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浩男 靳妍 | 2026.06.11
「正文共计约3200字,阅读全文约需13分钟」
“双碳”目标下分布式光伏行业的迅猛发展,光伏项目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与屋顶提供方经营风险的不确定性形成了结构性矛盾。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周期波动、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陷入经营困境乃至破产清算,附着于其屋顶的光伏电站瞬间暴露于多重法律风险之下。
本文聚焦屋顶方破产情境下光伏投资方面临的三大核心风险:合同存续风险、设备权属和拆除风险、商业模式断裂风险。旨在为投资方提供系统性风险识别、事前防范与事后应对的法律策略框架,助力行业在转型中构筑稳固的风险防线。
分布式光伏投资方与屋顶方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EMC),在屋顶方破产时面临直接法律风险,其根源在于《企业破产法》第18条适用的不确定性。该条款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单方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选择权,而EMC合同的复杂性使得这一选择权的行使充满变数。
实践中,部分管理人及法院倾向于对EMC合同按照租赁合同进行简化审查,极易被归入未履行完毕范畴,从而被纳入管理人可解除的范围。一旦管理人选择解除,投资方不仅损失未来长期售电收益,其已投入的巨额沉没成本也将面临回收困难,设备拆除更造成价值减损。
EMC合同并非简单的租赁合同,而是融合多重法律关系的混合合同,其核心至少包含三部分:(1)屋顶租赁;(2)电力供应与销售;(3)节能效益分享安排。尤其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下,屋顶方的核心利益在于获得低于电网电价的持续节能收益,投资方支付的“租金”实质是获取此节能收益的对价。然而,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常面临两难:过于复杂的经济实质分析会增加程序成本、延缓资产处置,而参照租赁规则简化处理则可能对破产财产最大化的判断产生偏差。
司法实践呈现不同处理思路。某杭州光伏诉讼案件中【(2020)浙0111民初2451号】中,法院展现实质性审查倾向,认为原出租方已将屋顶交付、光伏电站已建设并网,其主要义务已履行。判决隐含对EMC合同长期履行特征的考量,侧重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既有投资的存续价值。相较之下,其他一些司法观点持形式化判断标准:只要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跨越破产受理时点,未来的金钱给付义务尚未履行,即满足未履行完毕条件,从而为管理人行使解除权提供空间。这两种代表性案例揭示了裁判尺度的显著差异。
当前趋势表明,法院和管理人正从单纯的“合同义务是否到期”的形式判断,向“合同存续是否符合破产财产最大化”的实质价值衡量过渡。对EMC合同的判断,不应仅仅聚焦于“租金”支付这一形式化环节,而应综合评估合同双方核心权利义务的实现状态。对屋顶方而言,其在合同中的核心权利是持续获取低价电力以实现节能效益。若片面解除,企业虽免除未来付款义务,但同时永久丧失了可降低运营成本的长期节能收益,这是许多管理人简化处理时可能忽略的关键经济要素。因此,判断是否解除合同时,应将屋顶方未来可享有的节能收益价值纳入破产财产利益的权衡范畴,通过比较继续履行合同的净收益与解除合同后的状态,才能更忠实地实现《企业破产法》第18条“使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立法目的。
基于上述风险与司法实践,投资方应采取针对性策略。核心在于主动引导管理人及法院对EMC合同进行实质的价值评估。在沟通或诉讼中,应系统性地呈现合同的完整图景:不仅提供租赁条款,更要重点阐述长期的供用电关系与节能效益分享机制。通过提交历史电费单、电网电价与合同电价的对比分析等材料,量化展示屋顶方已获得的节能收益,论证继续履行将使破产企业维持低成本运营优势。这实质上是将继续履行合同塑造为一项有利于破产财产价值的选择,而不仅仅是投资方的单方诉求。若合同最终被解除,主张损失时也应体现合同特性。除设备投资等直接损失外,可尝试主张基于合同剩余期限的预期售电收益损失。向管理人提供专业、合理的测算报告是支持诉求、进行谈判的重要基础。
