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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一)》

作者:张宇佳 钱坤 | 2020.02.10


随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精选层挂牌相关业务规则的陆续发布,新三板精选层公开发行怎么审,是市场主体及中介机构最为关心的问题。为了明确市场预期,立足于对精选层挂牌审查常见问题提出针对性要求,全国股转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一)》(以下简称“《审查问答》”),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审查问答》的发布给了市场各参与主体一颗定心丸。在此之前,曾有讨论猜测精选层公开发行或将参照IPO50条即《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首发业务解答》”)或科创板32条即《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科创板上市问答》”)的审核精神。那么《审查问答》与《首发业务解答》《科创板上市问答》的审查要求是否一致呢?本文将通过对比研究解读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


《审查问答》与《首发业务解答》《科创板上市问答》相关要求总体一致

《审查问答》共28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精选层进层条件方面,明确市值、研发投入、经营稳定性等条件的披露、核查及监管要求。这方面的要求与科创板类似,同样回应了标准如何选择、中介机构在标准选择中应重点关注事项及申报后能否变更相关标准等问题。二是发行主体方面,对行业、业务、主要资产和核心技术权属等明确披露、核查及监管要求。三是其他常见问题方面,对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承诺履行等事项提出具体的披露、核查及监管要求。后两个方面的常见问题在《首发业务解答》《科创板上市问答》中也基本都有所涉及。

全国股转公司总经理徐明曾提出:新三板在资本市场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承担着上通交易所市场、下联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而挂牌公司质量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的根本保障,没有高质量的挂牌公司就没有功能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允许在精选层挂牌满一年,符合《证券法》上市条件和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以不再走传统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的路径,直接向交易所申请转板上市。转板上市与IPO的区别在于公开发行阶段的不同,上市标准基本一致,不会造成监管套利。在这样的背景下,《审查问答》与《首发业务解答》《科创板上市问答》相关要求总体一致,便于与后续实施的转板上市制度有效衔接。


基于新三板市场特点,《审查问答》与《首发业务解答》《科创板上市问答》存在差异


1历史沿革、“三类股东”首发常见问题在审查问答》中暂未提及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权代持、出资或改制瑕疵等问题“三类股东”的问题是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重点审核和关注的问题,在《首发业务解答》《科创板上市问答》中均有详细的核查及披露要求。目前的《审查问答》中尚未涉及,笔者猜测是因为申请精选层公开发行的挂牌主体是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其历史沿革、股东资格等问题已监管之下,规范性程度相对较高。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等问题一定不会受到关注,科创板第一次发布的上市审核问答也未涉及该等问题,而是在之后的审核问答(二)中进行明确的。


2新增行业禁入、公开承诺、境外销售、上市公司控制问题

尽管从问答数量上第一版《审查问答》仅28少于《首发业务解答》(50)、《科创板上市问答》(32),是结合新三板市场及挂牌公司的特点,《审查问答》仍新增了如下关注问题:

1问题9发行人不得属于产能过剩行业(煤化工、多晶硅、风电制造、平板玻璃、钢铁、水泥等)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精选层设立初期,优先支持创新创业型实体企业,暂不允许金融和类金融企业进入精选层,后续将结合深化新三板改革措施落地情况及监管环境统筹考虑。

2问题1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出具公开承诺的,应当诚实守信,最近12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承诺事项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承诺事项不符合《公司治理规则》相关规定的,承诺相关方应当进行规范;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应及时履行变更程序并做重大事项提示。

3问题19:发行人报告期存在来自境外的销售收入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下列事项:境外销售业务的开展情况,是否取得当地必要资质、许可及合法经营情况,相关业务结算方式,与海关数据差异情况、出口退税情况,贸易环境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等。

4问题2223:公司治理的衔接问题和上市公司控制的问题。要求发行人申报时公司章程、董监高应该符合精选层要求;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应独立于上市公司并在信息披露方面与上市公司一致、同步这两个新增问题也是立足于新三板公司自身特点而设定的。有观点认为,《审查问答》没有关于上市公司、子公司盈利及净资产占比等要求,因此可以得出“上市公司子公司可以先进入精选层再后续转板从而规避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种结论是欠妥的。


3、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核查要求不同于《首发业务解答》《科创板上市问答》

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一直是企业境内IPO关注的两大问题。

对于同业竞争的核查要求,《首发业务解答》明确了中介机构核查判断同业竞争应注意关注的方面(包括核查范围、判断原则、亲属控制的企业应如何核查认定等)审慎判断,原则上不允许存在同业竞争。科创板引入了“重大不利影响”的概念,并30%的比例标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科创板上市问答》“重大不利影响”解释如下: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如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审查问答》关于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核查要求与科创板完全一致,但删除了具体比例的标准,将实质性判断交给了中介机构和市场,要求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披露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针对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核查意见和认定依据。

对于关联交易的核查要求,《首发业务解答》要求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并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科创板上市问答》中没有专门针对关联交易的审核指引,实践中《首发业务解答》中对于关联交易的核查和披露标准对于科创板上市亦有借鉴意义。《审查问答》对于关联交易的核查与披露要求在《首发业务解答》的基础上,删除了相关财务指标达到30%重点关注的指标,该项修改看似宽松,实则是增加了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此外,《审查问答》要求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根据业务模式控制在合理范围;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情况,非关联化后发行人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并强调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在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应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除上述情况外,在关于市值条件的判断、经营稳定性、持续盈利能力、重大违法行为、资产权属、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共同投资、现金交易、第三方回款等方面,《审查问答》与《首发业务解答》《科创板上市问答》的规定基本一致。这表明精选层挂牌的审核向IPO看齐,体现了股票公开发行的基本审核和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因市场板块不同而存在明显差异。


结语

 

审查问答》与《首发业务解答》《科创板上市问答》审核要求的差异主要是基于各板块定位不同,其次是审核理念的转变,精选层挂牌审查充分体现“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查理念,这与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体现出监管理念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转变,企业的好坏更多地交给市场自身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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