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医法律服务团队 | 2022.10.19
近年来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政策频频出台,在国家鼓励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大背景下,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因其自身的专业技术能力而备受企业青睐,越来越多的科研人员选择自主创业或者到企业任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持有股权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但是,特定人员可能被限制或禁止在转化企业兼职,涉及的考量因素包括是否担任领导干部职务、科研人员所在单位是否有限制或具体规定等。
其中,同时担任单位领导干部的科研人员因其特殊身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人群的成果转化股权激励整体上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的态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也有试点在积极探索领导干部股权激励措施。
康达律师事务所i医法律服务团队资深律师基于在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的实务积累,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领导干部持股等相关问题及政策进行综合性分析,以期为领导干部股权激励的相关探索提供参考。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五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按照上述规定,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对于股权激励,可以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但是,对于在单位担任领导干部的科研人员,为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我国在一些政策文件中就领导干部的股权激励问题给予特别规定,相关从业者应予以高度重视。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中组部《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总第2855期)中明确,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科研机构、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综上所述,出于规范科研干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的考虑,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对领导干部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进行特别限制:(1)任期内只可获得现金奖励,不可获取股权激励;(2)任期内不可持股或者股权限制交易。这类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职务科技成果的及时转化,增加其他类别领导干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顾虑。
2020年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2020年5月18日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了此方案。该方案的出台对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提升科技成果供给质量和转化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上述试点方案指出,要先行先试、重点突破。以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先行开展探索,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形成新路径和新模式,加快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2020年5月18日,科技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名单》,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为进一步落实上述政策文件,各省市自治区也出台配套文件,其中对领导干部的股权激励问题有进一步规定,如2021年2月4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方案》,其中第三条第(三)项指出,事业单位担任法人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或股权奖励;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和奖励、公示、异议处置等工作流程,完善内控管理机制与制度。对担任法人的正职领导给予股权奖励的,需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山东省科技厅等7部门在2020年8月24日发布的《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和“二级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持股”作为两项改革试点任务,其中明确,二级事业单位担任法人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或股权奖励;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和奖励、公示、异议处置等工作流程,完善内控管理机制与制度。对担任法人的正职领导给予股权奖励的,需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此外,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发〔2020〕26号)在第20条提出,经省委批准开展科研院所正职领导持股改革试点,对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探索股权激励。所获股权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探索领导干部股权激励,从制度上保障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进程。为有效推进上述相关制度探索的有效落地,建议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1、发挥第三方参与决策作用
对于某一科技成果是否需要即时转化、领导干部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是否有条件持股等问题,可组织科技、产业、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实行“一项一策”。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对领导干部持股情况开展监测和评估,并在实施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
2、建立尽职免责制度
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建设中,将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作为主管领导免责条件,保障领导干部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形成新路径和新模式探索中的积极性。
3、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协同监督检查机制。在对领导干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领导干部持股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也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股权变更等信息,向所在单位及时上报股权分配、持股人变更等情况。
在实践中,相关工作人员可以考虑通过引入上述第三方参与决策、建立尽职免责制度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决策、手段,保障发挥领导干部股权激励优势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探索领导干部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股权激励措施,对进一步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提升科技成果供给质量和转化效率,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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