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阳 | 2022.10.18
民刑交叉,是指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主体、事实等方面存在部分或者全部重合,从而导致行为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在民事、刑事案件的程序处理、实体责任承担等方面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案件的处理对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都有相当大的影响。本文笔者结合所经办的民刑交叉案件,就刑事案件笔录对民事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力进行分析。后续笔者将就民刑交叉案件中关于被害人双重权利、避免被害人双重受益的司法处理等实务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刑事案件笔录的证据属性为言辞证据
刑事案件笔录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由公安机关、检察院、监察委等办案单位依据正当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就相关事实进行陈述所做的记录。关于刑事案件笔录属于书证还是言辞证据实务中有不同的看法,但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倾向于认为刑事案件笔录为言辞证据,对刑事案件笔录的采信应当适用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中,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均属于言辞证据的范畴。
(一)当事人陈述
2.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对当事人陈述证明力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仅有当事人陈述的,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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