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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知多少?相关司法现状与罪名解析指南


顶层政策导向及现状

2025年1月12日至13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了2025年政法工作。会议强调坚持先立后破,善于通过科学立法解决新问题。法因时而立、因时而进。今年,要立足政法职能,统筹立改废释,加强立法研究,提高立法质量。对存在时间差、空白区的要推动“立”。启动看守所法、司法鉴定法等调研论证。针对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司法部要主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比如,要研究无人驾驶、低空经济、人工智能、虚拟货币、数据权属等新问题。“虚拟货币”这一早已耳熟能详的老问题被会议再次特别点名。

近年,我国对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平台以及“交易”行为采取严格监管模式,但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依旧借助多样式、新手段发展,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该类危害行为往往伴随着极高的隐秘性和伪装性,“虚拟货币”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名词,其已经在某些网络及经济犯罪中作为常客出现,这使得立法监管的更迭变得迫切和必要。

监管政策演变

1、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首次明确比特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并禁止金融机构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但未禁止个人参与交易。此时,距2009 年比特币诞生已有四年。

2、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ICO融资活动,进一步提示代币及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

3、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员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多维度预警,强化全链条打击。

涉虚拟币犯罪过往分析

在可供查询的公开判决文书中,对“2024 年、虚拟货币、刑事、一审判决”等关键词,在alpha平台进行检索,总计得到439 份判决文书,该部分文书所形成的导图不一定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过去一年的真实态势,仅供参考:

涉虚拟币刑事案件类型及法律解析

2023年12月11日,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惩治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公布了 8 起典型案例,分别涉及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型)、骗购外汇、帮信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较为典型的表现为以虚拟货币作为媒介的对敲换汇犯罪(非法经营罪)行为。

综合相关案例的司法认定,笔者对于相关常见罪名归纳如下:

1、利用虚拟币进行非法换汇犯罪活动

行为模式: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对敲”方式规避外汇管制(传统对敲:行为人在境内收取客户人民币转账,再将等额的外汇转入客户境外指定账户,使得资金在国内、国外单循环,最终实现相互平账;新型对敲:以某些不可被金融机构量化并检测的虚拟币作为中间媒介加入交易,使得监管机构更难从资金流转角度确定资金空间、时间走向以及资金间的相互关联性。这种对敲行为隐蔽性高,很难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法律依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 190 条(逃汇罪),《最高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典型案例见2023年最高检与外管局联合发布的8起外汇犯罪案例。

2、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活动

行为模式:利用虚拟货币转移电诈赃款至境外,或通过混币、跨链技术隐匿资金流向。

法律依据:

《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3、利用虚拟货币洗钱

行为模式:将毒品、贪污等上游犯罪所得转换为虚拟货币,通过交易所或去中心化平台转移资产。

法律依据:《刑法》第 191 条(洗钱罪)、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虚拟资产交易”纳入洗钱行为方式(《刑法》第191条)。

4、传销与非法集资类犯罪

行为模式:

1、以“区块链”“去中心化”等概念为噱头,设置层级返利机制,吸引公众直接投资空气币及虚假项目。(较传统)

2、以主流虚拟币作为媒介和等价支付条件,配以高动态收益、层级返佣为机制,吸引投资者换汇或兑换虚拟币后(逃避管辖及侦查),用于购买自建平台的外汇或空气币(犯罪手段更为隐秘,取证难度更大)。

法律依据:

《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司法争议

1、非财产说:我国立法暂时不认可其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例如,对于比特币,我国已经明确认为其是一种特定虚拟商品,但未再作进一步说明。

2、非法财产说:因虚拟货币可在境外交易,且能够与其他法币自由交易兑换,具有货币的一般特征,但因为受我国现行法律的限制,其在我国类似于违禁品类,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通常将其认定为犯罪工具或者违禁品(参照毒品类犯罪),予以没收处理。

3、合法财产说: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虚拟货币的禁止范畴主要集中在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在相关行为涉及犯罪时,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虽认定无效,但理由系违背公序良俗,且损失由个人承担,可见对于此类交易更强调的是自担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载明“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法律规定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结合已经公示裁判文书案例,可见越来越多的判例认可了主流虚拟货币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财产属性,但尚未就交易关系认定为有效。

4、其他还有债权说、数据说、物权客体说等。

总结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跨境性使其成为新型犯罪的“温床”,而法律属性的模糊性进一步加剧了司法困境。未来需以“立法先行”破解监管滞后,以“技术+制度”双轨制强化打击效能,同时通过风险教育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司法实践中,需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私权”,推动虚拟货币治理体系向规范化、国际化迈进。

我们将总结已经办理过的案件,持续关注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推进,为大家提供更精进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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