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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复杂房屋买卖纠纷案,历时四年终获浙江高院改判胜诉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购房人何某在与房屋出售方的诉讼中对某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提起的赔偿诉讼案,历经四年的漫长诉讼,终获胜诉判决。本案经历一审驳回赔偿请求、二审维持原判、申请再审失败的困境,我所律师始终坚持房产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转而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经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采纳了我所律师观点,最终再审改判房产中介机构对购房人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不仅为委托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更厘清了房产中介机构未尽中介合同所负的审查核实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现实示范意义。


【案情背景】

委托人夫妇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介绍,向出售方购买了价值千万元的某房屋。但因房产中介公司未及时查明和告知该房屋的真实所有权权属、存在大额借款抵押权且出售方未及时解除注销抵押权等因素,房屋后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网签及过户手续始终无法完成,出售方又诉讼缠身、限高失信,委托人面临“房财两空”的窘境。


【办案历程与难点】

本案案情复杂,案件历时长达四年,律师代理面临多重困境:

第一,法律关系复杂。本案涉及两原告与五被告之间的购房资格转让、房屋买卖、中介居间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并起诉和审理,从立案开始则遇到重重阻力,面临不同被告诉讼请求的提出、法律关系的梳理及诉讼策略的安排等诸多挑战。

第二,程序推进艰难。一审判决房产中介公司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仅支持退还中介服务费;二审维持原判;委托人申请再审亦被驳回。在常规救济途径穷尽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坚持向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提起民事抗诉,方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第三,实体认定存在分歧。中介机构未尽审查核实和告知义务与购房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赔偿责任及范围是核心争议焦点,实践中对此素有较大争议,浙江省内也鲜有房产中介机构因未尽以上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开判例。


【办案过程】

(一)提供解决方案,精准定责,锁定房产中介机构过错

接受委托后,我所代理律师全面梳理全案证据,通过诉讼解除陷入僵局的购房合同,并精准提炼房产中介公司在中介服务中的过错事实。我所律师指出,房产中介公司负有查询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况并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其未如实告知房屋上存在的大额抵押权,直接导致购房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支付购房款,最终因抵押无法及时解除、房屋被查封而致合同目的落空,二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我所代理律师强调,中介机构退还服务费系基于“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请求报酬”的法定后果,不能据此免除其未尽审查核实和告知义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

一、二审判决虽支持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方返还购房款及房产中介公司退还中介服务费,但对房产中介的过错赔偿责任未予认定。面对一、二审判决的不利局面及再审申请的失利,代理律师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实的申诉材料,详细论证了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遗漏诉讼请求。浙江省检察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为案件迎来了转机。


(三)浙江省高院改判确立补充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中,我所律师围绕中介公司过错与委托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充分辩论。最终,浙江省高院改判房产中介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房款返还债务的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不仅是对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更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房地产中介行业规范经营的严格要求。对于中介机构未尽审查核实和告知义务导致购房人经济损失的,不可仅退还中介费,还须在过错范围内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

蒋晓辉 蒋晨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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