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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环保法律对相关利益之调整与配置 --从环境侵权典型判例展开

作者:杨荣宽 | 2016.06.05


利益是法律的原因,法律是冲突的人类利益合成和融合的产物。法律并不创造或发明利益,而只是对于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加以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或者拒绝承认特定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我国已经并正在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付出沉重的代价,未来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亦面临着日趋严峻的挑战。与此同时,在区域性、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的整体图景中,中国也不可否认地处于不可或缺的位置。为迎接世界环境日的到来,环保部将2016年环境日主题确定为“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尽管我国2014年新修订之环保法对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公益诉讼、设计按日计罚制度、增加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等进行了规定,体现了应然的进步,但对环境利益的研究,仍有进一步深刻的必要。

就传统法而言,由于它的哲学和方法论基础是“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观,因此在目的理念上传统法只将人类作为伦理的以至于法的主体,在人与自然物之间的价值关系上它所强调的只是人类的内在价值以及自然物对人类的价值。所以传统法的终极价值取向只是保护人类自身既存权利和利益,而环境及其利益只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在这种法律理念的指导下,过去的环境立法虽然言及环境保护,但其根本目的只是为了保护人类在利用环境和自然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而将自然物仅仅作为人类权利和利益的客体或对象物来看待,它忽视了在地球生态系统中人类与自然物所应有的相互平等、相互协调的关系,忽视了自然物独立于人类以外的固有价值。环境的利益在传统部门法中只能作为人类利益的“反射利益”而间接地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承认和配置自然内在价值,已经在国际环境保护文件里多次体现。

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出:“法律一般的和最终的目的,不过是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而已。立法者的职责是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造成调和。”由于我国现阶段环保法律规制固有的缺陷和不足,因而需要司法实践中法官善于发现规则的目的,通过创造性的、合理的解释,去平衡互相冲突的利益。法官应给予被承认为在环保法律中占支配地位的权利以优先权。法律是实践的理性,我们有理由期待司法实现对环境利益的有效调整和配置。


判例一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储卫清经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其间,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明知储卫清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等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2014年7月18日,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卫清、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了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依照法定程序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司法鉴定,并出具三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以现场问卷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最终参考公众意见、结合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法院认为,储卫清违反国家规定,借用金科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将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购买的油泥、滤渣进行非法处置,污染周边环境;博世尔公司明知储卫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储卫清持续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造成其场地内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翔悦公司、精炼公司明知储卫清行为违法,仍然违规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储卫清处置,未支付处置费用,还向储卫清收取危险废物价款。五被告之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判令五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组织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托管方案,由第三方具体实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本案做为公益诉讼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其诉讼目的并非“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其实质在于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实现环境的司法救济。该案判决非以简单形式之判决对环境破坏者作出处罚,而是通过优先公众利益之确认,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由专业公司完成环境修复,将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限度,实现环保法律所调整利益之有效配置,可以确信的是“生态利益”应是环境立法的最高利益,也将是司法审判的最高利益。 

“大自然是善良的慈母,同时也是冷酷的屠夫。”“大地给予所有的人是物质的精华,而最后,它从人们那里得到的回赠却是这些物质的垃圾。”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世界自然宪章》以及NGO条约等国际环境保护文件中已经要求人类不能只期待从生态系统获得利益,由于确立了生存生命自然的内在价值,就需要部分修正传统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规制,逐步将人类的共同利益放在配置目标的首位,国际环境立法则更是强烈地表现出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态势。


判例二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在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施工期间,距离施工现场约20至30米的吴国金养殖场出现蛋鸡大量死亡、生产软蛋和畸形蛋等情况。吴国金聘请三位动物医学和兽医方面的专家到养殖场进行探查,认为蛋鸡不是因为疫病死亡,而是在突然炮声或长期噪声影响下受到惊吓,卵子进入腹腔内形成腹膜炎所致。吴国金提起诉讼,请求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损失150万余元。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国金养殖场蛋鸡的损失与中铁五局、路桥公司施工产生的噪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吴国金应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虽然吴国金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但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噪声造成吴国金损失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借助养殖手册、专家证人所提供的基础数据,建立计算模型,计算出吴国金所受损失并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35万余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肯定了一审法院以养殖手册及专家意见确定本案实际损失的做法,终审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吴国金45万余元。

就个案而言,该判决仅为对个体主体利益的确认,即施工单位造成的噪音污染给鸡场主带来损失,但通过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对潜在类似环境危害行为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提高行为注意标准,防止环境侵权损害的发生,实现层阶社会利益的平衡。 

现阶段,环境立法的利益配置和控制对象在各国基本相同且愈具关联性。从水、大气、噪声、废弃物等的污染控制和管理,到对野生生物及其森林、栖息地或者其多样性的保护管理,环境利益的趋同性进一步增强。本案尽管标的额不大,但涉及到环境保护以及实质正义的维护,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案件审理难点在于,其一,如何证明噪音污染与鸡死亡和鸡蛋病变的因果关系:专家认为噪声对蛋鸡的影响10%左右,即整体收益下降;噪声多是造成蛋鸡惊吓后挤压或者被卡住致死。养殖的正常死亡率在8%-9%;鸡的死亡在损失中所占的比例不高,主要是蛋的损失;其二,鸡场主损失的计算,法院采取的计算模型为:损失数额=每批蛋鸡死亡的损失+每批蛋鸡产蛋率下降的损失,即从饲养至死亡时投入的成本+(本应产蛋的价值×10%产蛋下降率)。法院从维护鸡场主的实际损害出发,在原告无法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采取专家证人的意见,弥补原告证明能力的缺陷。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环境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在日本由于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得到了很好的运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学上的因果关系的成立固然是两套标准。而对于这种度的把握,仅有理性的构建是不够的,尚需大量的实践经验来明确修正的方向。法律的利益调整功能旨在于对各种利益重要性作出估价或衡量,以及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法律无法选择确认每一主体的每一项利益,但必须对各种利益冲突加以平衡,从而不致使人类社会在无谓的利益纷争中而毁灭,失去继续发展的可能。

综上,“法律是人类有意识地创立以达到一定目的的产物。”“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社会各种利益之存在及冲突是客观事实。环境利益实现的重点不在于法律的承认,更重要的是在法律活动中如何恰当地配置环境利益。对于相互冲突的利益,尤为如此。 

环保法律是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环保法律的变化和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归根到底源于人们环境利益要求的变化和发展。在这个意义上,环境利益规律是环保法律的基础,环保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环境利益制度。环境法律并不创造或发明利益,“而只是对于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加以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或者拒绝承认特定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保护人类“共同利益”和“人类的共同遗产”,“衡平世代间的利益”,“实现世代间的正义”,以及严格贯彻《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所规定的“司法谨慎原则”即“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定依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应成为我国环境立法及司法实践的本根原则,为此,才能重整严重失衡的利益格局,重塑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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