当屋顶方进入破产程序,依附于其不动产之上的光伏设备立即陷入风险,核心风险集中于设备权属证明困境与先抵后租情形下租赁权的法律脆弱性。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38条虽赋予权利人通过管理人取回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但实务中,光伏设备因外观附着于屋顶、管线接入厂房,极易在管理人接管并清查财产时被初步登记为破产企业资产。若投资方未能及时提供清晰完整的权属证明链,证明设备属于“他人财产”,可能因破产程序的推进而丧失对设备的实际控制。一旦设备被错误纳入破产财产范围并变价分配,投资方将彻底丧失物权。
大量厂房屋顶在光伏项目进场前已抵押给金融机构。根据《民法典》第405条确立的时间优先规则,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这一冲突通过别除权制度具体化: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享有别除权,可要求管理人变价处置以实现优先受偿。若投资方租赁关系成立于抵押权设立之后,一旦抵押权人向管理人主张别除权,管理人有权依法涤除租赁权后对房产进行拍卖。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所有权的新业主无义务承接原租赁合同,且有权要求光伏投资方拆除电站。此时,投资方不仅面临电站被拆除、无法继续收取电费收益的困境,已投入的建造成本在破产程序中仅能作为普通债权申报,清偿前景取决于破产财产分配情况,往往难以弥补实际损失。
为应对上述风险,投资方需构建贯穿项目始终的防范体系。首要步骤是签约前的深度尽职调查。必须取得拟租赁屋顶的《不动产查询证明》,核心查明房屋是否存在已登记的抵押权及其设立时间、权利人、担保范围,评估先抵后租的巨大风险,并尽可能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函作为项目推进前提。
更重要的工作是精细全流程证据档案管理。建立并妥善保管从项目开发、设备采购、建设安装到运营维护的全套文件,包括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场安装记录、施工日志、验收文件等。在屋顶方破产时,能够第一时间向管理人提交清晰有力的权属证明,或提交“租赁在先并已占有”的证据以对抗在后抵押权。这两点均是确保资产安全和投资利益的关键所在,也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屋顶方破产的另一个后果是负荷端巨大变化动摇了分布式项目的商业模式。“430新政”后,分布式项目投资回报高度依赖屋顶方持续用电。一旦用户消失,项目即面临售电路径断裂、收益率断崖式下跌的风险。
“430新政”将分布式光伏细分为四类,其中一般工商业项目明确取消全额上网方式,大型工商业项目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这意味着对于绝大多数工商业屋顶光伏,政策已关闭直接转为全额上网的备案通道。即便在允许“余电上网”的现货市场地区,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也往往严控余电上网比例,以防冲击本地电网消纳。新政唯一留出的转型路径是: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在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申请转为集中式光伏。但这意味着项目需重新履行集中式项目备案程序,部分项目还需技改,度电成本也将上升。
在新能源全面参与电力市场的背景下,“隔墙售电”可能是最有前景的转型方向。通过与邻近区域用电企业签订长期购电协议,项目可维持就近消纳优势。然而,过网费机制不明确、系统成本分摊不公等实施障碍仍需逐一破解,“隔墙售电”值得投资方长期关注。
归根结底,电价形成机制与本地消纳能力是分布式光伏未来的关键命脉。投资方必须在项目前期就充分评估多种售电路径的可行性,深入考量屋顶方经营变动可能带来的用电负荷变化,提前布局替代消纳方案。投资方需在新政策框架下构建弹性商业模式,以应对屋顶方经营不确定性的长期挑战。
屋顶方破产情境下的法律风险应对,绝非事后补救的技术性操作,而是贯穿于项目开发、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性工程。唯有将法律合规、商业智慧与政策研判深度融合,构建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投资方方能在这场屋顶上的博弈中守住资产安全底线,也唯有如此,分布式光伏行业方能于“双碳”目标的征途上行稳致远,最终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资产重组部实习律师李纪杨柳亦对本文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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