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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境外输入性病例涉刑案件相关法律问题解读

作者:孙蕊 | 2020.03.25


自2019年12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爆发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已在全球范围蔓延,截止2020年3月23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超过33万例,死亡14000余人,分布于180多个国家或地区,其中,中国国内累计确诊病例8万余例,中国以外地区累计确诊病例超过25万例。

2020年3月11日,世卫组织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全球大流行。此后,中国的陆、海、空口岸入境人员日均12万人次,截止2020年3月22日24时,境外输入确诊病例353例。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国内新增病例得到有效控制,境外输入性风险已成为防控重点。入境瞒报可能造成疫情在国内传播,破坏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

据不完全统计,近日全国已有10余名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病例因瞒报被立案调查。本文着眼近期北京1境外输入确诊患者服药瞒报案例,对该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加以解读。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3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告称:3月13日,本市(北京市)报告1例从美国输入的确诊病例,黎某,女,37岁,长期定居美国马萨诸塞州。3月14、15日,市疾控中心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通报,黎某在美期间已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多次在当地就诊,在美国登机前曾服用退烧药,登机后未如实向乘务人员提供个人健康状况及丈夫、儿子等同行人员情况,给同机人员造成传染风险。

接到相关线索后,北京警方迅速开展调查取证。经初步工作,顺义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对黎某立案侦查。目前,黎某正在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其丈夫、儿子接受隔离观察。

2020年3月19日,美国马萨诸塞州贝尔蒙德市卫生部门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黎某近期行动轨迹:

黎女士在3月初已发出求助,并表示自己出现了类似流感的症状,相关部门立即对她做出了回应,要求她进行COVID-19检测,黎女士随即提出要转至波士顿地区医院,然后被告知需自行开车前往,黎女士表示同意,但并没有说出具体日期。

两天后,马萨诸塞州公共卫生部通知贝尔蒙特卫生部,黎女士的COVID-19的检测结果呈阳性,贝尔蒙特卫生部多次试图与她联系,但并未成功。


管辖解读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正)》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第八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从实体角度来看,属地管辖是指一国从维护国家主权出发,不论犯罪人是外国人还是本国公民,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法律。通常情况下,犯罪行为和结果发生在同一个地方,但也有跨国跨区犯罪现象。黎某在美国登机前曾服用退烧药,之后乘坐飞机在北京机场入境中国,其行为在美国发生,且持续至乘坐的飞机、中国境内,可能造成与其接触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的严重后果。若黎某的行为在美国、航空器登记国、中国的法律规定中均涉嫌构成犯罪,则上述国家对黎某的行为均具有管辖权,中国可依据属地管辖权主张管辖。

从程序角度来看,虽通告中仅明确黎某长期定居美国马萨诸塞州,未明确国籍归属,但根据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介绍,能够确定黎某国内户籍为重庆市,经常居住地在美国。如前所述,黎某既有在中国领域外的行为,又有在中国领域内的行为,依据中国法律,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即北京市、重庆市的相关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综上,顺义公安分局对黎某立案侦查,符合管辖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法律适用解读 

如前所述,中国对黎某涉嫌犯罪的行为具有管辖权,应当适用我国法律法规。又因为新冠肺炎本身、疫情时期的特殊性,使得一些仅针对特殊时期、特种病症适用的“冷门”刑事罪名被触犯,例如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妨害传染病防治等罪名。这些罪名有的没有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有的已有司法解释但不能调整或者不能有效调整新时期、新病症所带来的情况变化。为此,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多个权威文件以便更好适用法律法规,但不同文件可能存在同时适用或者选择适用的问题,以本案为例:

黎某系2020年3月13日被确诊为从美国输入病例。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2月6日意见”),黎某的行为显然可以适用上述意见。在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海关总署于2020年3月1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3月16日意见”),黎某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第二条“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本案可能存在3种情形:

1、“2月6日意见”对黎某的行为已有规定,适用“2月6日意见”;

2、“2月6日意见”对黎某的行为没有规定,案件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适用“3月16日意见”;

3、“2月6日意见”对黎某的行为有规定,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3月16日意见”。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依据“2月6日意见”,黎某的行为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定刑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个量刑档次,但加重刑档目前尚无明确标准认定;而依据“3月16日意见”,黎某的行为可能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法定刑仅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个量刑档次。依据刑法原理判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罚重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则黎某的行为可能符合上述第3种情形,如根据有利于黎某的原则处理,应适用“3月16日意见”。

综上所述,顺义公安分局适用“2月6日意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黎某进行立案侦查准确,但仍存在适用“3月16日意见”的可能。


定性解读

疫情期间境外输入性病例可能涉嫌的刑事案由主要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者之间既有交集也有区别。在调整对象方面,三者呈现由一般到特殊、由轻到重的关系;从适用角度上看,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仅规定于出入境过程中的海关检疫环节,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调整范围更为广泛。黎某的行为更倾向于触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或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本文仅就上述二罪的犯罪构成对黎某的行为加以解读。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肺炎机制发〔2020〕2号)》“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3、“2月6日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3月16日意见”第二条“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2.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从侵犯客体来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侵犯的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国境卫生检疫的正常管理活动,针对一般的传染病,相较前罪调整范围更为广泛,黎某的行为可能同时侵犯上述二罪的客体。

从客观方面来看,黎某明知在美期间身体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在美登机前仍服用退烧药,登机后亦未如实向乘务人员提供真实健康状况及同行人员情况,给同机人员、其他接触人员造成传染风险,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的具体行为方式,可以定性为妨害传染防治罪。黎某的行为是否同时触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下文将从主体方面加以判断。

从犯罪主体来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要求为一般主体。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虽也只做一般主体要求,但通常必须是出入国(边)境的人员,且“3月16日意见”第二条明确行为人需为“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对主体进一步限定为已确诊或认定为疑似染疫。黎某近期的行动轨迹,能够确定其曾在美接受过核酸检测,但在知晓确诊结果之前,已经乘飞机返回中国。黎某在逃避检查检疫当下,身份尚不能定义为确诊(需检测)或疑似感染患者(需结合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综合分析),但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黎某在美就诊时,已经知晓确诊感染或认定为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则其行为定性可能发生变化。

从主观方面来看,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检查而故意逃避或拒绝。妨害传染病防治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本案黎某既有明知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检查而故意逃避,又有故意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但却没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主观故意,符合二罪的主观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如黎某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其可能触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所述,依据北京市公安局通报情况与黎某近期行动轨迹,顺义公安分局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并无不妥。

当前,我国本轮疫情流行高峰已经过去,而与此同时,境外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却低开高走,严防境外输入的重要关头,广大群众尤其是境外回国人员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本是应有之义,但在这种特殊时期,诸如本案黎某、“郑州毒王”等多起境外输入性病例涉疫犯罪性质恶劣,严重破坏了正常防疫秩序和社会秩序,黎某等人也必将因为自身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截止本文成稿,黎某丈夫已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归国前任职公司渤健亦声明称已将其解雇,黎某还将面临审判承担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此类涉疫犯罪,具有直接警示、引领、指导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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