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再审改判获支持
康达律师为执行法官涉嫌渎职犯罪案辩护终审获无罪
康达律师代理标的上亿元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取得全面胜诉
康达律师协助世界500强房企挽回3000余万元损失
康达律师成功化解虚拟货币交易涉诈案件,解除刑事风险与银行账户冻结
近日,范某某涉嫌假冒专利案中,经原一审法院判决构成假冒专利罪、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在重审一审庭审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至此,我所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范某某作为北京市某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该企业与中科院某所签署了相应的专利技术推广合作协议。后因涉案专利由中科院某所与第三方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进行了备案。在专利使用过程中,第三方认为范某某所在的北京市某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了未经许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案发。本案的疑点在于:1、刑法意义上,专利技术推广合作协议是否具有专利许可的法律效力;2、单位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未起诉单位时,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0条;3、是否存在借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我所律师介入后,结合法治营商环境的政策和假冒专利罪的司法实践,多次会见当事人,研判案卷材料,整理出假冒专利罪的本质特征,明确了假冒专利罪中“未经许可”的刑法涵义,将范某某与北京市某高新技术开发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两个主体在本案中的行为进行了区分。经过与人民法院多次沟通,我所律师的辩护观点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可。最终,在本案重审一审
More近日,我所律师办理的一起非法经营刑事案,公诉指控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量刑五年以上,法院未支持公诉机关指控,采纳了我所律师辩护意见,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宣判当日羁押期满,当即释放。2023年6月,谢某因涉嫌通过网络进行雪茄交易,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立案。我所律师在一审阶段接受家属委托,担任谢某主办律师。谢某以经营茶叶生意为业,有吸雪茄的习惯,时常和客户及朋友等雪茄爱好者交流和分享。2020年疫情期间,谢某从杨某某、朗某某、程某等多处多次购买雪茄。2021年之后,因经常向谢某购买茶叶的朋友也有购买雪茄的需求,谢某接收朋友转账后,通过自己的渠道购买雪茄后转交给其朋友。公诉机关通过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微信支付记录、证人证言、同案供述等多方面证据,指控谢某在无烟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贩卖雪茄,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数额49万余元,涉及多笔交易,情节特别严重,且谢某拒不认罪,建议在五年以上量刑。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详细梳理了指控的相关证据,会见谢某沟通意见,并与先行接受委托的当地律师了解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关情况,确定了谢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方案。随后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
More近日,我所律师成功为一名英国公民J先生(化名)辩护,在一起涉及数千万元款项的涉外诈骗案中,J先生在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成功被认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无罪释放。【案件简介】一家通过社交平台推广其高科技健康产品和服务的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涉嫌以夸大宣传的行为被南京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J先生因为文化差异和对中国法律的不甚了解担任了其品牌代言人,以自己名义与形象传播了涉嫌诈骗企业的产品和服务。X公司主要通过出售自称具有高科技成分的健康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以高昂的价格销售,吸引了大量受害人。【办案过程】我所律师对X公司的运作模式进行了全面调查,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视频、录音和微信文章,初步判断X公司可能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本案的难度在于公安机关认为受害者众多,且该公司的行为形式上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极大。该公司的高管多为在中国无固定住所的外籍人士,我所律师介入辩护时大多数包括客户在内的高管均被刑事拘留,本案极易被认定为影响恶劣的跨国诈骗案件。我所律师详细分析了X公司行为的法律性质,判断其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涉案金额如此巨大普遍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必须考虑如何
More【案情简介】委托人自2014年入职某消防集团,担任集团产品研发检测中心总监(技术总监)。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涉案公司使用主要组分(磷酸二氢氨和硫酸铵)含量总和小于90%的不合格干粉灭火剂生产灭火器60余万具,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00余万元。2023年7月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董事长王某某及6名高管移送审查起诉。【辩护策略】我所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阅卷,全面仔细地分析案情。考虑到本案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重大,若在审判阶段做无罪辩护的难度极大,必须要把工作重心前置到审查起诉阶段。我所律师将委托人在整个案件中的行为逐一剖析并进行对比印证,发现本案认定委托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辩护人判断本案有办成“无罪”案件的条件。首先,委托人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本案证据只能证明其知晓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无法证明其参与实施或帮助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次,委托人与其他同案人员也没有共同的犯意。公司内设有多个部门,除了董事长、董事长助理(分管涉案公司业务)、总裁外,生产部、采购部、销售部
More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某国有大型银行支行(一审被告)与陈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获全案胜诉。【基本案情】陈某系某银行支行的客户,李某系该支行副行长。2014年5月,李某向陈某推介非该银行支行代销的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宣传的年化收益率为12%,陈某通过签订《合伙协议》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式完成投资,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2014年5月,陈某在该银行支行的工作时间前往李某办公室完成《合伙协议》签署、投资款转账事宜。投资完成后,陈某收到前三期利息,后再未收到任何回款。某地证监局于2015年认定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私募基金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几十亿元。李某同时通过该形式向其他投资人宣传理财产品,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数千万元,因涉嫌为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收取好处费,李某被提起公诉。后因指控李某收取佣金证据不足,李某被法院判决无罪。陈某于2021年对李某、该银行支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银行支行对其投资损失400余万元承担赔偿责任。【案件难点】- 李某的刑事判决书中本院查明部分认定:李某向陈某谎称该理财产品是经过银行审核的保
More近日,康达律师代理的施工企业山东某公司诉发包单位天津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两审审理均胜诉,并收回全案案款,取得优异成绩。【基本案情】本案中,施工企业山东某公司与另一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发包单位天津某公司的实验室装修工程项目并中标,承发包双方签订EPC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报送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差距较大,虽经多次沟通,承发包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故成讼。【工作难点】1.双方签订的是EPC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合同,发包人强调施工合同因EPC方式总价包死不作任何变更,律师如何协助总承包人的山东某公司甩掉深化设计包袱,突破EPC合同固定总价,按照实际价款完成工程结算造价司法确认。2.施工合同改变了招投标文件确定的计价方式,如何以最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方式完成工程结算造价司法确认。【工作亮点】1.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协助当事人对案件细节进行精准分析,准确判断当事人缔约本意,形成案件诉讼工作走向的准确把控;2.精准搜集证据,以有效证据说话,向合议庭呈现EPC固定总价合同项下必须重新计价的法定原因和事项,从而突破对方当事人EPC合同工程造价不可改变的牢笼,完成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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