合同义务,导致新用人单位最终未录用劳动者,劳动者向原用人单位主张本应获得的工资赔偿。
(2)基于机会成本的工资损失。如因原用人单位未履行后合同义务,劳动者丧失本可以用于求职或者从事新工作的大量时间与精力,这段“维权”时间所能获得的工资应当得到原用人单位赔偿。
(3)附带损失。劳动者通常主张其为求职花费的各种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通信费、住宿费、中介费、培训费、伙食费等。
2.失业保险金损失
因原用人单位的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损失。
十三、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请求权基础】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四、防暑降温费
【请求权基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教人办〔2015〕40号)第一条:
一、防暑降温费
(一)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天,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四)经费开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调整后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从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
十五、高温津贴
【请求权基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二条:
二、高温津贴
(一)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四)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承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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