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长沙
长沙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通用流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84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

第86条: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将股权转让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87条: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88条: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后,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

第153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第509条: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 税务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4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财产转让所得按20%税率征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可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股权转让所得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1、2、5条:股权转让协议按0.05%缴纳印花税,双方均需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防止价格明显偏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通常情况下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若股权转让涉及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需考虑增值税问题。

股权转让流程详解

第一步:达成转让意向

1. 协商确定转让条件

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期限等关键要素进行充分协商,确保交易的基本框架得到双方认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469 条、470条。

2. 避免不当行为

禁止“阴阳合同”:股权转让双方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设置较低的转让价格以逃避税收监管或缴税义务。此类行为不仅可能导致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罚款,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法律后果: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3 条,偷税行为可被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此外,通过签订阴阳股权转让合同的方式以期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通常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即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防止低价转让损害利益:股权转让双方在设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应综合考虑股权的实际价值、市场公允价格以及公司整体利益,避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股权,从而损害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 22条规定,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因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该转让行为亦会由于《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归于无效。

第二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1. 书面通知内容

《公司法》在修订后取消了转让方对外转让须“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限制,但仍然要求转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告知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这是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重要程序。

通知内容要求:

股权数量:明确拟转让的股权比例或股份数量。

转让价格:标明具体的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如参考市场公允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等)。

支付方式:说明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及支付期限。

其他必要信息:包括转让的商业条件、受让方的基本信息、交易背景等。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 8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并详细说明转让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35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通知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综上,转让方对外转让股权向其他股东履行告知义务限于法定的书面形式,且必须通知到达其他股东方为有效。

实操提示:

通知形式:建议采用正式的书面文件(如通知书),并通过可靠的送达方式(如EMS快递、电子邮件或公证送达)发送至每位股东的法定地址或联系邮箱。

保留证据:务必保存邮寄凭证、签收记录或其他送达证明,以备后续争议时使用。

语言清晰:通知内容应简洁明了,避免模糊表述,确保其他股东能够准确理解转让条件。

2.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其他股东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有权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公司。

行使期限:

根据《公司法》第 84条,其他股东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决定。

若其他股东未在上述期限内答复,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理分析:

优先购买权的核心:在于平衡股东权益与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避免因外部投资者的加入而破坏公司内部的信任关系和合作基础。

公司章程特别规定优先:对外转让股权本质上是商事交易,公司法并不过多干涉股东的意思自治行为,因此公司章程可以设定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转让限制。

实操提示:

明确答复方式:由于法律并没有对其他股东的答复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答复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亦可以是能够被转让方知悉的其他合理方式。建议在股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中明确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方式(如书面确认函或签署相关协议)。

及时跟进:转让方应在通知发出后密切关注其他股东的反馈情况。若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则可继续推进对外转让流程。

特殊情况处理:根据《公司法》第 84条第3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若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特别约定的,则应遵守章程规定。应注意,法条中的“另有约定”,根据当前主流观点,应被解释为“对股权转让程序另有规定”,不得实质性限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若章程条款缩短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短于30天的、或是变相剥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如章程规定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样的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概率较大。

第三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1. 协议必备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是确保交易合法性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文件。协议应包含以下关键条款:

转让方与受让方信息:

明确列出双方的全称、注册地址(或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股权详情:

股权性质、数量或比例、对应的出资额、是否已实缴出资等具体信息。

价格及支付方式:

约定股权转让的具体价格及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并明确支付期限及相关条件。

违约责任:

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生效条件:

明确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如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或需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明确排除“纯粹意思主义”:

积极规避以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为受让人取得股权之日的争议风险。

明确以受让人登记于股东名册之日作为股东权利的变更时间节点。

争议解决方式:

约定因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如协商、仲裁、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 470 条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方法等基本条款。

实操提示

条款细化: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明确相关登记、备案事项的义务承担主体。在协议中明确适用的各项税种、费率以及纳税义务承担主体。

专业审查:为确保协议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建议由专业律师对协议进行审核。

签署形式: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四步:公司内部变更登记

1. 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应及时通知公司更新股东名册,以确保股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通知主体: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共同向公司发出书面请求,要求变更股东名册。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56条、第86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出资时间等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股东名册。

实操提示:

书面请求:建议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向公司提出变更请求,并附上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

送达方式: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当面递交等方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

跟进落实:要求公司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另行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若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予变更,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义务。

2. 更新公司章程

若股权转让涉及股东名称或股权比例的变更,则需同步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备案手续。

修改内容:

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持股比例等信息更新至公司章程。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86条、第 87条,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转让股权后公司应相应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实操提示:

起草修正案:由公司或法律顾问起草章程修正案,明确修改内容。

股东会决议:若公司章程修改需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则应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

备案手续:如无特殊约定无需股东会决议,但需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提交工商部门备案。

第五步:税务处理

1. 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方)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先完成纳税申报。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股权转让收入 – 股权原值 - 合理费用)× 20%

法律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 3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4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操提示:

申报义务:转让方应在取得转让收入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避免非必要介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11、12、13、14、15条的规定,为避免因不符合规定而被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或引发税务稽查,建议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避免收入明显偏低,说明正当理由。

遵守申报期限,保留申报记录。

完整提供相关资料(股权转让协议、身份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纳税申报计算依据等)。

2. 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方)

若转让方为企业,则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股权转让收入 – 股权投资成本)× 25%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6 条、第 47 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17条:股权转让所得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实操提示:

准确计算收入总额:确保收入总额计算无误,避免税务机关因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以净资产评估核定收入。

合理安排税务筹划方式:区分直接转让股权、先分红后转让股权、先转增股本在转让股权所适用的不同计税基础;特殊性税务处理不适用于非股权支付部分。

非合理成本不可扣除:企业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

3. 印花税

股权转让协议需依法缴纳印花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转让金额 × 0.05%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1、2、5条的规定,产权转让书据需按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实操提示:

双方均需缴纳: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转让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均需缴纳印花税。

计税依据: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上所列明的金额,未列明金额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仍让无法确定的,计税依据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减免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按次计征:股权转让属于不常见的交易行为,一般实行按次计征印花税,转让双方应当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十五日内完成印花税的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六步:工商变更登记

1. 提交材料

完成内部变更登记和税务处理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股权转让协议;

完税证明

股东会决议(如有);

章程修正案;

营业执照正副本;

受让股东身份证件或是主体资格证明;

工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34、35条的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2021年第3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由税务机关提供的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情况。

实操提示:

准备齐全材料:确保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材料不全导致延误。

按时申请: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或是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跟踪进度:及时关注工商部门的审核进度,必要时补充材料或沟通协调。

总结

完成股权转让至少需要经过上述六个关键步骤。掌握了解这些流程有助于股东更加有效地安排交易进程,确保与其他相关方沟通顺畅,以提升效率,避免延误和额外成本。

注:

1. 本指南不构成且不应被解释为

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或承诺

替代个案专业法律咨询的解决方案

2. 内容更新说明
本指南所载信息可能因法律修订、政策调整或实务发展而存在滞后性,作者保留修改权利但无强制更新义务。

3. 使用风险提示
使用者因依赖本指南内容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害或法律风险,编制方及关联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4. 专业建议提示
针对具体法律问题,建议联系我所专业律师,结合个案事实获取定制化解决方案。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邮编: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邮编: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66号商务项目(光谷总部中心)1期T1栋17层1710、1711、1712号写字间,邮编:528451

电 话:(027)5926 5991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昆明More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邮 箱:

南昌More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