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孙某、上海某贸易公司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二审宣判,采纳我所律师辩护意见,认定上海某贸易公司及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上海某贸易公司罚金19万元、孙某有期徒刑四年,较一审七年刑期大幅减轻。本案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上海某贸易公司及孙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公司罚金20万元、孙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我所律师接受上诉人孙某及上海某贸易公司委托介入二审后,经阅卷、会见及全面梳理材料,认为一审在孙某主犯地位、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认定及量刑,均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遂围绕主从犯区分、实际控制人认定、单位犯罪责任划分等核心争议展开攻坚。
以证据为核心,破解“主犯”认定僵局
辩护团队首先瞄准“上海某贸易公司是否构成从犯”这一核心问题。经查,上海某贸易公司在本案中仅充当“中介”,向上海某通公司转达付汇需求,未参与骗购外汇、制作虚假单证等核心实行行为;非法付汇收入占公司总收入万分之一,八年累计获利仅17万元。相较之下,上海某通公司以非法买卖外汇为主营业务,独立完成骗汇操作并控制资金流向。我所律师提出,一审未区分双方作用大小,将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等同,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针对孙某“实际控制人+主犯”的一审认定,辩护团队以260万元股权转让收据为基础,结合OA系统权限、飞书聊天记录、业务对接链条等证据,还原出“孙某2009年已将股权转让予袁某某、仅受妹妹委托代管日常事务、未参与外汇业务决策”的真实图景。孙某未引入涉案业务、未分配利益、未发布任何指令,角色与已获缓刑的具体操作者鲁某某、吴某某相当,一审仅凭同案被告人口供定主犯,缺乏客观证据支撑。
多维发力,六个月撬动二审逆转
二审介入至宣判不足六个月,我所律师会见孙某达16次,高频沟通夯实辩护思路;针对关键证据《收据》申请形成时间司法鉴定,同时从公司和个人流水、OA、飞书、财务、CRM系统等维度补强证据,形成近三百页新证据提交至广东高院。我所律师团队还主动对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主办检察官,申请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最终为孙某争取到认罪认罚情节——省检主办检察官亦认可从犯辩护意见,并出具合法合理的量刑建议,为二审改判奠定基础。
广东高院二审采纳辩护核心观点,撤销一审关于上海某贸易公司及孙某的判项,从犯认定落地,刑期由七年改四年,罚金总额亦作相应调整。
本案改判,既有康达律师以细节凿实、以证据说话的专业坚守,亦有广东省高院、省检对辩护意见的实质回应与精准适法。个案三年刑期的落差背后,是司法共同体对“主从犯区分”及“单位犯罪责任边界”等专业命题的再校准,亦为同类非法经营及涉外贸付汇案件的辩护与裁判提供了可参样本。
陈毓 李锡晶 梁杰 黄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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