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律师成功通过执行监督/执行申诉信访多程序撤掉客户被执行人身份
康达律师代理债权人行使“连环撤销权”案获全面胜诉
康达律师代理某银行手机渠道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获一、二审胜诉判决
康达助力容知日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康达律师代理针对恶意诉讼的维权案件获高院二审改判胜诉
我所律师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获得全面胜诉,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案件背景】原告上海某钢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长达近十年的债务。被告欠付原告半数以上结算价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皆未付款,我所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后,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高额违约金。由于时间跨度长,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同时主张原告未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事实和理由不存在。【案件重难点】1. 诉讼时效抗辩:案涉合同签订于2013年,被告坚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原告已丧失胜诉权。2. 合同履行争议: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存在分歧,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诉讼策略】1. 证据收集:我所律师团队深入分析了案件的所有细节,搜集并整理了大量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结算单据、情况说明等,以证明原告的合同履行情况和被告的违约行为。2. 类案检索:我所律师团队搜集研究了支持原告立场的法律依据和判例,为法庭辩论提供了基础支撑。3. 法律论证:我所律师团队对诉讼时效的抗辩进行了详尽的法律分析,明确指出被告在
More2023年5月1日以来,私募行业监管政策大幅收紧,截止2024年4月30日,全国仅有215家私募管理人通过登记。2024年4月29日,康达广州分所律师成功助力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混改平台广东灯湖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2024年4月30日,律师团队再次成功助力广东省清远市第一个国资控股的私募管理人清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我所律师团队在接受到广东灯湖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后,对登记事项进行全面尽调,在充分了解背景与现状、与客户多次沟通与调整的基础上,为客户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团队尽最大努力充分展现了广东灯湖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优势与特色,秉持着严谨与负责的态度为客户把好每一道关,凭借着专业素养为客户做好预判与规划,全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的自律规则,最终顺利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审核,完成登记事项。此次登记成功,对广东佛山、清远等地的经济发展具有非常大的积极意义:1. 广东灯湖高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成功符合南海区政府寻求具备投融资专业能力的机构、团队开展各种形式合作,发挥
More某大型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内幕交易数千万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并移送刑事处理。根据交易金额及情节,若指控成立则依法应当至少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我所律师在该民营企业家被批捕后介入案件。经全面、深入挖掘案件情况及交易背景,综合研判后,审慎提出虽然该民营企业家用于交易的资金系自有资金,但由于其系集团唯一控制人、决策人且相关资金亦用于集团周转,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我所律师以此为突破点申请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在当事人被批准逮捕近四个月后成功为其争取到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良好成果。后,在企业债务规模高达几十亿元的情况下,律师团队通过制定合理的合规方案,积极推动该集团合规整改,整改过程贯穿审查起诉和判决两个阶段。经不懈努力,法官采纳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建议,对当事人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本案是内幕交易犯罪在法院阶段进行企业合规整改的开创性尝试与重大突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康达律师始终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秉持勤勉尽责、严谨专业的理念与担当,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案代理律师夏禹 吴潇雨 涂欣筠 庄依浓
More近日,中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建资本控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202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首发圆满成功。此次发行债券名称为“24资控01”,发行规模20亿元,票面利率2.70%,创2023年以来同评级同规模央企公司债券最低发行利率。康达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中建资本控股是中国建筑所属金融控股平台和产融结合业务平台,始终坚持“服务主业、以融强产”的基本定位,以“产融结合”为使命,承担中国建筑金融业务的投资、持有、运营和拓展等职责,负责运用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不断完善中国建筑金融产业链,致力成为行业和资本市场中具有影响力的央企产业金融平台公司,全力服务中建集团主营业务高质量发展。康达作为中建资本控股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全程参与项目各阶段的法律工作,助力中建资本控股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圆满成功。康达凭借着专业高效的服务及细致严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客户和中介同仁的认可及信赖。未来,康达将一如既往地为中建资本控股提供优质法律服务。项目主办律师王飞 章健
More因目标公司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业绩及其他义务而触发股权回购条件,某国资基金就此提起仲裁,要求目标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本案的难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享有、如何具体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能否直接请求目标公司以外人员受让股权等法律问题,司法实践对于股权回购权的成就条件与行使条件存在较大争议。此外,无法直接锁定目标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等人名下财产线索,以及目标公司大股东提出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而主张本案所涉股权回购条件尚未成就的抗辩,也使得本案愈加复杂与困难。代理律师结合自身经办同类型案件的实务经验及反复研究本案所涉多个法律问题,运用法学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研究国资基金如何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股权回购请求权成就条件、目标公司以外人员能否直接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等法律问题,制定了客户行使股权回购权的仲裁策略方案,在该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详细论证本案股权回购权行使的合法合规性,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最终取得了仲裁委支持客户仲裁请求的胜诉结果。本案涉及国资基金在股权投资后通过股权回购方式收回投资款与退出目标公司,为资本市场的股权回购纠纷典型案例,本案例的判决
More本案当事人因一起经济纠纷被控告涉嫌诈骗罪,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当事人主动到案并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一审庭审结束后,面对极为不利的局面,当事人家属已放弃一审,委托我所律师介入案件,拟担任该案二审阶段辩护人。在我所律师介入后,经全面、深入研究案件情况,认为本案系一起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考虑到二审改判的客观障碍,果断决定于一审阶段解决诉争。因此律师团队在一周内迅速完成阅卷、会见并形成书面辩护意见,反复、多次向合议庭争取二次开庭机会。最终,合议庭采纳律师意见,再次组织开庭,经过两次庭审,公诉人同意变更量刑建议,法院判决当事人适用缓刑,并于第三次庭审当天释放当事人。刑事控告绝不应成为民事纠纷的解决路径。康达律师始终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秉持勤勉尽责、严谨专业的理念与担当,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案代理律师夏禹 司瑶
More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地 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66号商务项目(光谷总部中心)1期T1栋17层1710、1711、1712号写字间,528451
电 话:(027)5926 5991
传 真: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地 址:
传 真: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