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岳丽萍 | 2022.07.18
(一)内陆向香港送达
现行法律规范下,对于在内陆地区没有经常居住地或住所的,需要向香港送达的案件,法院可以选择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方式。对于在大陆地区有经常居住地或住所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本身可以提供内陆地区送达地址的情形,法院可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进行,无需进行区际送达。[1]但是提供地址一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地址应为被送达方在内陆地区的有效送达地址。否则,仅以内陆某一地址进行唯一送达且未成功送达,视为未完成送达程序。[2]一般有效地址证明方式为,在内陆地区有经常居住地的记录或根据合同约定有送达地址、公司章程中的记录等情形。[3]
对于未穷尽其他送达措施,直接公告送达的,不符合《陆港送达民商事文书安排》与《涉港澳民商司法文书送达规定》法定程序要件,视为送达程序违法,相关裁判或被撤销。
2、委托送达
依据《陆港送达民商事文书安排》进行委托送达和依据《涉港澳民商司法文书送达规定》进行直接送达互为补充,内陆法院有权选择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送达。[7]若当事人在此前诉讼程序中签署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视为当事人提供了送达地址,按照载明地址送达程序合法有效。[8]
(二)香港向内陆送达
此外,在香港地区送达时,若当事人明知受送达人居住地在大陆,却向法院提供其香港地址送达也不被法院认可。在陈某信、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18],法官认为,陈某信是确切知晓郑某迁居内地的情况的,应当告知律师并向法院申请境外送达,但其在4449号案中却并没有向法庭提供郑某在内地居住的信息,而是仅提供了郑某在香港的旧地址,并因此缺席审理。香港区域法院最终以4449号案中的传讯令状未有效送达而撤销了该案判决。
区际司法协助随着区域间合作的加深,不断完善发展,区际送达是一项与时俱进、常学常新的课题,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各方都在不断更新自己的送达体系。譬如,最初考虑到为避免增加特别行政区负担,区际协助安排中未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19]但是,司法实践证明,区际之间需要直接送达作为补充,因此,2009年大陆地区出台了关于港澳地区直接送达的相关规定。香港地区也逐渐吸收新的送达方式,出现接受电子送达的判例。相信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区际送达方式会继续与时俱进,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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