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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上篇)

作者:程明 唐兆新 | 2023.11.21


「正文共计约2200字,阅读全文约需5分钟」

【问题】

商事活动中,公司大股东滥用职权挪用公司资金,给公司和其他小股东造成了损失的,其他小股东如何救济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股东权益及其他相关权益不受损?


【路径一】

小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直接诉讼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分析

大股东挪用资金对股东的直接侵害,若小股东发起股东直接诉讼,从法律构成要件上,需包括:


1)大股东存在挪用资金的事实,且无法合理说明和解释;

2)大股东挪用资金是其滥用股东权利造成的,如利用其控股地位操纵公司财务管理的支出等;

3)给小股东造成的损失与大股东挪用资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司法实践来看,给小股东造成的损失以及存在的因果关系,一般情形下为直接损失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该举证责任在小股东一方。还需注意股东利益受损和公司利益受损是两个不同法律概念,如仅举证证明公司利益受损,而不能举证证明小股东利益直接受损,则小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则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

三、司法判例

股东直接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别股东的利益。股东直接的诉讼的被告因诉讼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公司本身、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都可以成为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


在司法判例检索中,笔者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关键词,检索相关案例如下:


【案例一】参考性案例第111号——某富士公司诉董某、苏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强调公司意思自治,一般而言,公司法应当慎重介入公司内部治理及运营,但如果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对公司利益及小股东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则公司法可以对此予以规制。资本公积仅能用于公司扩大生产经营或转增注册资本,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转为负债等其他用途,控股股东为推动公司上市而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入资本公积,应视为其对公司债务的豁免,控股股东再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擅自将资本公积调整为公司对其的应付款,减少了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小股东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责任,将账款调整回资本公积科目。


【裁判理由】

在传统的商法理论中,《公司法》属于私法规范,因此“私法自治”这一商法基本原则自然应当在《公司法》中得到体现。然而《公司法》本身是由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组成的。就任意性规范而言,股东在设立公司时,一般能够就有关公司的组织、权力分配和运作以及公司资产和利润的分配等进行协商,通过订立章程来制定既有利于己、又有利于社会的治理规则,在公司运行过程中,也可以通过修改章程或重新设立相关自治规则进行商事活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权利义务亦由公司进行授权或规制,当事人各方在其行为对内、对外均无消极性结果时,法律理应保护合同自由、尊重私法自治;但任意性规范的自由并非没有限度,当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或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以及公司外部相关主体利益的危险时,法律应当提供一套强制性规范以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对《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两种特征不可割裂看待,在不同的案件处理中,司法需要把握好“强制”与“自治”的界限。一般而言,司法应当慎重介入公司内部治理及运营,但如果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利对公司利益及小股东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则司法应当对此予以规制。《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即是在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违反《公司法》关于资本公积用途的强制性规定而任意调整资本公积,增加公司负债、减少所有者权益,对公司利益和小股东利益产生实质损害的情况下,司法予以介入,对其违法调整资本公积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以达到司法对公司不恰当自治行为的纠正作用。


【案例二】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7477号

【裁判意旨】

本院认为,叶某如是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审查的焦点应为叶某如作为某鹰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是否受到陈某光侵害,以及侵害造成叶某如实际损失数额。


叶某如并未举证证实实际损失产生情况,且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叶某如的损失与陈某光侵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叶某如对某鹰公司的已出资金额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其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即使本案存在损害事实,但因叶某如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失的实际情况及与陈某光个人行为存在因果关联,应由叶某如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叶某如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总结

基于上述分析和裁判案例检索分析,小股东若通过直接诉讼方式维权,其难点在于大股东存在滥用权利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与小股东利益直接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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