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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咖啡虚假陈述案能在国内处理吗?

作者:王华鹏 | 2020.04.09


瑞幸咖啡以一杯咖啡之力,让疫情中的世界人民又以案说法的学习了一遍证券法。

根据媒体报道:

4月2日,瑞幸咖啡在盘前一度重挫超过80%,开盘之后三度停止交易,截至美国东部时间10点,跌幅接近70%,拖累了高增长的整体中概股的表现。

当天,瑞幸咖啡宣布,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监督在截至2019年底财年的合并财务报表审计的内部调查。内部调查初步阶段确定的信息表明,从2019年第二季度到2019年第四季度与虚假交易相关的总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22亿元。

瑞幸咖啡作为一家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主动承认业绩造假行为,构成了虚假陈述。

舆论一片哗然,这次没有给所谓薅资本主义羊毛的歪理邪说留下空间,主流舆论都强烈抨击这种造假行为。

瑞幸咖啡作为一家美国上市公司,其虚假陈述违反美国证券法交易法和美国证券法的规定,想必在美国将会受到投资者集团诉讼、美国证监会处罚乃至美国司法部门的刑事指控。

但是,可能是新证券法太深入人心了,很多评论援引新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期待中国证监会和中国的司法机关出手,在国内给予这种造假行为以严惩!

中国证监会通过其公众号于2020年4月3日发表声明:

中国证监会高度关注瑞幸咖啡(Luckin Coffee Inc.)财务造假事件,对该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不管在何地上市,上市公司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市场的法律和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坚决打击证券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瑞幸咖啡注册地在开曼群岛,经境外监管机构注册发行证券并在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

中国证监会的此番表示,除了谴责之外,其实透露了三点重要的事实:

1、瑞幸咖啡是注册地在开曼群岛。换言之,瑞幸咖啡是一家依据开曼公司法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从公司法层面上看,瑞幸咖啡及其董监高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开曼公司法的调整。中国公司法不适用。

2、瑞幸咖啡是经境外监管机构注册发行证券并在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公司。也就是说,瑞幸咖啡的股票及其存托凭证的公开发行行为发生在美国,在美国证监会注册。瑞幸咖啡的上市交易地点在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其交易行为适用美国证券交易法及相关法律调整。既然如此,中国证监会无法依据中国证券法予以管辖。

3、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关情况核查。这是按照双边互利原则签署的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要求,本质上是属于协助美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行使监管权,而并非中国证监会依据中国证监会行使职权。最终行使处罚权的,仍然还是美国相关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

很多人不理解中国证监会为什么不主动依照新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执法。事实上,这跟虚假陈述这种行为本身的构成有本质上的关系。

本来,在证券法没有产生之前,发行人及相关方对股东的披露义务,仅仅限于公司法和合同法意义上。投资者要么以股权请求权为基础,要求公司及董监高承担公司法意义上的侵犯股东知情权责任;要么以投资合同为由,主张发行人及相关方承担违反陈述和保证等相关的违约责任。

证券法意义上虚假陈述的产生,乃是基于证券法给发行人及相关方设定的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义务,从而赋予投资者以获得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只有按照证券法界定了信息披露义务,才能反推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虚假陈述时构成违法行为。

因此,没有证券发行及交易所依据的证券法,也就没有证券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即便投资者因为虚假陈述受到损失,也要明确的一点是,很多人以为虚假陈述侵犯的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其实不是,虚假陈述侵犯的权利客体,本质上是证券法赋予投资者的知情权。而财产损失只是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而已。

这么理解下来,大家就知道了,其实虚假陈述不仅仅与事实有关,更与证券发行和交易依据的法律有关。而具体到瑞幸咖啡而言,如果任何人主张瑞幸咖啡虚假陈述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则必须依据的法律是美国证券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部程序和实体法律制度。

任何机构要对瑞幸咖啡的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执法,都必须依据美国法律才能判断其是否违法以及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就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法院,希望按照新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进行执法,设想一下,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法院必须按照美国证券法以及配套的全部程序和实体法律制度进行审理和判断,那简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正因为如此,中国证监会以声明的形式,排除了其执法权。

而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一)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纳斯达克市场当然不是我国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所以,当然也无法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瑞幸咖啡及其相关责任方。

我们能够期待的,仍然是中国证监会按照相关双边监管备忘录的要求,配合美国相关机构执法。然而,就算中国证监会愿意配合执法,可能更多的也只是就证监会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美方。毕竟,按照中国法律的要求,要对相关主体进行调查甚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也必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而就中国证券法而言,协助美国相关机关执法,不在证监会的职责范围内。

当然,是不是可以越过证券法,直接引用民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实现诉求?按照媒体报道,我们中国律师已经开始着手尝试激活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并且已经在征集受害人。我们也希望中国律师能够发挥智慧和想象力,从中国法律中探索出一条道路来。就如鲁迅先生所言,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最后,还是送给投资者们一句普遍真理: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注: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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