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代理某上市公司(委托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收到海口市某人民法院胜诉判决,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本案中承担超亿元工程款支付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背景】
委托人系一家A股上市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某地市政BT项目,项目投资估算73亿余元。中标后,北京某公司单独作为BT方与业主单位某城建集团签订《BT合同》,委托人未作为《BT合同》主体。北京某公司后单独作为发包人,将BT项目的土建、交安、照明、绿化等工程发包。本案系交安工程承包人作为原告起诉北京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息1亿余元,并要求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难点】
一是联合体成员连带责任的认定。人民法院审理时往往会关注合同主体是否明确、联合体成员在项目中的地位、联合体协议约定及履行情况、联合体成员与下游主体之间是否存在联系、联合体成员之间是否构成合伙、联合体成员是否获得利益等案件事实来确定联合体成员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存在可能对委托人不利的情形。
二是本案影响重大。至本案成讼前,北京某公司累计欠付下游工程款项超10亿元,本案为该项目首例要求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如判决结果对委托人不利,将导致下游主体未来均可主张委托人承担责任,这将对委托人产生无法估量的损失后果。
【案件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第一时间与委托人进行深入交流,根据案情及现有证据材料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及答辩主要观点,深入分析《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量搜集现有案例并形成类案报告,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答辩状及举证。庭审中,各方就BT项目特殊性、合同效力、合同主体、合同履行实际情况、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了激烈辩论。我所律师提出本案应当审慎突破合同相对性、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协议未实际履行、联合体不构成合伙、联合体协议未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法律依据不足等答辩理由。法院采纳我所律师提出的答辩意见,驳回原告要求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意义】
是否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判决非合同主体的联合体成员对合同主体的联合体成员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存在各地法院判罚结果不一致的情况。本案胜诉判决具有既判力,不仅为委托人避免了1亿余元的直接损失以及潜在的10亿余元损失,也为目前对联合体成员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提供了案例支持。
未来,康达律师将继续秉持严谨专业、尽责勤勉的服务素养,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尽心服务中国法治。
王源明 林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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