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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年”系列文章(二)——新《公司法》实施在即,请查收公司健康体检手册

作者:张力 崔雪鑫 | 2024.06.11


「正文共计约3300字,阅读全文约需13分钟」

“公司法年”系列活动是康达公司委在新公司法实施之际组织的全所理论研讨和实务总结分享活动,旨在加强所内公司法业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成果。

前言

众所周知,2023年12月《公司法》完成了史上最大幅度的修订并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本次修订引发了全国4300万家公司和商务人士(大股东/创始人、小股东、董监高等)极大关注——本次修订对公司和自己职业生涯的影响是什么?会带来哪些法律风险?尤其在经历了前期经济的高速增长后的大幅度下行时代,这个问题显得重要且紧急。为此,笔者整理了这份体检手册,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检,如有疑问,可以咨询法律顾问。

一、启动公司法律风险体检的原因

(一)公司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从法律上讲,公司法律关系主要是“股东-公司-董监高-债权人”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下图所示)。与“一对一”的合同法律关系显著不同的是,公司法律关系包括“股东-董监高-公司”之间内部法律关系和上述三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属于“多对多”的法律关系。举个例子,如果公司有三个股东(一个控股股东、一个小股东和一个外部财务投资人股东)、五个董事(不考虑独立董事,假设三位股东各提名3名、1名、1名董事)、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就可以形成多达28组法律关系。更有甚者,这种“多对多”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还会随着公司的业务、经营规模、财务数据、是否进入资本市场等情形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极其复杂。
维持好公司法律关系的动态平衡对于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公司创始人、控股股东和董监高来说是个高难度的要求。再者,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增量财富的产生会掩盖这些问题和风险,一旦经济下行、增速放缓,很多风险和问题就不可避免地爆发出来,最近大幅度增加的公司法领域诉讼便是例证。这一点,和当前很多人由于年轻时不注重身体健康,熬夜、暴饮暴食,到四、五十岁后体检发现大量的“三高”等体检指标异常具有同样的道理。




(二)本次《公司法》修订对各方提出的高要求

总体上看,本次修订在保持“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两大基石不变,《公司法》基本框架、体例不变的基础上,统一了部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框架(为未来公司关于“私公司和公众公司”的分类上迈出了一大步);赋予了公司部分意思自治:如允许公司在法人治理架构上做单选(第69条、第121条)、允许使用资本公积金以及减资方式弥补亏损(第214条、第225条第1款)、增加了简易减资/合并/强制注销制度(第225条第2款、第219条、第241条)、以及便利登记公示等内容;对于商事主体来说,最大的变化是对公司法关系主体的“股东-公司-董监高-债权人”权责利体系做出了如下四个方面的重大调整:


具体如下:
全面压实股东责任,加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责任的主要规定
1.股东出资义务:全面修改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认缴制为有期限的认缴制,即规定有限公司股东需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完成实缴出资(第47条),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则需要在公司设立时完成其认购股份的出资义务,即实缴出资(第98条);
2.股东加速出资的前提条件不再仅是公司破产或具备破产原因、解散清算或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新《公司法》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债权人即可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第54条);
3.股东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失权制度,以及股东需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49条、第52条);
4.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下,在现行《公司法》“纵向揭开公司面纱”的基础上增加了“横向揭开公司面纱”,即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各公司对另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3条);
5.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控股股东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外,公司还负有回购其他股东股权的义务(第89条);
6.股权转让时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方承担补充责任;转让方未按期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所认缴的出资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受让方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除外(第88条);
7.“影子董事”(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虽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需承担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和法律责任同公司董监高(第180条);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第192条)。


  • 切实提高董监高履职要求,新增董监高承担责任的主要规定
1. 董事会负有检查股东出资、催缴出资的义务,未履行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第51条);
2. 由于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53条);
3. 违反法律规定对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予、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除外),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63条);
4. 董监高及其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董监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董监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时,负有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的义务,并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关联董事、股东回避表决(第182条—第185条);
5. 董事、高管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第191条);
6. 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第211条);
7. 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6条);
8. 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董事,除公司因分立、合并而解散外,公司应当进行清算并成立清算组,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第232条)以及清算组成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与责任(第238条);
9.多处违反《公司法》的行政责任及于公司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14章)。


  • 全面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主要规定
1. 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时,除追究股东侵权责任外,还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增加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情形(第89条、第161条);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及于查阅会计凭证并及于全资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及于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决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并及于全资子公司(第57条、第110条);
3. 有权在召开股东会会议前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持股比例由3%降至1%。(第115条);
4. 股东代位诉权及于全资子公司(第189条)。


  • 全面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主要规定
1. 要求股东加速出资的条件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54条);
2. 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有过错的董监高追责(第191条);
3. 多处债权人利益保护限于“善意相对人”;
4. 上文中提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均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

二、体检项目清单

基于上述,为公司健康发展之大计,迎接《公司法》修订带来的新时代,提前发现和应对法律风险,笔者推出了全面的法律风险体检服务,并制作了从“股东-公司-董监高-债权人”四个公司法律关系主体角度的体检手册。由于各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照核查,丰俭由人(公司)。






三、解决方案

总体上看,体检结果会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司、股东、董监高已经认知的“显性风险”,需要共同商定解决方案;一种是尚未被公司、股东和董监高明确认知的隐性的、潜在的风险和问题(“隐性风险/未病”),需要借助专业人士(“体检医生”)的帮助才可以被发现。无论是哪种结果,最终都需要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因为体检本身并不是笔者整理这份体检手册的目的,而解决问题才是。尤其是那些还没有被明确认知的潜在风险,如果不在合适的时机解决,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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