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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背景下信托机构涉诉风险研究报告(2018-2022)前言

作者:冯皓 郝晓武 方园 王钰晶 齐淑慧 郑小雨 | 2023.02.20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目的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按照资管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提出打破刚性兑付、规范资金池、限制期限错配、禁止多层嵌套等一系列监管措施,打破了我国传统分业监管的藩篱。学界普遍认为,《资管新规》一大亮点是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即金融机构必须履行受托人的信义义务。[1]


我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该条属于中国信托法上关于信义义务的规定。《资管新规》中也多处体现信义义务,如《资管新规》第2条和第8条规定“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以“诚实信用义务”指称忠实义务,以“勤勉义务”指称注意义务;第6条规定适当产品推荐义务;第12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第27条规定,“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原则。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体现出监管部门用信托法律关系以及受托人的“信义义务”来规制资产业务的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七章【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第88条第2款规定,“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信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第94条,“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此两条规定,一是顺应《资管新规》功能监管的精神,明确了大资管行业原则上适用信托法律关系;二是从举证责任上确立信托机构履行注意义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是对信托乃至资管行业司法裁判理念和精神的重大创新突破,必将对信托乃至资管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应引起所有从业者高度重视。从事信托乃至资管行业纠纷解决业务的律师更应充分领会精神,运用到司法实践和日常的合规、风控法律事务中去。

《资管新规》正式实施后,信托业迎来全方位的机遇和挑战,在经历短暂的收缩压降后,2022年11月23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中国信托业社会责任报告(2021-2022)》显示,“截至2021年末,信托业受托管理信托资产20.55万亿元,同比增长0.29%,自2018年步入下行期以来首度止跌回升。全行业严格按照‘去通道’要求,集合资金信托规模占比升至51.53%;……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占比降至41.20%。以及,资金信托投向证券市场的占比大幅提升至22.37%,同比上升了8.50个百分点。”在经历“去通道”挑战后,我国信托资产总体规模已经恢复并稳步增长,信托业重新焕发出勃勃生机。

在信托业司法实践方面,信托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复杂性、前沿性显著增加。截至目前已出现诸如“资管新规过渡期后通道业务的效力”,“证券投资信托中受托方注意义务的尺度和标准”,“结构化信托的合法性边界”等一系列极具挑战的问题,法院基于资管新规、九民纪要的精神、裁判尺度更加趋严,出现多起判决信托公司对投资者进行重大赔偿的系列案件。[2]

2023年1月10日召开的新一届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中,刘贵祥专委所作报告第一部分【关于进一步深化对金融审判理念的认知问题】提及信托审判理念,认为“用好信托法确立的信义义务,是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有效保护金融消费着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工具”。显然,信义义务将成为信托乃至大资管纠纷判定受托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概念和重要分析工具。

可预见的是,随着《资管新规》《九民纪要》及新的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实施,信托及至大资管行业的各项老问题、新问题都将面临新规的挑战,需要相关从业律师充分领会、吃透上述规定,紧紧围绕信义义务的这一核心概念,在诉讼中客观、理性而又具体的审视、论证受托人是否忠于职守,尽职履责,以个案推动信托业界乃至整个资管届的良性发展;在非诉合规中结合监管法规和最新司法动向,得出更具前瞻性的结论和预防措施本课题研究团队将紧跟最新监管政策和司法理念,以“信义义务”为核心,针对信托机构目前涉诉和非诉的重点、疑难实务问题展开研究,以对信托机构的诉讼暨非诉业务提供协助,对投资者个案维权提供参考。

二、研究方法

本课题之前,已存在不少研究成果,但部分学术文章主要聚焦于理论层面,抽象探讨信义义务、通道业务等概念,其关注的理论问题与业界实务问题相去较远;部分实务文章则过于关注偶然个案,完全就事论事,简单以结果推原因,难成有理论深度和前瞻智慧的系统研究。本《报告》系列专题紧紧围绕受托方“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石,聚焦近年来信托司法审判以及仲裁裁决最新实践情况,力求提出真问题,解决难问题。首先,注重实务,彻研裁判文书网目前已经公开的1389件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以及部分资管行业被纳入信托关系处理的案件,提出信托领域最新的实务问题以及呈现的司法动向;报告的整体逻辑层次按照信托业务的募、投、管、退四个环节,研究每个环节委托、受托双方易发的矛盾,以及受托人信义义务的责任边界;四环节之外,立足本报告团队近5年接触的最新信托业涉诉、合规问题,聚焦当下部分重要的信托业务类型,探讨受托人在通道业务的职责边界与最新的司法动向,研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房地产信托业务等具体业务板块中的法律问题。

三、研究主题

结合《资管新规》《九民纪要》确立的信托机构应就自身勤勉尽责尽举证责任的重大司法政策变化,以及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最新理念,本报告以信托业“募投管退”的基本脉络,探讨信托机构在各环节尽职履责,审慎经营的边界和标准。


专题一简要介绍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并分析近几年一些典型案例中法院如何有形、无形阐述对信义义务的理解。

专题二研究信托项目募集环节涉诉风险,以信托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为基础,从了解客户、推介产品、风险揭示等角度展开研究。

专题三关注受托方在投资前的尽职调查以及相应的风险揭示义务,这是投资前履行注意义务的重要关注方向。

专题四聚焦受托方管理阶段的尽职履责,从投后管理容易出现问题的各项环节入手,如投后阶段的信息披露、投后遇到信托合同约定不明事项的处理应对、受益人大会召开的程序与决策结果等重点争议问题展开分析。

专题五关注信托项目退出环节(清算问题),关注信托项目何时应当清算,召开受益人大会的程序及实体问题,信托方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清算时是否能认定信托项目产生实际损失等问题。

专题六研究事务管理类(通道类)信托,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司法部门如何判定事务管理类信托的效力;如何合理确定事务管理类受托方的注意义务;如何平衡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合同约定与部分法定义务的冲突等通道类信托的疑难复杂问题。

专题七聚焦房地产信托,分析房地产债权型、股权型、权益型、混合型信托各种类型、并对房地产信托中的常见的股权让与担保、抵押担保、回购保底安排等司法争议问题进行重点研究。

专题八研究证券投资类信托,从证券投资的股权收益权转让模式、保证金模式、场外配资性质的最新司法认定、收益互换衍生品认定、直接证券投资的商业判断规则等多个角度进行研究。




注释:

[1] 王涌:《让资产管理行业回归大信托的格局》,《清华金融评论》2018年第1期;刘燕:《大资管“上位法”之究问》,《清华金融评论》2018年4月;徐化耿:《信义义务的一般理论及其在中国法上的展开》,《中外法学》2020年第6期。
[2] 如韩某某等人诉民生信托系列案件【(2022)京74民终417号】,经初步查阅,与案同样情况的案件即有20件案件左右,法院均判决民生信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再如范某与中信信托系列案件【(2016)京0105民初15719号】,也有众多同样的案件,法院均判决中信信托承担相当比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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